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完善内部控制, 保障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法 律、法规和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 违反规章制度,依照规定应予处理的行为,都应当受 到追究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我公司员 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及其他 员工等第四条 员工违反规范规章制度的,按照我公司员各项管理制 度进行处理第五条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坚持违规必究、人人平等的原则;(二) 坚持实事求是,处理的轻重与违规行为情 节和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三) 坚持惩前毖后,重在预防,实行惩罚与教 育相结合的原则;(四) 坚持依法合规,维护我公司利益,保障当 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原则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或各单位,是指我公司各级机构及 其内设职能部门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我公司各级经理级成员,公 司各级负责人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人和相关负责责任 的人员,包括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经办、复核人 员等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权限范围内处理严重违规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对严重违规事项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公司成立执纪工作小组,成员由总经理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和审理处理严重违规事 项第十一条 执纪工作小组主要组织协调和审理以下严重违 规行为:(一)违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应给予责 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的;(二)同期涉及多人违反规章制度的;(三)公司领导批示或交办的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一)调查核实违规行为;(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一般违规行为;(三)报告或移送严重违规问题;(四)协助执行处理决定;(五)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或反映违规线索和证 据;(六)参与及协助严重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审理;(七)参与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等处理评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一)提供法审与合规咨询;(二)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工作中发现的一般违规 行为;(三)参与严重违规问题的调查;(四)参与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等处理评 审;(一)负责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四)主办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的执行;(五)将有关行政处分、复审复核和解除处分的 决定,录入被处分人档案及人事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室在处理违规工作中的职责:(一)受理严重违规问题;(二)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三)组织审理严重违规问题;(五)根据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发处理决定;(六)监督并协助处理决定的执行;(七)负责申诉的复审、复核;(八)办理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十五条 员工发现规章制度的缺陷、内部控制的隐患,及 其他人员有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主 管人员或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第十六条 上级单位可以直接办理下级单位权限范围内严 重违规事项但是,在作出处理前,应征求下级单位 负责人的意见第十七条 经批准,上级单位可以更改、撤销下级单位关于 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十八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一)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扣发浮动工资、奖金,责令赔 偿经济损失;(三)行政处理:责令辞职,免职,公司内待聘 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四)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留公司查看、开除以上处理种类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第十九条 对违规行为处理的一般标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批评教 育,经济处罚;(二)情节严重的,予以经济处罚,警告至记大 过处分;(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前款所列情形中,需要时可以行政处理 在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则中有具体规定的,按具 体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应听取董事会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给予员工降级处分,可以是职务级别,也可以是 工资级别。
职务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 超过两级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从其工资、奖 金中扣除,但应保留期基本生活费用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一般应给予其相应的 经济处罚: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辞退的员工不得 重新在我公司系统工作第二十五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在解除处分以前不得晋升 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后补 先进资格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责令辞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 的职位,并取消当年评选现金的资格第二十七条 员工受留公司查看处分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屡查屡犯的;(二)阻挠、妨碍调查的;(三)隐瞒违规事实,串供或伪造、隐匿、篡改 毁灭有关证据的;(四)对投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 人打击报复的;(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六)违规后逃匿的;(七)其他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屡查屡犯违规行为,是指检查部门在各类检查中发现被检查部门两年内,同一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重复出现已在前次检查中被之处活在 公司范围内通报过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罚:(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二)主动检查纠正或者交代应受处理违规行为 的;(三)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 果发生的;(四)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 的;(五)主动退出违规所得或赔偿因违规造成的损 失的;(六)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八)其他另有规定的第三十条 员工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国家刑 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的,同时要按本规定予以相应处理;造成我公司财产 或声誉形象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员工违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追究其责任的, 不得免除按本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第三十一条 因责任人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经营风险,或造成 我公司名誉形象损害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均应视情节 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本规定未确认处理规则,属于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行为,可比照本规定处理规则最相类似的条款处 理公司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调查审理违规行为时,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 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人、被处分人有利害关 系的,应报告领导,经批准予以回避。
对违规事实进 行责任认定,相关责任人必须回避第四章 受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线索:(一)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及其他职能部门在实施业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规线索的(二)客户或其他人员检举投诉的;(三)司法机关查处案件涉及我公司工作人员违 规问题的;(四)外部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 线索要求我司调查处理的;(五)其他途径第三十五条 政府机关、监管部门、合作企业或中介机构发现 并要求或建议处理的违规行为,由我公司相关领导批 示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第三十六条 各受理部门应记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第五章 调查核实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项目发现或知悉违规行为线索时,应采 取以下措施进行调查核实:(一)查阅相关资料,做好阅卷记录并收集证据(二)听取违规当事人陈述并记录,或要求提供 说明材料;(三)询问相关人员,做好谈话记录或工作记录 第三十八条 调查核实中有下列情形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 施:(一)发现或知悉线索反应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 或核查中发现问题较为严重的,要按规定报告;(二)核查中,发现涉及资金、财产损失时,要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第三十九条 在查清违规行为事实的基础上,部门/项目负责 人应与核查人员研究讨论,认定违规行为性质及责 任。
第四十条 部门/项目负责人或核查人员应将违规事实、性 质和责任的认定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与违规行为责 任人见面,充分听取责任人陈述或申辩必要时 , 应补充调查了解情况,并实事求是地予以调整或修 改责任人应在见面材料商签署本人意见如果责任人不 愿意签署意见,则有核查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第四十一条 部门/项目负责人和核查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违 规行为处理意见第四十二条 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审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 理:(一)对一般性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二)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理的违规行为,根据有关具体规定,移送人力资源部,或报经批准后进 行处理;(三)凡严重违规行为,或认为应由执纪小组协 调审议的,移送执纪工作小组第四十三条 一般违规行为按规定由各级管理部门按简要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六章 审理与责任认定第四十四条 部门/项目组移送执纪工作小组处理的严重违规 事项,一般应具备以下材料:(一)违规行为事实核查报告、证据材料;(二)责任人陈述及见面材料;(三)对违规行为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及责任人 处理建议第四十五条 执纪工作小组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等要求,对移送 或报批的严重违规问题进行审理。
第四十六条 执纪工作小组在审理过程中,对事实不清或证据 不足的,可以要求或协助相关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调 查,也可以直接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第四十七条 执纪工作小组将审理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执纪 工作小组成员,提请召开评审会议第四十八条 执纪工作小组评审会议由小组成员、部门/项目 负责人,以及相关核查、审理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由 执纪工作小组组长主持第四十九条 评审会议议程一般如下:(一)执纪工作小组办公室组长作关于审理意见 的说明;(二)审议关于违规行为的核查、审理意见;(三)作出关于违规行为处理的评审意见 评审会议根据多数人意见提出处理建议,但对少 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如实报告第五十条 执纪工作小组负责记录、整理执纪工作小组评审 会决定执纪工作小组成员会签后,报请公司领导审 核,并提交董事会审定第五十一条 执纪工作小组评审会议关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处 理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即生效第五十二条 严重违规行为处理的时间,从证实严重违规行为 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 3个月第七章 执行处理第五十三条 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由执纪工作小组拟 发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等处理决定第五十四条 对违规行为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后,行政处分决 定当送达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和被处分人本人,并抄送 人力资源部。
被处分人在押、在逃或自动离职的,应通知其成年家 属第五十五条 应受行政处分人员在处分决定前已调离我公司 以及退休的,应将确定的处分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其 所在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请转送其所在单位 处理第八章 申诉第五十六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处分决 定之日起 15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项目/部门负责 人或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七条 对被处分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组织进行复审 复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复审结论 违规行为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适当延期第五十八条 被处分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通 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上级监察部门申诉上级监察 部门应当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