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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维简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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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维简费处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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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维简费的税收问题煤矿维简费的由来煤矿维简费是煤炭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简称建国初期,国营企业折旧费和 利润全部上缴国家统管,而绝大部分国营企业均在五十年代建设,设备更新周期又一般在十 年以上,企业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由国家拨付,由于需求量不高,企业恢复简单再 生产的资金问题尚不突出到六十年代,由于采掘企业设备磨损速度快于一般企业,加上需 要进行生产勘探和开拓延深以维持生产能力的再生,单纯依靠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不得已 采取国家补贴一部分、企业在开采成本中提取一部分,数量上高于基本折旧、按产量计提, 以鼓励先进的办法,筹措更新改造资金,因其属于维持矿山简单再生产资金,故名“维简费”有关资料显示,煤矿维简费最早出现在六十年代中期1965年采掘企业停止按固定资产 原值计算和提取基本折旧基金(折旧费),改按企业生产量提取维简费并列入生产成本 1967 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订的《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 办法》中将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三项费用,与固定资产更 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维简费)合并为一种资金,统称固定资产更新 和技术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

该办法规定:煤炭、林业、冶金等采掘、采伐企业的开 拓延深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按照产量提取并计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旧基 金由此使用更改基金这个名称一直到 1981 年维简费的提取标准最早是 1965年的 1.5 元/吨;1977年提高为 2.5元/吨,其中吨煤 成本计提2元/吨,财政补贴0.5元/吨;1981年为4元/吨,其中财政补贴1.25 元/吨; 1983年又向用户加收 2元/吨,合计6元/吨1985年国家对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总 承包,恢复计提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井巷工程基金,取消了财政补贴原煤炭部、财政 部下发的(85)煤财字第 321号文《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将维简资金标准提高到7元/吨(其中折旧基金 3.5元/吨,成本中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即开 拓延伸费1.5元/吨,收取用户2元/吨);1989年7月,财政部(89)财工字第302 号 文《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又在吨煤成本中增提 1元/吨,为8 元 /吨维简基金要求专款专用,1983 年以前由各省煤炭局、矿务局、煤矿三级管理;1983 年下放审批权到矿务局自提自用,但仍要上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 1元/吨、省公司0.05 元/吨。

1994 年煤炭行业转换经营机制,维简费开始由企业自主使用(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但按 1元/吨从成本中提取部长备用基金,仍由煤炭部集中,用于救灾补助和支持发展科研、 教育事业河南省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自 2001年不再上缴主管部门,全部留在企业 与统配煤矿同样,地方煤矿也在计提维简费,只不过提取标准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至今对 地方煤矿和私有、个体煤矿仍实行由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统管的办法——为改善地方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1984年国家同意按国务院一九八一年批转国 家能源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煤矿若干经济政策问题的请示》的规定,地方国营煤矿“维简 费”按 4 元/吨执行——1996年 5月煤炭部关于颁发《“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关 于煤炭行业内部采取的政策,其中维持简单再生产政策规定:1、 国有煤矿维简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安排提取和使用2、 调整井巷工程基金标准,国有重点煤矿开拓延深费由''八五〃期间的每吨煤2. 5元提高 到5元3、 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的标准执 行;没有国有重点煤矿的,按每吨煤8.5元至1 0.5元提取。

2004年煤矿维简费中的安全费用开始单独计提——2004年 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119号 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 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 1), 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第五条:煤矿维简费,主 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 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一) 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二) 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 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六) 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 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七) 矿井新技术的推广;(八) 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 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维简费与折旧费的关系维简费这种明显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又在实际上影响矿山经济效益的做法,直到目前 仍在实行究其原因,早年是出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所限,国家采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重 视产值、产量,很少考虑经济效益,企业缺乏自主权,利润要全部上缴,本属企业的基本折 旧费和利润中应当用于企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无法自主支配,维简费却是企业能够基本掌 握的资金,标准也可以变动提高,比折旧费计提更为符合企业利益因此,沿用40年仍未 丧失其生命力煤矿企业愿意计提维简费的客观原因有三,一是部分矿井、巷道使用年限无法明确,如 采煤准备巷道,所通向的煤层一旦采完,即丧失了使用价值,这个时间又与煤层储量、开采 量、采煤技术手段等直接相关,不确定性很强;二是井下生产设备因各个矿山地质情况不同, 受矿井所处区块、地层的自然条件限制,侵蚀、损耗速度预测困难,使用年限不好确认统一; 三是过去井下生产长期以人工手段为主,大型综合采煤、采掘设备数量很少,设备价值不高, 机械化程度较低,开采过程中还需要增加生产勘探和必要的开拓延伸费用,以弥补消失的部 分生产能力,单纯依靠井巷建筑物和机械设备计提的折旧费,难以及时补偿损耗,不足以维 持简单再生产。

这些也是维简费长期存在的动因1993 年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矿山 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财政部 1993年发布的《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 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实 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累计折旧,超过折旧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 (2003 年失效)直到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大型煤炭企业也仍然依靠大量人力加少量设备的采掘方式,一 个矿务局职工动辄十万乃至数十万人如果按照井下设备计提折旧办法,数额过少,不敷使 用,不如按产量计提维简费更能满足煤炭企业更改资金需要,故一直采用维简费代替折旧的 办法据原国家能源部测算,直到八十年代末,全国工业企业设备新度系数在 0.6以上, 有的行业达到0.7,而统配煤矿仅有0.5左右;当时各主要采煤国家的机械化程度都在 90% 以上,且综采占主导,而 1989年我国统配煤矿机械化程度还只有 60.94%,其中综采仅 有 33.31%。

一一原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 9 9 0年6月15日所发能源经〔1 9 9 0〕46 0号文《关于收取统配煤矿综采设备更新资金的通知》中说: ''近年来,我国综合机械化 采煤发展很快,目前已担负全国统配产量的四分之一但是,由于煤价过低,煤矿连年严重 亏损,使综采设备更新一直没有固定可靠的来源目前在用的综采设备大部分均已超过服务 年限,如不及时更新,必将严重影响煤炭产量的持续稳定增长为了解决综采设备更新的资 金来源,稳定全国统配煤炭产量,经国务院批准,从1990年起按统配煤矿的原煤销售价 格每吨增加一元,增收的资金作为综采设备更新的专项基金,集中统一使用该通知第二 条规定: '上述价外收取的综采设备更新资金属于统配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由煤炭企 业在向用煤单位收取货款时,按销售数量和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同时收取,不列入企业销售收 入, …”第三条: '这部分综采设备更新资金由各统配煤矿按隶属关系,分别上交给中国统配 煤矿总公司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用于综采设备更新1985 年原煤炭部于实行大包干之际,恢复计提折旧费,因维简费办法实施多年,加上 当时煤价仍受国家控制,煤炭企业普遍效益不好,维简费尚有部分来源于用户,部分还需要 上交主管部门,因而暂时形成两费计提并存局面。

——1984 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 题的请示》的通知规定:煤炭部对统配煤矿实行总承包为此需要,把统配煤矿维简费改为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关于将煤矿提取维简费的办法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该通知中说: 目前,统配煤矿和重点煤矿进行矿井开拓延深、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 资金地解决办法,与煤矿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不挂钩,尤其今后随着煤矿机械化程度的提高, 设备占用数量越来越多,如果再按产量提取维简费,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设备利用率 和设备完好率,不利于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经济核算同时,吨煤维简费来自四个方面, 不能如实反映煤矿生产成本高低和企业经营的好坏为了加强煤矿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技 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不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发展煤炭生产,对按吨煤提取 维简费的办法,改为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办法建议煤炭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 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结合煤矿企业实际情 况,提出煤炭行业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提取办法,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从一九八五年一 月一日起实行原向用户按每吨煤二元收取的维简费,1.5 元/吨用以解决矿井的开拓延深 工程支出(是为井巷工程费的开始)和 0.5 元/吨为生产环节改造补助。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进入高潮,原煤炭部、能源部、统配煤矿总公司 等主管部门已不复存在,原有的行业性财务制度业已废止,企业有了自行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的权利,导致煤炭企业一方面利用财税部门对固定资产计提维简费和折旧的界限范围规定不 够明确的空子,将二者除井巷建筑物外一并重复计提,另一方面借国家改革投资体制,减少 乃至停止拨付更改资金时机,将本应由维简费列支的更新改造支出挤入成本费用,促使原统 配煤矿机械化进程迅速加快,大型综采、综掘设备逐渐成为采煤一线的主力,大量依靠人力 资源和简单机械采煤的时代终于成为过去煤炭企业在进入机械化采煤时代过程中,也认识到维简费与现代企业制度间的矛盾仅 就企业改制和财务角度分析,当国际投资者对矿山项目进行财务评价时,国际通行的都是固 定资产折旧,维简费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财务安排,这种与资产价值无关的资产消耗补 偿方式,无法获得国际投资者的认同和理解:二者财务性质相同,但维简费提取额大于折旧 额,使用范围也大于折旧费,且列入成本项目,为评价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困难;折旧 费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下,加上固定资产净值,是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借款 和资本金一一对应的,固定资产净值+折旧费=固定资产投资,而维简费在资产负债表中却 表示为负债,这个债务又无债权人,无需清偿;维简费本是折旧费的替代,从成本中提取, 用于购置的机器设备仍然可以提取折旧费,再次进入成本,形成二者的重复进入成本。

——2002 年国土资源部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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