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简易计税,差额计税,减免税备案指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挑选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理操作指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21〕36 号〕 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 , 为规范备案办理 , 便利纳税人实际操作 , 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 , 对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 〔 以下简称试点一般纳税人 〕 挑选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备案时间对试点一般纳税人挑选简易计税方法的 , 应在挑选依据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 5 月 1 日起办理简易计税备案〕.二,简易计税详细事项及备案资料挑选简易计税方法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 〔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 附件 1〕;〔 二〕 挑选简易征收的产品,应税行为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 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详见附件 2〕.为削减办税时间 , 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 , 并加盖单位公章 〔 印鉴〕 后, 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治理要求〔 一〕 在总局未下发新表样之前 , 暂使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 表中未注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明的简易征收项目 , 纳税人依据附件 2 中列明的简易项目名称 , 在”备案事项—其他”位置填写详细的备案项目 .〔 二〕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 可以挑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但一经挑选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 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的 , 凡未规定可以挑选依据简易计税方法运算缴纳增值税的 , 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依据一般计税方法运算缴纳增值税 .〔 四〕 对于建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存在多个项目 , 符合挑选简易计税规定的, 可以依据项目分别挑选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式 . 挑选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 , 需依据合同项目进行备案 , 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 , 可汇总备案 , 填报《一般纳税人挑选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 〔 附件 3〕, 连同本指南其次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 . 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 , 需按次进行备案 〔 可汇总备案 〕, 报送《一般纳税人挑选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 〔 附件 3〕 及本指南其次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 五〕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挑选简易计税方法运算缴纳增值税 , 比照上述试点一般纳税人备案规定办理 . 备案时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 附件 1〕, 连同附件 5 列明的相关备案资料一并提交国税机关 .附件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挑选简易方法征收备案表附件 2 试点一般纳税人挑选简易计税详细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附件 3 一般纳税人挑选简易计税方法备案清单 〔 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 〕附件 4 旧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申报登记清单附件 5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挑选简易计税详细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差额征税备案办理操作指南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21〕36 号〕 等相关营改增政策规定 , 为便于纳税人实际操作 , 切实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 , 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 , 对增值税差额征税事项的备案业务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备案时间对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 , 应在按差额缴纳增值税的首个申报阶段办理备案 〔2021 年 5月 1 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 5 月 1 日起办理差额征税备案 〕.二,差额征税详细事项及备案资料实行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 一〕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表》 〔 附件 1〕;〔 二〕 差额征税事项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 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 详见附件 2〕三,治理要求〔 一〕 对差额征税项目 , 文件规定差额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可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 .〔 二〕 实行差额征税的建筑企业需依据合同项目在机构所在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 涉及多个合同项目的 , 可汇总备案 , 分别填报《差额征税备案清单 〔 建筑企业适用 〕 》〔 附件 3〕 连同本指南其次条规定的备案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 . 在首次备案以后发生的合同项目 , 需按次进行备案 , 报送《差额征税备案清单 〔 建筑企业适用 〕 》〔 附件 3〕.〔 三〕 差额扣除的价款 ,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 否就,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 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 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税务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 , 可以要求其供应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 缴纳的税款 , 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 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 , 以省级以上 〔 含省级 〕财政部门监 〔 印〕 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 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申请备案表附件 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详细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附件 3 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操作指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21〕36 号, 下称《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如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21〕39 号〕 的规定 , 为保证试点优惠政策平稳过渡 , 在上级未有新规定之前 , 对试点过渡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业务的办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备案范畴〔 一〕 试点纳税人符合《通知》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政策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本指南的要求办理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和扣减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 .〔 二〕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如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21〕39 号〕 规定的试点纳税人 .〔 二〕2021 年 4 月 30 日〔 含〕 前, 试点纳税人已经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营业税税收优惠备案的, 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 , 依据规定可连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 三〕 以下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1.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供应的服务 ;2. 其他个人转让著作权 ;3. 其他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4.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其他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二,备案时间符合规定条件的试点纳税人 , 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办理备案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可自 5 月 1 日起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三,备案资料及备案流程〔 一〕 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核准类减免税 , 其中, 过渡政策涉及的 40 项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 2 项扣减增值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税 ;2 项即征即退项目属于核准类减免税,〔 二〕 除本指南第一条第三款不需要备案的增值税优惠项目外 , 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试点纳税人 , 需供应《纳税人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 附件 1〕 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附件 2〕, 另需报送附列资料的按《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过渡政策备案附报资料》 〔 附件 3〕 的要求报送 .〔 三〕 详细备案流程及要求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治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21〕2 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削减办税时间 , 试点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填写上述备案表格 , 并加盖单位公章 〔 印鉴〕 后, 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 .四,治理要求〔 一〕 试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 , 如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 , 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 , 向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 如不再符合免征增值税规定 , 应当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停止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依据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 二〕 试点纳税人办理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确认后 , 自愿舍弃免税权的 ,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舍弃免税声明 , 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纳税申报阶段起 , 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运算缴纳增值税 .〔 三〕 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 未分别核算的, 不得免税,减税 .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