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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等教育学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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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等教育学考试案例分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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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学习资源四、案例分析题;1. 张某获得过高校老师资格证书,曾经是一位在专业上有才华的高校老师,但他平常做事较马虎; 有一次他做加热试验遇上停电, 直到下班电仍没来, 张某离开试验室时忘了把电炉上的插头拔掉;到了晚上,试验室又来了电;因没人在试验室,电炉始终烧着,最终引发火灾, 烧废学校价值 100 多万元的设备, 张某被法院以失火罪判有期徒刑 2 年;张某刑满释放后,到一高校应聘做老师;问:该校能否聘用张某为老师?说出法律依据;答:该校可以聘用张某为老师;在《老师法》第十条中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益或者有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惩罚的, 不能取得老师资格; 已经取得老师资格的, 丢失老师资格;在《老师资格条例》 中第十九条也有规定老师资格丢失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训练行政部门撤销其老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老师资格的; 〔二〕品德不良、羞辱同学、硬性恶劣的;虽然,在《老师法》 、《老师资格条例》中均有对老师资格丧 失的情形作规定, 但是, 案例中由于张某并没有由于犯失火罪而受到剥夺政治权益, 即丢失了老师资格;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训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高等学校实行老师资格制度” ,张某具备了基本的条件,结合张某曾是一位专业上有才华的高校老师的情形,该校能聘用其为老师;2. 述析老师权益的法律规定,并阅读下面材料加以分析:据报载,某职业技术学院 200 多名老师职工没有领到工资已有 5 个月之久, 老师们多次到训练局反映, 要求按月发放工资, 仍旧无结果; 无奈,只好把训练局告上法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责令训练局限期发仍全部工资,逐月足额发放;请分析法院判决之法律依据何在答:法律意义上的老师权益, 是指老师及其他训练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肯定行为, 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肯定行为的许可和保证,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爱护; 《老师法》和《训练法》都对老师工资有明确的条款; 《老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 拖欠老师工资或其侵害老师其他合法权益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 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 挪用国家财政用于训练的经费, 严峻阻碍训练教学工作, 拖欠老师工资, 损害老师合法权益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仍挪用的经费, 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训练法》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国 家行政性训练经费必需用于训练,不得挪用、克扣;对违反国家有关制度,挪用、克扣训练经费的行为, 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仍被挪用的经费,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 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师工资是其劳动酬劳之一, 是老师养家糊口的重要来源, 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老师工资或者侵害老师其他合法权益的, 地方人民政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中的法院判决正是依据这些条款判决某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职工胜诉的;3. 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剔除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果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果排列在最终 5%之内的同学均将被列为“剔除”对象;列为“剔除” 对象的同学, 答应交纳肯定的费用后跟班连续学习, 假如这些同学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终 5%之内,就实行“剔除”――被勒令退学;在实施“剔除制”规定之后,好多同学感到压力很大,都仔细学习,期望不被列入“剔除”对象;已被列入“剔除”对象的同学,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 但分数不高, 积分偏低, 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 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同学众说纷纭,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治理部门无动于衷;请依据有关训练法规分析之;答:案例中的高校实行所谓的“剔除制” 使部分同学退学,实际上是剥夺了这些同学的受教育的权益; 对于同学要求修改或废止, 这一制度, 学校治理部门却无动于衷, 实际上是失职;案例中涉及同学的权益和学校作为治理部门的义务问题;同学的权益,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同学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权益,这一点在《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了公民有受训练的权益;二是受训练者作为同学所享有的权益, 《训练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受训练者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训练教学方案支配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三〕在学业成果和品德上获得公平的评判, 完成规定的学员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四〕对学校赐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老师侵害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同学有参与训练教学 活动权, 这是同学最基本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同学参与训练教学方案支配的各种活动; 同时同学又具有获得公平评判权; 案例中的高校所实行的 “剔除制”仅仅是从同学学业成果上对同学进行“评判” ,忽视了品德等其他因素,是对同学获得 公平评判权的侵害;此外,依据《训练法》和《高等训练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具有爱护学生的受训练权益的义务;案例中,作为治理部门,该高校也没有尽到爱护同学权益的义务;4. 金某〔男〕为某高校教授,硕士生导师并担任所在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在 2005 年的研究生考试前,同学梅某〔女〕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金某处获得 2 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梅某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 137 分和 128 分〔总分值分别为 150 分〕的罕见高分;但梅某的外语仅获得 37 分〔总分值为 100 分〕,正常录用不上; 梅某要金某帮忙其搞破格录用,但也未能胜利;梅某逐向有关部门检举了金某的泄题行为;问:依据我国训练法和老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出法律依据;答:依据我国训练法和老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受到行政处分; 《训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在招生同学中徇私舞弊的, 由训练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老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训练机构或者训练行政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一〕⋯⋯;〔二〕体罚同学,经训练不改的; 〔三〕品德不良、羞辱同学, 影响恶劣的;老师有前款第〔二〕 、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的金某作为老师没有做到为人师表,廉洁自律,反而通过不正值交易,妄想帮同学梅某通过讨论生考试, 其人品和行为严峻有悖于社会公德和老师的职业道德,严峻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已经违反了《训练法》第七十七条和《老师法》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所以,应受到行政处分;五、论述题1. 在实行依法治教的背景之下,高校老师必需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答:高校老师必需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是由以下三个因素打算, 它们是高校老师履行老师职责,爱护自我权益的重要前提;一、老师要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做到有所可为,有所不为老师的权益和义务是在训练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训练法律标准所设定, 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益和义务;《老师法》第七条规定, “老师享有以下权益: 〔一〕进行训练教学活动,开展训练教学改革和试验; 〔二〕从事科学讨论、学术沟通,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看法; 〔三〕指导同学的学习和进展,评定同学的品德和学业成果; 〔四〕按时猎取工资酬劳,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训练教学、治理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工作和训练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治理; 〔六〕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老师法》第八条规定: “老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训练方针,遵守规 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老师聘约,完成训练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同学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就的训练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训练, 法制训练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训练,组织、带领同学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怀、爱好全体同学,敬重学 生人格,促进同学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进展; 〔五〕禁止有害于同学的行为或者 其他侵害同学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抗击有害于同学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训练教学业务水平;”二、老师要学会保证自己的权益当前,在高校中损害老师的权益,忽视老师权益, 老师告学校的情形不在少数;从整体上看,我国对高校老师权益的保证无论在实体法方面, 仍是在程序法方面都仍显得比较薄弱, 以至于现实生活中老师权益受损以及受损后得不到法律救济的现象屡屡显现, 造成了老师职业安全感降低, 精神和工作压力增大, 助长了训练领域中的不正之风; 从法理上看,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 >假设干问题的实施看法》的规定,老师〔包括高校老师〕 只能就涉及人身权、 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而老师的某些权益如训练教学权、科学讨论权、治理同学权、进修培训权等不同于人身权、财产权,对侵害这些权益的行为是否可诉呢, 就成为一个疑难点; 从学术自由上看, 学术自由是高校老师的最基本权益和权力之一; 然而, 在我国高等训练整体的宏观上看, 由于高校学术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学术行政化的氛围依旧深厚, 老师学术自由空间被严峻地压缩; 因此, 高校老师应当综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法律意识,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明确老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前,在高校中显现过的“论文抄袭” 、“教授与同学的‘交易门’ ”等现象,就是少数高校老师忽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直接表达; 法律责任的存在, 是老师履行职责, 践行职业道德, 发扬师德师风的重要条件; 老师应当深刻领悟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义务抗击和批判高校中存在的不良风气, 由于训练本身就是一种良心的工作, 是对社会的责任; 老师只有承担起这种责任, 才能不断加强自身学习, 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 保持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训练教学专业水平;2. 学习《训练法》 、《高等训练法》以及《老师法》的相关条款,并结合实际,谈谈你对高校实施老师聘任制的熟悉;答:《训练法》、《高等训练法》以及《老师法》的相关条款都有对老师聘任制作明确的规定;如《训练法》规定: “学校和其他训练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老师聘任制;老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位置公平的原就,由学校和老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 ” 结合实际, 从老师聘任制的含义、原就、 形式、 合同类型以及意义几个方面对老师聘任制进行论述;〔一〕 老师聘任制的含义; 老师聘任制是聘任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 由学校或训练行政部门依据训练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聘请具有老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老师职务的一项 制度;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而在老师任用制度方面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二〕 老师聘任制应遵循的原就; 老师聘任制要遵循双方位置公平的原就, 老师和学校通过 聘任确立一种法律关系; 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对聘任双方均有约束力; 老师按聘任合同履行义务, 完成合同规定的训练教学任务; 学校支付酬劳, 供应训练教学、 科研、进修、 学术沟通的条件; 学校有权对受聘老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果进行考核, 并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三〕老师聘任制包括聘请、续聘、解聘和辞聘等形式;〔四〕依据老师聘任的实际,老师聘任合同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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