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著协文著协, ,合同合同篇一:文著协欲代表权利人向谷歌维权文著协欲代表权利人向谷歌维权XX-09-16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 )日前在媒体通气会上发布了一项调查: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收录了 570 位中国权利人的 17922 部图书,而大部分权利人均不知情且未获得任何报酬文著协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作者和出版机构明确授权文著协出面与谷歌进行交涉,维护合法权益文著协正在积极帮助作者和出版社做这方面的法律准备 谷歌和解协议在美国引发争议 据了解,谷歌自 XX 年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的数字化制作XX 年 12 月,谷歌宣布筹建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通过与公共图书馆及与教育研究机构图书馆合作的方式,扫描由图书馆提供的书籍,制作成电子书,向公众提供服务 XX 年,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未经授权即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一事提起集体诉讼XX 年 10 月,谷歌公布其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但该和解协议引发众多争议与质疑,美国司法部决定就该和解协议的正当性与公平竞争性进行审查XX 年 10月 7 日,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将就和解协议是否公平、充分及合理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
一旦协议被通过,则将在美国适用,并约束谷歌及作品权利人与所涉谷歌合作方等 根据该协议,谷歌将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图书进行数字化制作,建立数字图书馆,进行多功能开发利用,包括团体订阅、个人用户购买、公众免费查阅以及对有关数据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等使用方式 欧洲出版团体认为谷歌做法与版权法律冲突 欧洲一些出版团体针对谷歌和解协议也有非常明确的反对意见欧洲书商联盟(EBF)强烈抨击谷歌和解协议,认为和解协议给予了谷歌太多权利,同时与欧洲的版权法律冲突欧洲出版商联盟(FEP)表示,谷歌违反了先许可后使用的规则同时认为事实上数以百万计的作品根本就不会有人主张权利,因为谷歌那 300 页的和解协议太复杂了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则会有大约 50%~70%的书籍及权利掌握在谷歌手中,谷歌可以随心定价欧盟委员会已决定为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对欧盟作者权益的影响认定召开听证会,其对谷歌数字图书馆及其和解协议的审查已有了实质性的日程安排 中国文著协已出面交涉不排除诉讼可能 谷歌数字图书馆收录的图书众多——截至 XX 年即已收纳了 700 万部图书根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抽样调查,有 570 位中国权利人的 17922 部图书在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之内。
其中有 75 名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员,涉及图书 1961 部所涉权利人有国家领导人和政府高层,也有著名学者和作家,如胡适、冯友兰、沈从文,巴金、钱钟书、王蒙、张 抗抗、张洁、池莉、海岩等,还有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领域学者的论著,仅中国社会科学院就有 132 名学者的1000 多部图书被收录这只是选择少量权利人进行查询得到的结果国内许多出版社如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均已关注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愿意委托国内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为其主张权利张洪波表示,由于此事涉及权利人众多,任何一位作者或出版社若单独与谷歌进行谈判的话,都要耗费巨大的时间和财力成本目前文著协已经和谷歌总部进行了多次交涉,但过程并不顺利谷歌曾在上发声明,让图书权利人下载合同,每部作品的版权费为 60 美元,但这个价位并未获得权利人认可针对此事,文著协可能会在近期召集国际版权法专家讨论具体如何推进维权,如果和解不成,将不排除诉讼的可能方圆 )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篇二:谷歌图书和解协议分析分析谷歌图书和解协议中著作权相关问题----09 法 3 许宇超 谷歌,搜索引擎公司巨头,在多年前开始就将数所大学图书馆藏书进行数字化,把每一本纸质的书本从书架上变成了电子的副本。
这样做是想将那些难为外界所见的文本公布于众,使图书惠及不仅限于其周围,而是整个络通过谷歌引擎的一个新的内容—谷歌图书搜索(Google Book Search) ,人们可以通过关键词搜索任何图书的全部文本内容,并阅读其片段 谷歌图书被认为是一种图书馆,所藏文本可以全部进行检索,很多图书被扫描,其中数字化的图书有许多属于珍本和绝版书,但其中有数百万版权保护尚未到期因而谷歌的这一做法让图书的出版者和作者无法容忍,他们开始诉讼侵权,希望其作品和图书的任何部分,不应让读者在免费的情况下获得,但很大一方面的原因是他们不能容忍谷歌这一种疯狂的侵权行为以及对版权法的破坏而谷歌面对这种情况,尽显资本主义搜索公司巨头风采,与美国作家协会以及很多作者达成了和解协议,在次协议的基础上,谷歌建立起了世界上最大的图书馆其协议建立了“图书版权登记”制度,用于补偿版权所有人和通过谷歌公开使用图书这一协议的达成总额为亿美元然而这份协议在今年三月份被纽约南区法院否决美国巡回法官 Denny Chin 在曼哈顿表示这一和解协议将给谷歌带来巨大的优势,谷歌可以再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大量拷贝版权作品,同时不受版权法的约束这一协议被否决的原因在于这一行为会给谷歌以巨大的竞争优势,以至对于互联市场发展的不利;再者,这一协议背后对版权保护有着极大的破坏,其极有可能对许多尚未过版权保护期的图书甚至是作者有生之年的作品进行复制而让其免费(或是在谷歌垄断电子图书馆之后进行有偿阅读)为公众阅读。
从我们这些难以接触到大型图书馆或者有身份限制的图书藏馆的民众来说,谷歌图书馆对于我们接触珍贵文献资料和收集普通素材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坐在电脑面前就可以浏览全球所有的文献,读者是受益者但对于图书作者来说,这样的图书馆会给他们的收益带来一场灾难无纸化的阅读早就开始对以纸质印刷为主的传统出版业造成冲击并且从经济角度上来说,数字出版业较传统出版业有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开发潜力在目前看来,数字化和络化是出版业的发展方向不过,谷歌对图书进行扫描做成电子副本的行为并非对作者的作品进行电子出版而使其获得版权利益在我国,立法上称版权为著作权,即作者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财产性权利中有复制权的相关规定: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多份或一份的权利,也就是著作权人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种解释一般理解为对作品的可视性复制,比如对图书进行印刷,对音像作品进行刻录而谷歌对作者作品进行扫描也应属于复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因而谷歌没有无偿扫描图书的权利因而就有了其法庭外的和解协议09 年得 9 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追究 google 数字图书馆侵犯作家著作权,众多权利人的大量作品在谷歌图书馆计划之内,而权利人未获得任何报酬,谷歌又对文著协提出了协议,称愿意赔付作家每幅作品 60 美元,但要求作家们在限定时间内自己提出申请。
这种行为明显违法了“先授权后使用”原则,是一种首先侵权再谋求和解,并且是无礼和解的行为显然,谷歌是不会有一笔巨大的资金去取得那么多作家对自己作品的授权,数字图书馆的起步很难进行,但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谷歌在铤而走险,数字化的趋势是有的,但是其做法对于市场是有极大破坏的根据该和解协议,谷歌在图书产生的收益中抽取三分之一,其他部分则会有出版商和作家代表所运营的非营利性图书版权注册机构获得假设其和解协议被法院确认,那么谷歌会在全球各个国家进行对所有的图书进行扫描,只需用一份价额很低的协议,并且,对其后这些作家的所有作品都可以进行扫描,浩大的电子图书馆让其他图书企业没有丝毫的竞争力,谷歌在这一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和竞争优势,其他的读者以及作家,很难再有力量与之抗衡这样的和解协议是反竞争的同样是电子图书馆(或者书店) ,亚马逊 kindle 电子图书阅读器这一项目中,作家和出版商向亚马逊提供授权,并允许其出版相应格式的电子书谷歌的行为和这一做法完全背离,谷歌这样一个大公司有权管理无法探明作者的图书,而且还可以通过模糊创新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为自己辩护那么,这一事件的出路在哪里,谷歌这一应当对社会公益有着极大意义的项目怎样能顺利上马进行。
其资金问题,获得授权问题,处理孤儿作品问题都必须妥善解决这一项目从长远上来看是很有前途的,但是要得到合法的发展,也许需要著作权也就是版权保护再一次变化篇三:电子书案例:随着近两年电子书的兴起,带动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使得此前并不受关注的数字版权问题开始凸显出来 “中华书局诉汉王科技侵权案”被称为“国内数字版权第一案” XX 年 10 月底,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未经许可,在其制作发行的 4 款汉王电纸书(国学版)产品中收录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史籍侵权,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并索赔 400 余万元XX 年 12 月 20 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过两轮庭审,判汉王科技胜诉随后,中华书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 年 6 月 1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书中提到:中华书局从一开始就知道国学的《二十四史》在市场上销售,但却并未提出任何疑义直到汉王科技将国学的版本预装入电纸书,才对汉王科技提出起诉,反而对真正可能造成侵权的国学不闻不问鉴于中华书局和国学两个版本在专业知识确有差异,作为非专业机构的汉王科技通过了解授权方北京国学时代文化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向国学公司购买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支付合理费用,在汉王电纸书中复制使用,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的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在知晓有侵权嫌疑时已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起到了其应尽的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对中华书局不造成侵权。
一、数字版权乱象的背后此案引起多方关注,在于其为近两年开始不断爆发的数字版权矛盾争端的一个代表案例一方面,市场对数字出版物的需求增长很快,另一方面,传统出版社对出版物数字化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资金,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需求,于是就需要一个能够将传统出版物数字化的第三方机构出现在国外,由于成熟的版权代理人制度和版权保护制度,平台服务商获得数字版权的途径相对直接,只要按照规定合理获得授权、支付费用、双方洽谈好盈利分成,就可以顺利实现在国内,大量的作品依然难以完成数字化转换这就使得数字版权的获得变得异常困难汉王科技在最初寻找《二十四史》的数字版时,首先想到了国内权威的古籍出版机构中华书局,结果发现其并没有数字化的版本于是才找到了他们认为拥有完整古籍数字版权的国学,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版权获取费用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任海涛则认为,此次法院判决中华书局败诉,是认为汉王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认为它制作电子书只是一个复制和发行者,因此不像对出版者的注意义务要求那么严格但中华书局认为,电子书也相当于一种出版,不管是否数字化, 《著作权法》的基本前提不应变化此外,上述点校史籍中华书局从未授权给国学公司,他们已于今年 4 月单独起诉国学公司,认为其行为属于抄袭和剽窃,该案将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
任海涛也表示,近两年关于电子出版权利许可的问题很多,中华书局诉汉王案的判决,其实相当于把电子书生产者仅当成“印刷厂” ,降低其注意义务二、版权瓶颈有待破解近年来,终端厂商、出版社、运营商纷纷入局跑马圈地,在电子书这一新兴市场一争高下然而,各类电子书硬件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角逐市场时,人们却发现,作为电子书灵魂的阅读内容却因版权问题,竖起了一道高高的屏障,把雄心勃勃的各路诸侯拦下相比较而言,出版社在内容方面优势明显,然而他们对数字出版物的热情明显不如终端厂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去年通过对全国近 100 多家出版社的调研发现,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纸质图书中,拥有其数字版权的不到 20%,有的甚至才 10%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中国出版集团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成勇分析认为:首先,数字版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在数字出版中,具体到、电子阅读器等不同的终端,数字内容包含的权利不尽相同具体就电子书而言,如果内容只是预装在阅读器内,就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