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联社设立于2006年,是在原珠海市辖内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共11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及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合并新设基础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具有入股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原11家农村信用合作社及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原有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由本联社承继第三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珠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文全称:Zhuhai Rural Credit Union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兴业路223号农信金融大厦,邮政编码:519002;注册网址:第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七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下设信用社、分社和自助银行本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第八条 本联社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恪守信用,合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辖区内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居民服务,促进珠海市经济协调发展第十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一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业务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业务;(十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金第一节 注册资本和股金发行第十二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捌亿元(¥1,800,000,000元)本联社注册资本由三次募集两次转增构成首次募集于2006年以发起方式募集,募集注册资金肆亿零玖佰壹拾捌万捌仟陆佰陆拾肆元(¥409,188,664元,不含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将其股份按照自愿原则和本联社股本结构的规定折股认购的157,195.81股),由本联社发起人足额认购本联社发起人为在本联社发起设立时认购本联社股份的全部认购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009年实施第二次募集,采取定向配募方式,分别向具有投票权的社员、本联社在职员工定向配募方式募集股金壹亿伍仟零肆拾万零玖仟玖佰捌拾元(¥150,409,980元)2010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伍仟柒佰肆拾陆万壹仟玖佰陆拾壹元(¥57,461,961)2011年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伍仟柒佰玖拾捌万零柒佰肆拾叁元(¥57,980,743)2011年实施第三次募集,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向符合入股条件的老社员和新社员募集股本金壹拾壹亿贰仟肆佰玖拾伍万捌仟陆佰伍拾贰元(¥1124958652元)对上述首次募集时由原农村信用社社员按照社员自愿原则和本联社股本结构规定折股认购的157,195.81股,本联社将在存续期间按发起设立时的约定进行清退。
第十三条 本联社股金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本联社发行的股金,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本联社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含其他经济组织)股两种股权,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本联社2011年增资扩股增加的新社员及此后依法增加的新社员可不持有资格股,仅持有投资股一)资格股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起点为1000股,法人资格股起点为10000股资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依法参与股金分红资格股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退股资格股全部转让时,应同时转让投资股社员办理所持全部资格股转让、赠与或退股手续后,不得再持有投资股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1.社员提出退股申请;2.本联社当年盈余;3.退股后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仍可达到监管要求;4.社员申请退所持全部资格股时,应同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5.经本联社理事会同意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二)投资股投资股是由社员在资格股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投资股数额由投资人自己决定,但不得违反有关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投资股根据投资股金多少确定投票权,自然人社员每持有2000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法人社员每持有10000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投资股可依法参与股金分红,投资股的分红适当高于资格股投资股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社员的投资股只能依法转让或赠与给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第十五条 持股不足1000股的社员不具有投票权,其股金参与分红第十六条 本联社股本总额为人民币壹拾捌亿元(¥1,800,000,000元),股权结构设置要求如下:(一)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有本联社股金(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0%二)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最多不超过本联社总额的10%(前述所称关联方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三)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第十七条 社员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按规定一次性缴清,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不得以信托方式向本联社入股社员的入股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联社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也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第十八条 本联社或本联社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联社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任何形式,对认购或者拟认购本联社股金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十九条 本联社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金;(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金;(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履行规定的程序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变更注册资本,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按有关规定向全体社员签发记名股金证,股金证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作为社员持有股金的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社员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联社办理挂失手续,并向本联社申请补发股金证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是证明社员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证据,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社员所持股份数量、投票权数;(三)社员所持股股金证的编号;(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质押、担保情况。
第二节 股金转让和担保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的股金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股金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本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股金受让者须符合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和本章程规定的投资入股比例要求继承者和被赠予者不符合本联社投资入股条件或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投资入股比例要求,须在三个月内转让其继承和被赠予的股份或超比例部分的股份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联社股金,自本联社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理事、监事、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本联社申报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金;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退股、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金本联社职工(担任上述职务人员除外)在本联社工作期间,经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批准,可以转让其所持本联社股金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十个工作日内,不得受理股金的退股或转让申请;基准日前五个工作日内,不得办理股金的退股或转让手续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不接受本联社股金作为质押标的本联社社员以其股份为自己或他人设定质押等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同时提交书面材料予以备案因担保或质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形成法律责任的,由该社员自己承担,与本联社无关;其行为给本联社带来损失的,由该社员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第一节 社员及其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社员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社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选举社员代表、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理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社员为本联社社员本联社分配股利的股权登记日为12月31日第三十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投票权数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五)依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数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联社章程;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3)年度财务报告;(4)基本管理制度;(5)本联社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八)本联社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种类及其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联社在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联社章程,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