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时期,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越来越成为企业乃至国家之间科技竞争的没有硝烟的战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对纠纷管辖权的争夺愈加激烈美国法中的长臂管辖及其他制度,正越来越成为欧美企业争夺知识产权诉讼司法管辖权的有效工具,我国知识产权涉外司法保护正因此遭遇管辖困境,对该问题予以关注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前言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时期,科技创新越来越成为国家综合实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与此同时,国际知识产权争端也越来越成为企业乃至国家之间科技竞争的没有硝烟的战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经成为国际交往和国际竞争中最受关注的核心领域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确立乃是一国法院对特定纠纷行使管辖权的前提,不同国家法院的管辖将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可能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而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判往往涉及巨大的利益乃至产品的存废、市场的份额和企业的兴衰并且,在新技术时代,对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的判决,还可能使一国法院参与甚至引领知识产权前沿领域国际保护和国际规则的创设,增强一国司法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中的引领力和国际影响力因此,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对纠纷管辖权的争夺愈加激烈。
根据国际礼让规则,实践中,各国法院对于他国法域的平行诉讼很少干涉,但是随着我国科技创新的崛起和全球制造业的迁移,欧美部分法院出现了争夺我国司法管辖权的倾向尽管这些案件尚属欧美个别法院的尝试,并未形成大范围共识和惯例,但是,美国法中的长臂管辖及其他制度,正越来越成为欧美企业争夺知识产权诉讼司法管辖权的有效工具,我国知识产权涉外司法保护正因此遭遇管辖困境,对该问题予以关注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长臂管辖概述(一)长臂管辖的内涵与外延长臂管辖即 Long-Arm Jurisdiction,该原则是美国的一项特殊的管辖制度,本属于美国各州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一部分,因其授权美国法院对非居民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而被美国学者称为长臂法案原意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与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与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即使他的住所不在该州,该州对于该被告仍然具有属人管辖权作为一个法律术语,长臂管辖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美国及其各州法典中的长臂管辖权,是有关长臂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管辖权;另一层面是指学者使用的长臂管辖概念,一般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对作为非法院地居民且不在法院地,但与法院地有某种联系,同时原告提起的诉讼又产生于这种联系时,法院对于被告所主张的管辖权,是一种用于解决“法律冲突”的管辖制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Helicopteros Nacionale de Colombia, S.A.V.Hall (466 U.S.408)(1984)案中以“特别管辖权”代表“长臂管辖权”因此,相对于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长臂管辖又被称为“特别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本文所说“长臂管辖权”是指法院对外国被告(非居民)所主张的特别管辖权的总称二)长臂管辖的起源与发展根据普通法的传统,美国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传统上是依据普通法的“效果原则”和“自愿服从原则”确定的长臂管辖是属人管辖发展的结果,是由一系列判例逐渐确立的在1877年彭诺耶诉纳夫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尽管联邦各州并不是在各方面完全独立……但除受宪法约束外,他拥有并行使独立的州的主权,对他们也适用一些公法的原则其中之一就是每个州对其境内的人和物拥有排他的管辖权与主权即各州对其领域内的人和物拥有管辖权,并且一般管辖权行使的依据是“存在”(presence)《美国冲突法重述》第31条规定,公民的美国国籍构成法院在涉及联邦法律的诉讼中对不在当地“存在”的被告的一般属人管辖权的足够依据。
该条评论(d)进一步确认,在不涉及联邦法律的诉讼中,国籍仍然可构成行使国际管辖权的足够联系在1945年的华盛顿州政府诉国际鞋业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须与一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使该州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并不违背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该案标志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放弃了彭诺耶一案所坚持“领土主权原则”的传统,确立了长臂管辖中的“最低联系标准”(test of minimum contacts)管辖连接点由“存在”(presence)向“联系”(contact)转变的结果,是“领土主权原则”在美国各州民事诉讼管辖确立中逐渐淡化的结果此后的多个案例中,美国法院的管辖不再限于属地管辖或属人管辖,而是强调存在“最低联系”即可行使管辖权后来,通过1957年麦吉诉国际人寿保险公司案、1958年汉森诉登克拉案、1980年的世界大众汽车公司诉伍德森案等一系列案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发展了“最低联系标准”,确立并完善了“长臂管辖”制度,一些州也相继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州长臂管辖法案长臂管辖权出现,使得原告能够获得当地的法律保护与救济,极大地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随着科技与生产力的发展,世界各地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经济贸易一体化发展迅速,一国范围的管辖权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纠纷因此,长臂管辖原则逐渐由解决国内州之间法律冲突的规范扩展适用于解决国际民事诉讼冲突,并日益被广泛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从而在实践中极大地扩张了美国法院的管辖范围,成为美国法院维护本国当事人利益的有效工具除美国外,英国则通过对属地管辖权的扩张达到行使长臂管辖权的目的传统的属地管辖是基于一国领土主权而言,一国对于自己领土内的人与发生的事应当享有管辖权英国则依据“实际支配力学说”扩张属地管辖,以实现长臂管辖即管辖国如果不能就特定案件的判决给予有效的执行,就不得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该理论不要求该诉因与英国有一定的联系,也不要求被告在英国具有住所或居所,而仅仅要求其“出现”于法院地,而“出现”的判定即是送达传票,即以“出现”和送达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除此之外,英国也同样承认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的“服从”,即承认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地选择接受法院管辖,即便这一法院原本没有管辖权有的欧美国家虽然没有长臂管辖原则,但在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也依据“效果原则”和“自愿服从原则”扩大其管辖权三)长臂管辖原则适用的限制长臂管辖“最低联系标准”的适用并非没有限制,其行使依据并未突破传统普通法的“效果原则”及“自愿服从原则”的制约,同时也还受联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限制。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是指1791年颁布的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的第5条以及1868年由国会通过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根据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须符合三项条件:一是对当事人送达传票;二是给予当事人听审的机会;三是有正当的管辖依据在正当程序条款的框架下,行使长臂管辖权需要有正当的管辖依据,而判断正当管辖的依据则是建立了最低联系根据《美国冲突法重述》第27节,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各州即可以行使长臂管辖权:当事人在该州有住所,或居住在该州,或在该州出现;当事人是该国国民或公民;当事人同意该州法院管辖;当事人出庭应诉;当事人在该州从事业务活动,或具有某项与诉因有关的行为;当事人在州外做过某种导致在该州发生效果的行为;当事人在该州拥有、使用或占有与诉因有关的产业其中除了属人、属地连接点的相关内容外,不难看出还有基于“效果原则”和“自愿服从原则”建立的“最低联系标准”同样,当长臂管辖扩展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时,也依然受到“效果原则”和“自愿服从原则”的支持和限制其中“效果”是指,只要某一在国外的行为在国内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不管行为人是否有本国国籍或住所,不管该行为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只要该效果使美国有理由行使管辖权即可。
自愿服从”则是指,当事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同意或接受法院的管辖,那么即使该法院先前对其没有一般管辖权,也可基于当事人的“服从”建立起管辖权这种服从可以是明示的,比如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在争议发生后双方进行协商选择;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进行应诉,对实体问题进行答辩或提起反诉等,这些行为会造成其丧失管辖权抗辩的权利四)《美国法典》第28篇第1782条与长臂管辖制度关联的还有《美国法典》第28篇第1782条(即28 U.S. Code1782),即在法庭之外协助外国法庭、国际法庭以及诉讼当事人:(a)居住地或者所在地的地区法院可命令他人出示证据、陈述,提交有关文件或者其他材料供外国法庭、国际法庭在诉讼程序中使用,包括在正式指控之前进行的刑事调查根据外国法庭、国际法庭发出的请求,或者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可作出命令,向法院指定的人员提交证据、陈述,制作文件或者其他材料根据任命,被指定的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必要的誓言,并提取证词、陈述为了提取证词、陈述,制作文件或者其他材料,在命令中可以规定做法和程序,可以是外国法庭、国际法庭的全部或部分做法、程序如果命令没有另行规定,则应按照“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采取证词或陈述,并制作文件或其他物品。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出示证据、陈述,或者提供违反法律适用的文件或其他材料b)本章并不排除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人以他接受的任何方式在美国境内自愿提供其证言或陈述或出示文件或其他材料用于外国或国际法庭的诉讼依据该条,对于发生于美国之外的诉讼,诉讼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单方向美国法院提起请求,要求法院命令辖区内的有关人员、公司提供证据该法条涉及证据开示和长臂管辖两项制度,其本质是美国法院可以通过公权力从美国国内调取证据,支持并影响当事人在海外的诉讼,从而影响别国司法程序甚至案件的裁判结果,干预别国司法二、长臂管辖制度在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随着新技术的蓬勃兴起和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科技事业乘势而为、密集发力、加速跨越,在一些前沿领域开始进入并行领跑阶段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连续七年位居世界第一,在一些新技术领域拥有的专利已经打破西方发达国家一枝独秀的局面于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宏观层面,通过高技术出口限制和防范外国企业通过投资获取技术,加强对我国科技创新的遏制而充分利用司法管辖制度,争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本国企业的权益,引领世界知识产权裁判规则,增强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则成为微观层面重要的策略之一。
在这种背景下,长臂管辖由传统上普遍适用的海事诉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诉讼及涉外婚姻家庭等诉讼领域扩展至跨国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并呈现逐渐蔓延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领域一)长臂管辖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适用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高度发达,我国在成为互联网大国的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电商平台日渐强大,中小企业和个人参与国际贸易逐渐增多由于知识产权的创立、运行、保护均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各国并不统一跨国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往往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当事人,行为的发生和结果也分别涉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旦发生侵权,由哪国法院管辖直接决定适用不同的实体法,并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管辖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长臂管辖因此成为欧美法院在本领域诉讼中行使管辖权维护本国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工具例如,CEPIA, L.L.C.诉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和阿里巴巴集团案在该案中,CEPIA, L.L.C.是一家依据美国密苏里州法律成立的位于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城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儿童玩具的开发、制造和销售该公司于2010年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了“ZhuZhu Pets”标识以及图,并拥有ZhuZhu Pet产品设计和包装的若干著作权。
被告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中国香港)(Alibaba.Com Hong Kong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