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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海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社工+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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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海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社工+”合作模式 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社会治理”一词,也明确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这一理念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对广东提出了“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明确要求,其中“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之一就是“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社会工作作为现代社会制度之一,其社会职能是通过解决困难群体、困境群体的基本民生问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正,这些与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是相通的[1]在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开展中,与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合作是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本章将对广州市海珠区青少年社会工作中的“社工+”的模式进行总结,通过“社工+团委”、“社工+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和街道)、“社工+学校”、“社工+企业”、“社工+基金会”、“社工+志愿者组织”六个部分对社工与合作方的合作机制与双方权责的总结,为青少年社会工作中的合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图4-1是对各个合作方可为社工提供的资源进行的整合。

图4-1 各合作方能够为社工提供的资源第一节 社工+团委一 背景共青团组织作为我国特有的非政府组织,具有第三部门非常重要的特征——群众性,同时其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又使共青团组织开展公共服务成为可能[2]2007年11月,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民政部、人事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初步概括了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的工作内容,由此,各地开始了政府购买青少年服务的尝试2015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强调:“支持群团组织利用自身优势,以合适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要严格管理、规范实施,做到政府放心、社会认可、自身有活力[3]这更是为共青团与社会工作的合作奠定了制度基础2010~2014年,制度化建设已成为社会工作发展中的核心工作,多层面发布的30余项社会工作专业性和相关性政策,如《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等,这些成为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本土化和标准化建设的保障条件,同时也为共青团组织购买社工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共青团组织与社会工作的合作是大势所趋,共青团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我国的青年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的加入,能够让青年工作更加有效广州市自2008年以专项形式购买第一个“青年地带”站点服务至今,已在全市各区大力推进,并实现了基本覆盖,成为共青团与社会工作行业合作的典范本章以广州市“青年地带”的项目合作历程来对“社工+团委”的合作模式进行介绍二 合作机制(一)一般合作机制“社工+团委”的合作机制如图4-2所示图4-2 “社工+团委”的合作机制1.合作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展开社工与团委的合作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推动,其中包括团市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与区政府等;并且由市区两级资金配套购买,由各区团委对本区“青年地带”项目实施机构的服务进行指导与监督2.接受各区团委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团委具体负责对“青年地带”站点进行规划、管理与指导,指导和监督其日常的事务与服务,团委对“青年地带”突出的指导作用表现在对“青年地带”项目实施机构以及青少年的思想引领方面,其中包括理想信念教育、国情政策教育等3.服务提供:服务由专业的社工机构开展,服务领域广《广州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团穗字〔2017〕14号文)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主要服务领域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四个领域,具体服务由青少年专项服务项目的实施机构开展。

4.独立第三方评估“青年地带”项目实施机构的评估均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开展的5.定期反馈与总结:定期的反馈是合作形成良性循环的基石承接项目的社工组织需定期向各区团委反馈工作进展,并参与区团委的项目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二)案例分析——以海珠区“青年地带”为例1.“青年地带”项目简介海珠区“青年地带”是海珠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服务平台,由共青团广东省委、共青团广州市委进行业务指导,海珠区政府、广州市民政局及共青团广州市委共同出资,委托共青团海珠区委进行监管,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为海珠区辖内6~30岁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无偿服务,是广州市第一个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4]2.具体合作机制海珠区“青年地带”的合作模式为“1+1+N”,即1个出资机构——政府;1个监管机构——共青团组织;N个营运机构——具有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NGO组织(非政府组织)具体为:区(县级市)政府财政购买青少年社工服务,共青团组织、规划、管理、监督NGO组织提供规范服务,NGO组织按照购买协议自行组织青少年社工提供青少年服务其中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每年通过财政拨专款购买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确定服务要达到的要求、目标。

而团区委则作为社工服务的主要监管方,对社工组织的服务进行指导与监督[5]三 双方的权责(一)一般权责通过对各地区团委与社工组织合作的权责分工情况进行收集与整合,整合团委与社工组织的一般权责分工,详见表4-1表4-1 团委与社工组织的一般权责分工团委社工组织职责确定购买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可行性研究要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服务争取资源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顺利推动项目针对服务中的具体问题与共青团组织互动,以确保提供优质的服务激发市场活力,让有资质的社工组织参与竞标,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公开公平培育社会资本、扩大社会参与,引导公民自治对社工组织进行监督评估,确保服务的优质高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内部成员管理机制,确保组织内部管理的专业化通过宣传与协调,让居民接受服务、参与服务并能够以志愿者的形式提供服务尽可能争取多的资源确保组织的长效发展资料来源:聂晓文:《共青团组织参与社工服务模式研究——以重庆市J区共青团为例》,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15,第43~45页;舒绍福、盛炜:《共青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实践探索与未来推进》,《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5期表4-1 团委与社工组织的一般权责分工(二)以海珠区团委与社工组织的合作为例谈权责海珠区团委与社工组织的权责分工见表4-2。

表4-2 海珠区团委与社工组织的权责分工海珠区团委社工组织职责承接由区政府、团市委委托的试点项目,对试点进行规划、管理、指导,并监督社团的服务工作按照购买协议提供规范的服务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日常事务与购买服务的政府、服务对象和合作伙伴建立规范的专业关系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基础性工作,指导专业社团开展青少年事务社工培训、选拔、派遣、使用、考核等各项工作接受政府和团组织的监督和评估协调好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方便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定期向区政府和团市委汇报青少年社会服务情况—资料来源:李海、王军芳:《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探索与实践——以广州“青年地带”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为例》,《青年探索》2009年第4期表4-2 海珠区团委与社工组织的权责分工四 思考社工与团委的合作,对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开展显得十分重要团委有其强大的资源调动能力,而社工有专业的服务技巧,二者合作能让青少年工作的开展更加顺畅和有力海珠区团委与社工组织的合作模式,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党政主导推动,共青团组织管理,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6]党政主导推动:主要体现在党和政府对青少年事务工作的政策指引、机制完善以及法律监督方面。

他们主要负责制定有利于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机制,促进服务机制的良性运作共青团组织管理:主要体现在共青团负责对专业团体的统一规划、协调、组织、考核,服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资格评定、注册管理、考核嘉奖、职业规划培训以及提供青少年社会服务的公益性社团的培育工作等方面社团自主运作:主要体现在购买服务的公平性上,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时面向多家社团,公平、公开,体现竞争,双向选择[7]并且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服务是社团组织严格按照购买协议提供的社会多方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资源的整合上,海珠区团委在与社工的合作过程中,将党政职能部门、基层政府、社区、学校、企业等资源整合起来,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以推动社会资本向社会工作投入第二节 社工+政府一 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蓬勃发展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革,人们对于社会服务有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长期以来社会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唯一供应者、管理者,政府逐渐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要求[8]而社会工作机构作为专业的社会服务提供者,能够针对不同的社会服务类型,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在完善社会服务的方面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使得政府能够将部分职能转移到社工组织中,对于提高政府运作效率和改善社会服务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工作机构的不断壮大,影响力不断增强,政府各部门也逐渐认识到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领域中独特的作用,因而在政府各部门工作之中也会逐渐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与元素,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进行实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现机制就是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供给公共服务,构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机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作为出资方,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9]为了保证合作的质量以及规范,明晰双方的权责,政府作为购买方时常会采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方式来与社工组织达成合作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意见》(民发〔2013〕178号文)的指导下,全国各地也在深入探索社区治理的创新模式,加快社区社会工作的发展广州市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先行者,在2009年就开始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试点尝试2012年,广州市实现了每个街(镇)一间“家综”的目标2013年之后,便有越来越多的基层政府部门在社区治理中引入社会工作的元素本节通过对社工与政府部门以及社工与基层政府(街道)的合作模式的总结来记述“社工+政府”的合作。

二 合作机制本节合作机制首先就社工组织与政府合作的一般过程(见图4-3)来记述,再以两个案例为例来具体记述社工组织与某政府部门及街道合作的过程图4-3 社工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机制(一)一般合作机制1.共同的关注点:社会问题的解决以及政策任务的执行社工组织与政府作为社会服务提供方的不同主体,对于社会问题的分析与处理有着不同的方式但是无疑社工组织与政府的目标都是个人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从共同的目标出发,便很容易找到契合点,目前社工组织与政府较为普遍的合作点是社会问题的解决以及政策任务的执行例如,在社工组织与禁毒办的合作中,二者同样关注社区禁毒的主题,并且开展社区禁毒宣传均是二者重要的服务内容,因而二者便很容易达成合作2.主动寻求合作:与合作方的恒常沟通以及切实回应基层治理中的民生问题都是社会工作者主动寻求合作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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