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运营管理部运营管理部2020年年2月月11第一章 总则?本章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全章共7条,分别规定了《办法》设立目的及依据、适用的范围,以及鉴定单位、人民币、外币、假币、鉴别、收缴、鉴定、误收、误付等基本概念的定义,在此基础上,对主动上缴的情形、管理主体以及贵金属纪念币鉴定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增了对鉴别、鉴定、误收、误付等基本术语的界定;规范了主动上缴假币行为的处理方法;明确了各类主体的责权和义务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其中的基本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22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原第一条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3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原第二条原第二条适用本办法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44第三条(术语定义)原第三条(第1-4款)?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55第四条(术语定义)第四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66第五条主动上缴第六条管理主体?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原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77第七条(贵金属鉴定)第七条(贵金属鉴定)?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法另行制定本条是关于贵金属纪念币鉴定的规定,属于新增设规定88第八条(鉴别义务)?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防止误收及误付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99第十条(误付责任)第十条(误付责任)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第十一条(误付处理)第十一条(误付处理)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消除不良影响1010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回笼款(回笼款夹杂假币夹杂假币处理)处理)原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1111第十三条(实物管理)第十三条(实物管理)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1212第三章第三章 假币收缴假币收缴第十四条(收缴义务)第十四条(收缴义务)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第十五条(柜面收缴)第十五条(柜面收缴)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 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定清分收缴)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清分收缴)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 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条处理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3个月1313? 原第六条原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1414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和公安机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报告机制)(报告机制)(一)一次性发现假币 5张(枚)张(枚) 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获得制造、贩卖、 运输、持有或者使用运输、持有或者使用 假币线索的;(四)被收缴人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惰形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惰形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 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原第七条(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1515第十七条(保管方式)第十七条(保管方式)金融机构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确保账实相符原第九条原第九条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1616第十八条(实物管理)第十八条(实物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不得自行处理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支机构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假币解缴单位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假币解缴单位原第四条原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1717?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异议处理异议处理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 作? 原第十六条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现金自助设备收缴现金自助设备收缴现金自助设备发现金自助设备发现可疑币后的处现可疑币后的处置及相关假币收置及相关假币收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缴的管理办法另缴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1818第四章第四章 假币鉴定假币鉴定? 第二十一条(鉴定责任)第二十一条(鉴定责任)?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鉴定单位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1919?原第十条原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2020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鉴定要求鉴定要求鉴定单位鉴定单位鉴定时,应当至少有2 2名具备货币真伪鉴定名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能力的专业人员参与,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作出鉴定结论原第十四条原第十四条2121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办办理理时时限限鉴定单位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待鉴定货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原原第第十十一一条条2222第二十四条(鉴定业务第二十四条(鉴定业务)鉴定单位鉴定单位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应当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说明原因原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2323第二十五条(结果反馈)第二十五条(结果反馈)?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 被收缴人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 不宜流不宜流通人民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 《假人民币没《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 被收缴人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2424原第十三条原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2525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鉴定条件鉴定条件? 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具有2 2名以上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名以上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能力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 (二)满足鉴定需要的货币分析技术条件;(二)满足鉴定需要的货币分析技术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货币真伪鉴定场所;(三)具有固定的货币真伪鉴定场所;?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鉴定单位应当公示鉴定业务范围中国鉴定单位应当公示鉴定业务范围中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授权公示授权公示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示授权的鉴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公示授权的鉴定机构名录机构名录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公示授权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场所公示授权证书26原第十条第三款26第二十八第二十八条(异议条(异议处理)处理)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6060日内向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原第十原第十六条六条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 60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2727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督责任)第二十九条(监督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鉴定等的制度规范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2828第三十条(内控制度)第三十条(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民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度和操作规范2929第三十一条(数据上报)第三十一条(数据上报)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3030第三十二条(检查事项)第三十二条(检查事项)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办法及相关内部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办法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检查3131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3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一)在用现金机具鉴别能力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本办法规定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或者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不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的;(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操作规范的;3232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五)发生假币误付行为的;(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六)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在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未能提供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记录的;???????(七)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八)未按本办法规定收缴假币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十一)无故(十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十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十三)不当保管(十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3333? 原第十七条原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 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3434? 原第十八条原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3535第三十四条(依《人民银行法》和本办法设立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依《人民银行法》和本办法设立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假外币的,处以处以10001000元以上元以上3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一)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的;(二)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误付假币,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三)误收、误付假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行数据管理,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七)未公示鉴定机构授权证书或者鉴定业务范围的。
七)未公示鉴定机构授权证书或者鉴定业务范围的3636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设立的行政处罚)(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设立的行政处罚)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予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警告,并处50005000元以上元以上3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3737第三十六条(对人民银行设立的处分事项)第三十六条(对人民银行设立的处分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无故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被收缴人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收缴单位、被收缴人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假币的;?(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3838原第十九条原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3939第七章第七章附附 则则? 本章附则是《办法》最后一章,是部门规章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本章附则是《办法》最后一章,是部门规章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全章共全章共2 2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原《办法》的废止日期,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原《办法》的废止日期,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归属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202020年年4 4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2003〕第〕第4 4号发布)同时废止号发布)同时废止 原第二十条原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20032003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4040Q&A4141WE ARE JUST ON THE WAY THANK YOU.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