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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法律思想初探-从贾谊的《治安策》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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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法律思想初探从贾谊的《治安策》说起 摘要:在由秦专任刑罚转变到黄老”无为”的这一过渡阶段中,贾谊是一位力重礼法融合的重要人物他是试图把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力求付诸实践的第一人他主张”法制度”、”兴礼乐”、”悉更秦之法”他以礼入法,用儒家精神改革法律,突出地反映出他以礼入法的思想论文关键词:汉初,贾谊,法律思想,治安策,礼法并用秦朝是实行“法治”的时代秦始皇等统治者是法家学说的信奉者和实践者,他们统一中国是在法家法治理论指导下,凭借武力而获得成功的统一后,他们仍然崇尚法家的法治,“作制明法”、“事皆决于法”,以为单靠武的一手就可以统治天下结果,赫赫的秦王朝只存在四十年,就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推翻了,法家的法治理论在政治上破产了汉承秦制,西汉建国初期,依然继承秦朝各项基本制度随着战乱的逐渐平息,统治者冷静下来认真总结秦朝兴亡之得失,开始对治国之策做出许多重大调整,使得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得到确立和巩固因此,汉朝法律制度既有继承秦朝的一面,也有进行重大改革的一面,使封建法制日趋成熟 [1]两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黄老”无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谶纬神权法思想的统治思想同反谶纬神权法思想的斗争诸阶段。

在此时期中,较集中地反映出礼法融合趋势的是贾谊用儒家精神改革法律,董仲舒创立新儒学与《春秋》决狱,马融、郑玄以儒家思想注疏解释法律秦王朝的骤亡,对刚刚登上全国政治舞台的地主阶级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震动当时,在法家政治破产、社会经济极端凋敝的形势下,如何维护和巩固地主阶级政权,防止再度爆发农民起义,就成为封建统治阶级命运攸关的问题和最重要的任务他们”摒弃”法家学说,找到了”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实际上他们也兼采儒、法等家中有利于巩固封建统治的思想,以便更有效地统治人民在由秦专任刑罚转变到黄老”无为”的这一过渡阶段中,贾谊是一位力重礼法融合的重要人物他是试图把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力求付诸实践的第一人他主张”法制度”、”兴礼乐”、”悉更秦之法”他以礼入法,用儒家精神改革法律,突出地反映出他以礼入法的思想经过西汉初期六七十年间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汉王朝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了年青而好大喜功的汉武帝再也不满足于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了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其功大者其乐备,其治辨者其礼具”儒家繁文缛节的礼,这个时候派得上用场了董仲舒的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的新儒学应运而生了。

它也吸收了道家、阴阳五行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形成一种宗教色彩非常浓厚的神学目的论重仲舒还是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的第一人,他的春秋决狱较集中地体现了汉代礼法融合的趋势由于董仲舒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内也占据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2]二、汉初的法律思想概述秦朝奉行法家“事皆决于法和严刑峻法”的主张,并将其重刑主义推向极致,导致民心急剧变化民众由渴望到希望、失望最后到绝望,终于揭竿而起,使貌似强大的秦帝国建国仅十五年即短命而亡秦朝的覆灭,标志着法家专任法治和重刑理论的破产西汉政权建立后,一反秦的法治传统,改以黄老思想治国安民,使汉初社会经济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所起的特殊作用,至少有以下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汉承秦制”,刘汉王朝建立之初,各方面大抵沿袭秦的格局但在法制建设上,在吸取秦代经验教训的前提下,是另有自己的指导思想的要求宽简刑罚、除削烦苛的思想为指导这正是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完全不同于秦王朝的法律思想的基本区别之一实际上也是两汉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以,它不仅在保持汉初社会的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特别是形成著名的”文景之治”这一方面起到了值得注意的作用,而且为整个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第二,为由秦王朝的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及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起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从西汉中期开始,由于实行了当时所谓“罢黜百家,独崇儒术”的政策,随着经学的蓬勃兴起,法律上也出现了所谓“引经注律”和“引经决狱”的风气,逐步形成了儒学正统思想在法律思想领域的牢固统治但我们知道,秦王朝是在秦始皇和李斯的主持下,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的法治传统,以把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推向极端、专任刑罚著称的从公元前207年秦室灭亡,至汉武帝推行独崇儒术的政策、把儒学推到官方正统思想的地位,其间总共不过七十来年在这样短的时间里,要在法律思想上完成如此重要的转变,没有一种巨大的推动力量,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推动力量除了首先来自最高统治集团及其政策之外,毫无疑问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思想基础也就是说,只能在一种逐步过渡的进程中完成这种转变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由原来道、法两家的结合,发展而为儒、道、法三家的结合;由原来重在推行法家的思想主张,发展而为重在推行儒家的思想主张,特别是它在实际政治生活的运用中获得良好的效果,在客观上造成一种逐步过渡的条件,为承先启后,完成上述转变发挥了桥梁的作用。

而且实际上它也为整个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创造了前提因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理论来源,不但在于先秦时期的神权政治论、宗法等级观和阴阳五行说,而且甚至更多地在于先秦儒、墨、道、法等百家诸子的法律观点黄老学派法律思想兼采各家精粹,特别是儒、法两家的观点,最后用道家的“无为”统帅起来,构成一个儒、法两家的观点,最后用道家的“无为”统帅起来,构成一个儒、法、道相渗的独特的思想体系,这对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不论在内容上或者形式上,无疑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礼法融合,自西汉至唐基本完成礼法融合,并不是说礼或道德和法合二为一,再没有独立的道德了,而是将礼或道德作为法的基本精神确定下来,立法要以礼为指导,司法,守法也如此因而确切地说是法制礼化以礼入法,以礼改造、指导法制是汉统治者及思想家贾谊、董仲舒及马融、郑玄等对历史经验的总结这个时期礼法融合反映了德与法还有一定矛盾,不得不用儒家经典加以调节,法律的礼化德化仅是开始 [3]三、贾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贾谊礼治思想的提出,固然有其充分的历史根据,同时也有着紧迫的现实的原因这个现实的原因,就是汉初社会中普遍存在“经制不定”。

“四维未备”,因而使“奸人冀幸,而众下疑惑”、俗激川的状况对此,贾谊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其一,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僭越状况贾谊说:“今俗侈靡,以出伦逾等相骄,以富过其事相竞今世贵空爵而贱良,俗靡而尊奸;富民不为好而贫为里骂,廉吏释官而归为邑笑;居官敢行奸而富为贤吏,家处者犯法为利为材士故兄劝其弟,父劝其子,则俗之邪至于此矣《时变》)在秦末汉初,由于战争破坏,“民失作业而大饥谨”(《汉书食货志》),所以统治者比较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执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汉高祖八年曾下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汉书高帝纪》)这说明,官方对商人从政治上是采取抑制措施的但随着农业生产的逐步恢复,商业必然进一步发展《汉书食货志》说:“孝惠高后之间,衣食滋殖;文帝即位,躬修俭节,思安百姓时民近战国,皆背本趋末这种情况,说明到文帝初年,商业的确有了很大发展,重商轻农已成为一种社会倾向商业的发展,商人的社会影响必然随之提高,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尽管官方想用法律限制也限制不了商人富贵,农民贫贱的现实,反映到人们的行为方式上,必然是崇尚“侈靡”,因而在习俗和礼制等方面出现很多僭越的现象。

贾谊在《孽产子》一文中就曾以服饰为例说明了这种僭越:“民卖产子,得为之绣衣编经履,偏诸缘,人之闲中,是古者天于后之服也,后之所以庙而不以燕也,而众庶得以衣孽妾白縠之表,薄绩之里,缉以偏诸,美者黼绣,是古者天子之服也,今富人大贾召客者得以被墙且帝之身,自衣皂绨,而靡贾侈贵,墙得被绣:后以缘其领,孽妾以缘其履这种僭越现象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就是形成一种趋炎附势的社会心理,人们的行动一切都以财富和权势力转移:“行惟狗彘也,苟家富财足,隐机盱视而为天子耳唯告罪昆弟,欺突伯父,逆于父母乎,然钱财多也,衣服循也,车马严也,走大良也矫诬而家美,盗贼而财多,何伤欲交,吾择贵宠者而交之;欲势,择吏权者而使之取妇嫁于,非有权势,吾不与婚姻;非贵有戚,不与兄弟;非富大家,不与出入《时变》)既然一切都以财富和权势为转移,那么以亲亲和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就无法维持,所以贾谊向文帝大声疾呼,要求及时补偏救败:俗流失,世坏败矣,因恬弗知怪、大故也夫邪俗日长,民相然席于无廉丑,行义非循也岂为人于背其父,为人臣因忠于君哉?岂为人弟欺其兄,为人下因信其上哉?陛下虽有权柄事业,将何寄之?管子曰:“四维,一日礼,二日义,三日廉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使管子愚无识人也则可,使管子而少知治体,则是岂不可为寒心!今世以侈靡相竞,而上无制度,弃礼义,捐廉丑,日甚,可谓月异而岁不同矣逐利乎否耳,虑非顾行也今其甚者,到大父矣,贼大母矣,踝妪矣盗者虑探柱下之金,掇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矫伪者出儿抬万石粟,赋六百余万钱,乘传而行诸侯,此其无行义之尤至者已其余猖蹶而趋之者,乃永羊驱而往是类管子谓“四维不张”者与!窃为陛下惜之《俗激》)其二,是诸侯王的僭越汉初,高祖封了一批异姓诸侯王,也封了一批同姓诸侯王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异姓王大多被消灭到了文帝初年,只剩下一个吴姓的长沙王,其余则均为刘氏同姓诸侯王高祖封同姓王之本意,是希望加强刘氏的势力,但随着这些同姓王国力量的加强,便出现了尾大不掉的现象在文帝初年,同姓王叛乱之事虽已露头,但更普遍的还是在礼制上的僭越贾谊说:“人之情不异,面目、状貌同类,贵贱之别非天根著于形容也所持以别贵贱、明尊卑者,等级、势力、衣服、号令也《等齐》)而诸侯王在礼制上的僭越恰恰表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是等级上的僭越,即所谓诸侯王的地位“埒至尊”贾谊说:“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所在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工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

曰一用汉法,事诸侯工乃事皇帝也是则,诸侯王乃坷至尊也然则,大子之与诸侯,臣之与下,宜撰然齐等若是乎?”(《等齐》)这就是说,同姓诸侯王们已经与天于平起平坐了,这样皇帝还有什么权威呢?其次,既然诸侯王的地位已经“埒至尊”,那么他们就必然扩充自己的权势,这样就出现厂官制和法制上的僭越:“大了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诸侯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而尊无异等,秩加二千石之上天子列卿秩二千石,诸侯列卿秩二千石,则臣己同矣人主登臣而尊,今臣既同,则法恶得不齐,天子宫门曰司马,阑入者为城旦;诸侯宫门曰司马,阑入者为城旦殿门俱为殿门,阑人之罪亦俱弃市宫墙门卫同名,其严一等,罪已钧矣《等齐》)第三,既然地位权势僭越,那么其衣饰器物也必然悟越:“天子卫御,号为大仆,银印,秩二千石;诸侯之御,号曰大仆,银印,秩二千石,则御己齐矣御既己齐,则车饰具恶得不齐天子车日乘舆,诸侯车曰乘舆,乘舆等也《等齐》)最后,上述种种僭越,归根到底必然体现为名号的僭越名者实之宾,所谓礼不过是各种现成的等级名分的规范化罢了既然诸侯王在各种制度上实现了僭越,所以在名号上也必然要反映出来这就是贾谊所说的”天子亲,号云太后:诸侯亲,号云太后。

天子妃,号曰后;诸侯妃,号曰后然则诸侯何损而天子何加焉天子之言曰令,令甲令乙是也;诸侯之言曰令,令仪令言是也天子卑号皆称陛下,诸侯卑号皆称陛下然则,所谓主者安居,臣者安在?”(《等齐》)贾谊对于诸侯王这种僭越行径十分不满,所以在向文帝上书时说:君臣同伦,异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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