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International Trade,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括,•义务: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义务: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和转移 •权利:拒收不合格物品,拒绝贷款 货物所有权 •权利:有权出卖自己的东西,出卖 人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目录页,卖方义务,卖方权利,买方义务,买方权利,,结束页,,,(一)交付货物 1.关于交货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规定,根据公约第31条的规定,卖方应按下述三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 ①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②如果该合同出售的货物是特定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的这个地方,或者已经知道它们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长途运输货物,如中间需 转运或水陆联运等,则接受运输货物的单位就不止一个,这时候第一个接受货物并负责运输的单位或个人既是第一承运人。
内容页,,,2.关于交货的时间,公约第33条对如何确定卖方交货的时间作了如下规定: ①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内容页,,,(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根据《公约》第3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这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是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或品质检验证书 BACK,内容页,,,1.支付货款,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支付货物的义务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如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合理确定货物的价格、确定付款的时间和地点等对这些问题,公约的规定比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都更为详细和具体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2)确定货物的价格 (3)支付货款的地点 (4)支付货款的时间 公约第58条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与条件。
它 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①根据公约第58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当在什么时候付款,则买方应当在卖方按合同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如提单)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 ②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买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 ③公约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内容页,,,2.收取货物,买方的另一项基本义务是收取货物根据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收货物BACK,(1)货物质量不合格,出卖人交付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此外,由于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是想合同目的的,买受人还有权接触合同,即宣布,及时送来新的,也可不要!,(2)拒绝货款,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经过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可以拒付货款,这自然不在话下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也可以终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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