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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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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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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同学们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同学们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公安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应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采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统一住宿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校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总务的校领导担任。

委员会成员:学生工作处、总务处、保卫处、财务处、校团委、各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校学生会主席等组成 校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工作或职务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五条 校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本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齐抓共管的职责;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协调解决学生公寓相关部门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校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是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其他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和实施;协助相关学校部门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负责对院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和环境营造工作;负责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负责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七条 总务处的职责: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项目;制定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办法,对学生公寓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负责日常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为开展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与学生工作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的职责:开展学生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制定员在学生公寓工作的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对员在学生公寓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做好与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员配合公寓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学生寝室内务、安全检查及评比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的职责:负责对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对师生员工进行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和外围区域的日常巡逻;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的配备、维护和更新;配合学生工作处、各学院、研究生部对发生在宿舍区的有关事件调查取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区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第十条 财务处的职责:安排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经费;指导学校公寓管理部门进行学生公寓成本核算管理;及时按规定为本校新建和住宿条件变更的学生公寓办理住宿费标准审核和收费许可手续;按核定标准每学年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使用规范票据;进行住宿费收费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对住宿费收取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委员会成员:院团总支、员、院学生会主席、生活部成员、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院级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具体落实本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决定;负责对本院学生公寓的进行内务检查;负责本院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和文明宿舍的评定工作;负责本院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学校总务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接受学校总务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学校物业服务中心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范围包括: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学生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公寓楼内的日常保洁;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公寓的消防、门卫工作;负责本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通过校园网、《学生手册》、告示牌、宣传栏等,将与学生相关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告知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前与各学院签订《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为节能减排或维修以及安全需要,对假期确需留校住宿的,需履行相关手续,实行留校学生集中住宿。

  第十八条 定期、主动通过座谈会、网络、意见征求的方式收集学生的意见,并定期反馈 第十九条 学校创建富有本校特色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主题公寓文化活动第四章 学生的思想教育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生公寓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负主要责任,具体责任部门为各学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员进驻公寓的做法员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个人、班级、院系等评优资格挂钩并直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学生公寓巡查制度、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寓内;学生未经允许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值班员做好治安消防巡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防盗,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丢失财物或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或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床围,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拥有或使用电炉、电饭锅、电暖器、电吹风、电热杯、热得快、大型收录机等违规电器及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燃点蜡烛,做到宿舍内无人时关闭一切电源开关。

第二十六条 自行车应在规定地点整齐停放,不准将车推入楼内、室内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完善学生宿舍内消防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进行疏散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公寓消防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严禁在窗口、楼梯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严禁到宿舍楼顶等高危地区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严禁在宿舍内起哄,严禁向窗外投掷酒瓶等杂物 第三十条 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进行非法集会及进行非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原2006年9月4日发布的《首都体育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首体院字[2006]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首都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首都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吴国民副主任 齐力新委 员 白金明、徐振芳、董志强、李瑞林、林 峰、祝 莹、张世平、杨淑霞、丁进国、杨 琬、黄若涛、钱 雯、耿笑一(校学生会主席)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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