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物权船舶物权航运管理系航运管理系 蒋蒋 军军海商法海商法船舶物权 最新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物权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第二节第二节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第三节船舶优先权 第四节第四节船舶留置权 第五节第五节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船舶物权 最新((1 1)船舶的概念)船舶的概念 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多都是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多都是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限制:对以下几个方面做了限制:Ø 用途方面用途方面Ø 航行能力方面航行能力方面Ø 船舶吨位方面船舶吨位方面 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3 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船舶和20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我国《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我国《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船机和属具船机和属具§1.1.概述概述船舶物权 最新((2 2)船舶的性质)船舶的性质Ø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 船舶有船名、船籍、船龄及登记港等船舶有船名、船籍、船龄及登记港等Ø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船舶是动产,但按不动产来出来 船舶价值大,一般不用作交易的对象,物权需要登记船舶价值大,一般不用作交易的对象,物权需要登记Ø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各部分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 船舶包括船体、船机、属具,但各部门又有相对独立船舶包括船体、船机、属具,但各部门又有相对独立的使用功能和自身的价值,可以分别投保的使用功能和自身的价值,可以分别投保§1.1.概述概述船舶物权 最新((3 3)船舶物权的概念)船舶物权的概念Ø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船舶物权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体的物权船舶物权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Ø一般意义上的船舶:船舶是水上、水面及水中的运载工具一般意义上的船舶:船舶是水上、水面及水中的运载工具的统称只能成立民法物权只能成立民法物权Ø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能构成船舶物权能构成船舶物权Ø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因此也能特别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因此也能构成船舶物权构成船舶物权§1.1.概述概述船舶物权 最新((4 4)船舶物权的特点)船舶物权的特点Ø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特别法物权性:民法的特别法Ø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客体的单一性:特指船舶Ø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动产,但以不动产对待,需要登记Ø优先顺序的多样性优先顺序的多样性((5 5)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物权的种类Ø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Ø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Ø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Ø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1.1.概述概述船舶物权 最新((1 1)船舶所有权的定义)船舶所有权的定义 船舶所有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它既属于我国船舶所有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它既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同时也是我国海商法作出民法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同时也是我国海商法作出了特别规定的船舶物权的一种了特别规定的船舶物权的一种 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7 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2)船舶所有权的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特点Ø以船舶为客体以船舶为客体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以登记为公示方法Ø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Ø属于特别法物权属于特别法物权§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3 3)船舶所有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的种类Ø单独所有单独所有Ø船舶共有: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有船舶共有: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有ü按份共有按份共有 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但需登记,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但需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共有人之间有协议,不影响内部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共有人之间有协议,不影响内部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关系ü共同共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的船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其共有的船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4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内容Ø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ü积极权能积极权能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ü特点特点l占有权能占有权能 一般表现为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一般表现为船舶所有权人对船舶享有的把握或控制的权利。
常常表现为船舶所有人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来实现权利常常表现为船舶所有人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来实现对船舶的实际控制但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情况下,船对船舶的实际控制但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已经部分或完全失去了对船舶的实际控制或实际舶所有人已经部分或完全失去了对船舶的实际控制或实际占有但依然不影响船舶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能但依然不影响船舶所有权人的占有权能§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4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内容Ø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ü特点特点l使用权能(早期表现为船货一家)使用权能(早期表现为船货一家) 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表现为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的运用的权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上的运用的权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比如: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光船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比如: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光船租船等§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4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内容Ø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ü特点特点l收益权能收益权能 表现为利用船舶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
使用船表现为利用船舶而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使用船舶不是船舶所有人的主要目的,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换舶不是船舶所有人的主要目的,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换取经济上的利益或收益,才是船舶所有人成为船舶所有人取经济上的利益或收益,才是船舶所有人成为船舶所有人主要的动机或根本目的因此,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权最主要的动机或根本目的因此,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权最重要或船舶所有权人最看重的权能重要或船舶所有权人最看重的权能 班轮运输时,收益权能由船舶所有人独享;而在其他班轮运输时,收益权能由船舶所有人独享;而在其他情况下,收益权能由各方分享情况下,收益权能由各方分享§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4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内容Ø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及其特点ü特点特点l处分权能处分权能 表现为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表现为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船舶命运的权利处置包括舶命运的权利处置包括2 2种:种:•事实上的处置:翻修、改装、拆解、沉入公海事实上的处置:翻修、改装、拆解、沉入公海•法律上的处置:赠与他人、转让、设置抵押权等法律上的处置:赠与他人、转让、设置抵押权等 船舶所有人的处分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的处分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船舶所有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或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
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或不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4 4)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权的内容Ø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船舶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船舶所有人排指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船舶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实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实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现的一般表现为: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等防止请求权等5 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Ø取得取得ü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原始取得:公法上的没收、征收、捕获等;私法上的建造和订造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是一种与船舶转让无关的取得方式§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5 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Ø取得取得ü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二手船)购买、接受赠与、接受保险委付等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基础的取得方式。
是一种以船舶转让为基础的取得方式Ø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需登记)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需登记) 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船舶所有权让与他人的法律行为有偿转让(买卖),无偿转让(赠与),根据保险行为有偿转让(买卖),无偿转让(赠与),根据保险合同货海上保险法而发生的转让(保险委付)合同货海上保险法而发生的转让(保险委付) 从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来考察,船舶的继受取得实际上从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来考察,船舶的继受取得实际上也就是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也就是船舶所有权的转让§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5 5)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Ø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需登记)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需登记) 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问题,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问题,当事人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但若的形式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船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但若没有约定,则船舶所有权应自船舶交付时起转移但对第没有约定,则船舶所有权应自船舶交付时起转移。
但对第三人而言,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三人而言,必须办理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Ø灭失灭失 指船舶所有权与其主体相分离形式有:指船舶所有权与其主体相分离形式有:ü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公法上的没收、征用、捕获等ü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ü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ü船舶被法院拍卖船舶被法院拍卖§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6 6)船舶所有权公示)船舶所有权公示Ø公示方法公示方法 是动产,但价值大,交易不甚频繁,因此将登记规定是动产,但价值大,交易不甚频繁,因此将登记规定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为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Ø公示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示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在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取得、转让和消灭时,如果没有完成相应的登记,则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而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而对善善意的第三人意的第三人,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则不发生船舶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 甲公司将某船卖给乙公司,乙公司由于经费紧张只支甲公司将某船卖给乙公司,乙公司由于经费紧张只支付了一半船款,双方约定余款于付了一半船款,双方约定余款于3 3年内结清乙公司接受年内结清乙公司接受该船后一直未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该船后一直未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乙公司在经营中同丙修船厂签订了修船合同,将该船交由乙公司在经营中同丙修船厂签订了修船合同,将该船交由丙修船厂修理,并因拖欠修船费而与丙修船厂发生了争议丙修船厂修理,并因拖欠修船费而与丙修船厂发生了争议丙修船厂诉至法院,申请扣押该船甲乙公司辩称:依我丙修船厂诉至法院,申请扣押该船甲乙公司辩称:依我国《海商法》,由于该船所有权之转移未经登记,则甲乙国《海商法》,由于该船所有权之转移未经登记,则甲乙公司就当然可以该船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未发生效公司就当然可以该船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未发生效力为由对抗丙公司(即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法院初审支力为由对抗丙公司(即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法院初审支持了甲乙公司的主张,判定丙公司败诉持了甲乙公司的主张,判定丙公司败诉 问:你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为什么?问:你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为什么?案例案例1 1船舶物权 最新分析:分析:1 1、本案例中法院的初审结果是错误的,甲乙公司的抗辩不、本案例中法院的初审结果是错误的,甲乙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2 2、理由:我国《海商法》第、理由:我国《海商法》第9 9条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条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仅仅赋予了第三人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仅仅赋予了第三人以主张船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不受其约束,并可以以主张船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不受其约束,并可以主张该所有权转移无效的权利,而未赋予船舶所有权转移主张该所有权转移无效的权利,而未赋予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以任何意义的抗辩权当事双方以任何意义的抗辩权案例案例1 1船舶物权 最新 某渔业公司于某渔业公司于19951995年年9 9月从某船公司处购得某冷藏运输船并开始营月从某船公司处购得某冷藏运输船并开始营运。
购船后,渔业公司更换了机器设备,配备了船员,并办理了保险购船后,渔业公司更换了机器设备,配备了船员,并办理了保险但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过户时发现,因该船属于特殊船舶,必须得但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过户时发现,因该船属于特殊船舶,必须得交通部批准才能办理登记于是,渔业公司向交通部提出了申请交通部批准才能办理登记于是,渔业公司向交通部提出了申请19971997年年3 3月,某船舶工业公司因与该船卖方(即某船公司)的合同纠纷而向月,某船舶工业公司因与该船卖方(即某船公司)的合同纠纷而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船,渔业公司以该船所有权已经从某船公司处合法转让法院申请扣押该船,渔业公司以该船所有权已经从某船公司处合法转让给自己为由而提出异议而此时交通部的批文仍没有下达到船舶登记机给自己为由而提出异议而此时交通部的批文仍没有下达到船舶登记机关,该船的所有权也就未能登记于是,某船舶工业公司就以船舶买卖关,该船的所有权也就未能登记于是,某船舶工业公司就以船舶买卖双方的转让不能对抗自己(即第三方)为由对该船提出权利主张现有双方的转让不能对抗自己(即第三方)为由对该船提出权利主张现有4 4种情况,请分别分析之:种情况,请分别分析之:1 1、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于是提出该主张、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于是提出该主张2 2、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之事一清二楚,仍提出该主张、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之事一清二楚,仍提出该主张3 3、某船舶工业公司事先对转让船舶之事不知晓,提出后才了解情况、某船舶工业公司事先对转让船舶之事不知晓,提出后才了解情况4 4、某船舶工业公司事先对转让船舶之事知晓,而且还明示或默示表示接、某船舶工业公司事先对转让船舶之事知晓,而且还明示或默示表示接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对其的约束,但事后与卖方产生合同纠纷,又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对其的约束,但事后与卖方产生合同纠纷,又提出该主张提出该主张案例案例2 2船舶物权 最新分析:分析:1 1、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9 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转移要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对条规定船舶所有权转移要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目的主要是通过登记这种方式使船舶所有权在当事人之抗第三人其目的主要是通过登记这种方式使船舶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得到公示,使第三人了解这一事实,以免因不间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得到公示,使第三人了解这一事实,以免因不知情而在交易中遭受不测知情而在交易中遭受不测2 2、第三人,分为善意的第三人(即对特定的法律事件不知情或不应当知、第三人,分为善意的第三人(即对特定的法律事件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的第三人)、恶意的第三人(即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第三人)各国情的第三人)、恶意的第三人(即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第三人)各国法律对善意的第三人往往是保护的,对恶意的第三人是不予保护的法律对善意的第三人往往是保护的,对恶意的第三人是不予保护的船舶所有权之所有要登记,主要是为了公示,让别人知晓这一事实,船舶所有权之所有要登记,主要是为了公示,让别人知晓这一事实,而对恶意的第三人来讲,因其已经知道该事实,所以登记与否对恶意而对恶意的第三人来讲,因其已经知道该事实,所以登记与否对恶意第三人来说意义不大,但对善意的第三人来讲却非常重要第三人来说意义不大,但对善意的第三人来讲却非常重要3 3、本案第、本案第1 1种情况,船舶工业公司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申请法院应予支种情况,船舶工业公司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申请法院应予支持。
第持第2 2种情况,船舶工业公司事先知晓该情况,属恶意的第三人,种情况,船舶工业公司事先知晓该情况,属恶意的第三人,法院不予支持第法院不予支持第3 3种情况,在实施该法律行为的当时,船舶工业公种情况,在实施该法律行为的当时,船舶工业公司仍然是善意的,因此法院也应予支持第司仍然是善意的,因此法院也应予支持第4 4种情况,法院不予支持种情况,法院不予支持案例案例2 2船舶物权 最新((7 7)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建造中船舶所有权Ø建造中船舶的概念建造中船舶的概念 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指正在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船舶的建造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处在不船舶的建造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处在不同的建造阶段,能够纳入建造中船舶的财产范围和数量显同的建造阶段,能够纳入建造中船舶的财产范围和数量显然是不同的然是不同的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1967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定义: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定义: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处在造船人占有之下占有之下的用于的用于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
和将要用于建造某一特定船舶的材料、机器和设备的总称§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7 7)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建造中船舶所有权Ø建造中船舶的特点建造中船舶的特点 为了用作造船贷款,必须建立为了用作造船贷款,必须建立““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抵押权制度,从而必须首先明确制度,从而必须首先明确““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同样的所有权同样以登记作为公示条件特点有:以登记作为公示条件特点有:ü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准用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规定的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准用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规定的所有权,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所有权,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ü虚拟的客体特定独立性虚拟的客体特定独立性ü权利内容的有限性建造中船舶不具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权利内容的有限性建造中船舶不具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7 7)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建造中船舶所有权Ø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 《《1967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规定的建造中船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规定的建造中船舶的登记条件是:舶的登记条件是:ü签署合同签署合同ü建造者作出声明建造者作出声明ü船舶下水已经安放龙骨或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船舶下水已经安放龙骨或完成类似的建造工程 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及《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的条件: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
明》规定的条件: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2.2.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物权 最新((1 1)国际公约中)国际公约中““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基本特征的基本特征Ø须是一种可登记的权利须是一种可登记的权利Ø须以海船为客体须以海船为客体Ø须是一种担保性质的权利须是一种担保性质的权利((2 2)船舶抵押权的定义)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11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ü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ü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物权 最新((2 2)船舶抵押权的定义)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1111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ü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船舶是由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船舶是由抵押人提供的ü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ü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抵押人逾期不履行债务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抵押人逾期不履行债务ü依法拍卖船舶是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依法拍卖船舶是船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ü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情况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情况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物权 最新((3 3)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船舶抵押权的特点Ø从属性从属性ü存在上的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ü处分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ü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Ø不可分性不可分性 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抵押权担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亦即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物权 最新((3 3)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船舶抵押权的特点Ø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 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一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一般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等般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等Ø特定性特定性 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具体体现在,抵押船舶的名称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的以及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均是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具备的内容Ø顺序性(分顺序性(分3 3种情况:种情况:P44P44)) 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性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性§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物权 最新((3 3)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船舶抵押权的特点Ø追及性追及性 即无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即无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也即,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不因该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也即,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不因该船舶的转让而受其影响船舶的转让而受其影响此时,被转让方要格外小心此时,被转让方要格外小心))Ø公示性公示性 指船舶抵押权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性质。
指船舶抵押权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性质登记为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登记为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Ø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 指船舶抵押权须经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才可以指船舶抵押权须经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才可以设定§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物权 最新((3 3)船舶抵押权的特点)船舶抵押权的特点Ø限定性限定性 指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的限定性即船舶抵押权人指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的限定性即船舶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以使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只能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以使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因抵押船舶往往不受抵押权人控制)偿权得以实现因抵押船舶往往不受抵押权人控制)((4 4)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Ø取得取得ü原始取得:因设定而取得船舶抵押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原始取得:因设定而取得船舶抵押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ü继受取得:指通过受让、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已经存在的船继受取得:指通过受让、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已经存在的船舶抵押权舶抵押权。
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是使船舶抵押权产生对抗第三人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是使船舶抵押权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条件效力的条件§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物权 最新((4 4)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Ø转移转移ü我国海商法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我国海商法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ü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Ø消灭消灭ü相对灭失:指抵押权相对于特定的抵押权人或特定债权而相对灭失:指抵押权相对于特定的抵押权人或特定债权而消灭,但抵押物上的原抵押权仍然存在,仍属于抵押权转消灭,但抵押物上的原抵押权仍然存在,仍属于抵押权转移的范畴移的范畴§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物权 最新((4 4)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Ø消灭消灭ü绝对灭失:指特定抵押物上的某一抵押权不复存在消失绝对灭失:指特定抵押物上的某一抵押权不复存在消失的原因主要有:的原因主要有:l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 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如债的履行、抵消、免除等l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因行使而消灭(无论其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的受偿)l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船舶一经法院拍卖,买入者就该船可取得所谓的船舶一经法院拍卖,买入者就该船可取得所谓的““清洁物权清洁物权””。
§3.3.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物权 最新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南海南海””轮于轮于20012001年年1 1月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以融资月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以融资500500万元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人民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022002年年1 1月后甲又因经月后甲又因经营乏术,不得不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将该轮于营乏术,不得不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将该轮于20012001年年5 5月租月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3 3年20022002年年2 2月甲公司仍未能偿还月甲公司仍未能偿还抵押担保的债权,丙银行便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抵押担保的债权,丙银行便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称,该船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称,该船已经被自己从其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该船被扣押、已经被自己从其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该船被扣押、拍卖,必将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丙之请拍卖,必将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丙之请求。
像这种于同一船上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先,设定光船租求像这种于同一船上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先,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个权利应予以优先赁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个权利应予以优先保护?而若于同一船上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先,设定船舶抵保护?而若于同一船上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先,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又将会如何呢?押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又将会如何呢?案例案例3 3船舶物权 最新分析:分析:1 1、船舶抵押权属物权、光船租赁权属债权依据一般法理规定,物权优、船舶抵押权属物权、光船租赁权属债权依据一般法理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在抵押权成立在先,光船租赁权在后的情况下,善先于债权因此,在抵押权成立在先,光船租赁权在后的情况下,善意的抵押权人是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可依抵押权人的申请,判定意的抵押权人是没有过错的所以,法院可依抵押权人的申请,判定解除该租赁合同但根据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该租赁合同但根据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对因此而遭致的损失可依据违约责任向出租人索赔,或要求减承租人对因此而遭致的损失可依据违约责任向出租人索赔,或要求减少或不付租金。
少或不付租金2 2、如果光船租赁权在先,船舶抵押权在后,依据现行的法律,抵押权人、如果光船租赁权在先,船舶抵押权在后,依据现行的法律,抵押权人似乎依然可以主张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先行使其权利但在单船公司似乎依然可以主张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先行使其权利但在单船公司盛行的今天,出租人除了该船舶以外,可能一无所有,若首先保证抵盛行的今天,出租人除了该船舶以外,可能一无所有,若首先保证抵押权人实现其权利后,承租人可能一文钱也得不到况且,光船租赁押权人实现其权利后,承租人可能一文钱也得不到况且,光船租赁权按规定也须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此对于一个谨慎的抵押权人来说,权按规定也须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因此对于一个谨慎的抵押权人来说,在设定抵押权时应该去船舶登记薄上检查该船舶的登记物权及光船租在设定抵押权时应该去船舶登记薄上检查该船舶的登记物权及光船租赁权但该要求只是习惯做法,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其必须如此做的义赁权但该要求只是习惯做法,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其必须如此做的义务因此,这种情况下,主要判断抵押权人是否存在恶意即抵押权务因此,这种情况下,主要判断抵押权人是否存在恶意即抵押权人事先是否知道有光船租赁权的存在人事先是否知道有光船租赁权的存在。
案例案例3 3船舶物权 最新 19881988年年4 4月月2323日和日和19891989年年1 1月月2323日,梁金福以其所属的兴发日,梁金福以其所属的兴发1 1号和兴发号和兴发2 2号号两渔船作为抵押,向香港一财务公司借款两渔船作为抵押,向香港一财务公司借款110110万元港币和万元港币和170170万元港币,船舶万元港币,船舶抵押登记于香港海事处渔船船舶登记机关,抵押权人为财务公司其后,被抵押登记于香港海事处渔船船舶登记机关,抵押权人为财务公司其后,被告梁金福未能按其清偿财务公司贷款经财务公司申请,香港最高法院作出告梁金福未能按其清偿财务公司贷款经财务公司申请,香港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梁金福偿付财务公司贷款判决,判令梁金福偿付财务公司贷款280280万元港币及其利息,梁金福对此无异万元港币及其利息,梁金福对此无异议但梁金福未执行判决并外出躲债但梁金福未执行判决并外出躲债19951995年年1111月月2121日,财务公司将抵押权日,财务公司将抵押权转让给镜威公司,并将上述债权转移分别书面通知梁金福在香港的住所和香转让给镜威公司,并将上述债权转移分别书面通知梁金福在香港的住所和香港海事处。
香港海事处签收了财务公司出具的抵押权转让通知港海事处香港海事处签收了财务公司出具的抵押权转让通知19961996年年1111月月6 6日,经过镜威公司申请,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将梁金福所属兴发日,经过镜威公司申请,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将梁金福所属兴发1 1、、2 2号渔船扣号渔船扣押于三亚港其后,镜威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梁金福偿还欠款但梁金福辩押于三亚港其后,镜威公司提出诉讼,要求梁金福偿还欠款但梁金福辩称,本案债权转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债权人未通知也未征得其同意,称,本案债权转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债权人未通知也未征得其同意,因此该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问因此该转让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问1 1、假设兴发两渔船双双于捕捞作业时被他船撞沉海底,其中、假设兴发两渔船双双于捕捞作业时被他船撞沉海底,其中1 1号船因投保而获得号船因投保而获得了一笔保险赔偿金,了一笔保险赔偿金,2 2号船未投保而获得一笔他船的损害赔偿金,如何处理?号船未投保而获得一笔他船的损害赔偿金,如何处理?2 2、假设兴发两渔船均未在香港海事处办理抵押权登记,此时该如何处理?、假设兴发两渔船均未在香港海事处办理抵押权登记,此时该如何处理?3 3、假设兴发、假设兴发2 2船均先后设了多个未经登记的抵押权,那如何排列这些抵押权间的船均先后设了多个未经登记的抵押权,那如何排列这些抵押权间的清偿顺序?清偿顺序?案例案例4 4船舶物权 最新分析:分析:1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本案例中转让的是债权而已,不是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债权转让无需但本案例中转让的是债权而已,不是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
本案例中财务公司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债务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债务人本案例中财务公司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因此梁金福以此对抗镜威公司及财务公司债权转让的理由不成立的义务,因此梁金福以此对抗镜威公司及财务公司债权转让的理由不成立2 2、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2020条只规定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抵押船舶灭失的保条只规定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抵押船舶灭失的保险赔偿金但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的代位物,即赔偿金包括:损害险赔偿金但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的代位物,即赔偿金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三种《担保法》具有普遍的效力,在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三种《担保法》具有普遍的效力,在《海商法》没有作出排除性规定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应《海商法》没有作出排除性规定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应该也可以及于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该也可以及于保险赔偿金和损害赔偿金3 3、即使该船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船舶抵押合同本身、即使该船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船舶抵押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依然有效4 4、对于数个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我国《担保法》采用的、对于数个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我国《担保法》采用的是是““设定在先设定在先””原则,即先成立的抵押权先受偿。
原则,即先成立的抵押权先受偿案例案例4 4船舶物权 最新((1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依据我国《海商法》第21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 2)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Ø法定性:即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权利,而非出于当事人约定法定性:即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权利,而非出于当事人约定Ø从属性:如海事请求权转移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从属性:如海事请求权转移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Ø秘密性: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的要件秘密性: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的要件Ø追及性: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追及性: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Ø优先性:优先受偿位置很高优先性:优先受偿位置很高Ø程序性: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拍卖船舶的方式行使程序性: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拍卖船舶的方式行使§4.4.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物权 最新((3 3)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Ø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这是物权的优先性所决定的这是物权的优先性所决定的Ø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Ø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海事请求ü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如船舶吨税、灯塔税、码头税等保证国家税收原则:如船舶吨税、灯塔税、码头税等ü保护船员利益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全船舶价值保护船员利益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全船舶价值ü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如救助报酬等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如救助报酬等ü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的原则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的原则ü人身伤亡之债优先财产损害之债原则: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身伤亡之债优先财产损害之债原则:出于人道主义考虑§4.4.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物权 最新((3 3)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Ø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ü一般: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一般: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ü特殊:倒序原则,即先发生,后受偿原则,救助报酬特殊:倒序原则,即先发生,后受偿原则,救助报酬 (4)船舶优先权的客体船舶优先权的客体ü当今:只限于船舶本身,包括船舶属具,但不包括船舶的当今:只限于船舶本身,包括船舶属具,但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代位物ü以前:船舶本身、运费、附属利益(代位物)以前:船舶本身、运费、附属利益(代位物)§4.4.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物权 最新((5 5)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Ø诉讼费:包括扣押和拍卖船舶及分配价款的一切费用,如诉讼费:包括扣押和拍卖船舶及分配价款的一切费用,如申请费、执行费、公告费等申请费、执行费、公告费等Ø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船舶的看护费、必要如船舶的看护费、必要的维护保养费、扣押期间的保险费的维护保养费、扣押期间的保险费Ø港口规费:如吨税、灯塔税、航道费、引航费等港口规费:如吨税、灯塔税、航道费、引航费等Ø船长、船员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医疗费、遣返船长、船员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医疗费、遣返费、人身伤亡赔偿等费、人身伤亡赔偿等Ø救助报酬救助报酬Ø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货方先垫付,船方分摊船方的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货方先垫付,船方分摊§4.4.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物权 最新((5 5)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一般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Ø清除障碍物清除障碍物Ø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包括航行和装卸作业中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包括航行和装卸作业中Ø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财产灭失和损坏:仅限于与船舶操仅限于与船舶操作直接有关的、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损坏。
作直接有关的、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损坏Ø船长垫支船长垫支§4.4.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物权 最新((6 6)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海商法第)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海商法第2222条)条)Ø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Ø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Ø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Ø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Ø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的范围§4.4.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物权 最新((6 6)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海商法第)我国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海商法第2222条)条) 可见,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可见,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并不多事请求并不多 同时,我国《海商法》第同时,我国《海商法》第24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条规定:因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权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由此可见,上述项目虽然不属于船舶优先权担保海事由此可见,上述项目虽然不属于船舶优先权担保海事请求项目,但在受偿时可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前请求项目,但在受偿时可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前 备注:受偿的优先顺序见《海商法》第备注:受偿的优先顺序见《海商法》第23条规定条规定§4.4.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物权 最新((7 7)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灭失)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灭失Ø取得取得 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同时产生。
即:只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同时产生即:只要海商法所规定的那几种特殊的海事请求一旦产生,担保要海商法所规定的那几种特殊的海事请求一旦产生,担保这类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权也就同时产生,不需以协议、这类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权也就同时产生,不需以协议、登记或占有当事船舶就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登记或占有当事船舶就具有对抗他人的效力Ø转移转移 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727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4.4.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物权 最新((7 7)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灭失)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灭失Ø灭失(相对灭失、绝对灭失)灭失(相对灭失、绝对灭失)ü时效届满:自产生之日起时效届满:自产生之日起1 1年届满年届满ü法院拍卖法院拍卖ü船舶灭失船舶灭失ü法院公告期届满:公告之日起满法院公告期届满:公告之日起满6060天不行使即灭失天不行使即灭失ü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清偿、抵消等(从民法规定)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清偿、抵消等(从民法规定)§4.4.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物权 最新 19961996年年8 8月月1717日,万富公司与救捞局联系,要求救助局救助其在附日,万富公司与救捞局联系,要求救助局救助其在附近海域发生故障的船舶近海域发生故障的船舶““菊石菊石””轮,并要求将该轮拖至珠海联大船厂,轮,并要求将该轮拖至珠海联大船厂,商定拖轮费用为商定拖轮费用为5 5万美元。
万美元6 6天后,救助局将天后,救助局将““菊石菊石””轮顺利拖至珠海轮顺利拖至珠海九州港联检锚地万富公司付给救助局九州港联检锚地万富公司付给救助局8 8万港币,但其后未再向救助万港币,但其后未再向救助局支付任何其他款项局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1996 1996年年9 9月月6 6日,救助局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珠海船厂扣押日,救助局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珠海船厂扣押了该船1010月月1010日,救助局申请公开拍卖船舶,海事法院准许其申请,日,救助局申请公开拍卖船舶,海事法院准许其申请,并发出卖船公告,要求与该船有关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事法院并发出卖船公告,要求与该船有关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公告期间,该轮在编船员申请债权登记,称被拖欠救申请债权登记公告期间,该轮在编船员申请债权登记,称被拖欠救助之前的助之前的4 4个月工资(共个月工资(共4 4万美元)和救助后的万美元)和救助后的2 2个月工资(共个月工资(共2 2万美元)万美元);珠海联大船厂也申请债权登记,称被拖欠船舶修理费用(共;珠海联大船厂也申请债权登记,称被拖欠船舶修理费用(共5 5万美万美元)。
救助局申请被告支付救助费用元)救助局申请被告支付救助费用4 4万美元及其利息万美元及其利息1212月月3 3日,日,““菊石菊石””轮被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格轮被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格6.756.75万美元 问:各方将如何受偿?分别获偿多少?问:各方将如何受偿?分别获偿多少?案例案例5 5船舶物权 最新分析:分析:1 1、本案例中,船舶的工资和救助局的救助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本案例中,船舶的工资和救助局的救助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因此应该优先按受偿顺序受偿因此应该优先按受偿顺序受偿2 2、珠海联大船厂的修理费不属于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只能申请、珠海联大船厂的修理费不属于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项目,只能申请船舶留置权在本案例中,由于拍卖的总价款都不足以偿还船舶优先船舶留置权在本案例中,由于拍卖的总价款都不足以偿还船舶优先权,因此修理费不能在船舶拍卖价款中受偿权,因此修理费不能在船舶拍卖价款中受偿3 3、本案例中,工资分为两部分,即工资、本案例中,工资分为两部分,即工资1 1(前(前4 4个月工资)、工资个月工资)、工资2 2(后(后2 2个月工资)。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个月工资)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323条第条第1 1款之规定,救助款项应款之规定,救助款项应由于工资由于工资1 1受偿,而后于工资受偿,而后于工资2 2受偿即先后顺序为:工资受偿即先后顺序为:工资2 2、救助款、、救助款、工资工资1 1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结果) 但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但依据我国《海商法》第2323条第条第2 2款之规定,在同类中有款之规定,在同类中有2 2个以上个以上的海事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由的海事请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在这条规定上,有前后矛盾之嫌,需要进行改进此可见,我国海商法在这条规定上,有前后矛盾之嫌,需要进行改进案例案例5 5船舶物权 最新 A A船于航行途中遭遇海难而严重损坏,后经过救助局及船于航行途中遭遇海难而严重损坏,后经过救助局及时施救后靠泊码头,进入时施救后靠泊码头,进入B B船厂大修,船舶基本得以恢复船厂大修,船舶基本得以恢复原状,原状,B B船厂实际投入了船厂实际投入了5050万元修理资金,合同约定船舶万元修理资金,合同约定船舶修复后船东一次性支付修船费用修复后船东一次性支付修船费用6060万元,但船东没有支付,万元,但船东没有支付,为此为此B B船厂对该船实施了留置权。
经查明该船损坏后未经船厂对该船实施了留置权经查明该船损坏后未经大修时的市值约为大修时的市值约为200200万元,救助款项万元,救助款项150150万元,拖欠船员、万元,拖欠船员、港口规费等约港口规费等约150150万元为此船舶优先权人向海事法院起万元为此船舶优先权人向海事法院起诉,海事法院根据申请扣押了诉,海事法院根据申请扣押了B B修船厂留置占有的修船厂留置占有的A A船,船船,船舶拍卖价款舶拍卖价款280280万元问:各方将如何分配船舶拍卖价款?问:各方将如何分配船舶拍卖价款?案例案例6 6船舶物权 最新分析:分析:1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先于船舶留、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但在本案例中却有些特殊置权受偿但在本案例中却有些特殊2 2、船舶优先权产生于船舶发生海事请求时,其优先受偿的、船舶优先权产生于船舶发生海事请求时,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只能用发生海事请求时的船舶仅有的价值来保护权利,也只能用发生海事请求时的船舶仅有的价值来保护当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发生损坏,进入修船厂修理后,其当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发生损坏,进入修船厂修理后,其价值就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不是船舶自然增值,而是通价值就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不是船舶自然增值,而是通过修船厂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劳动后产生的。
修船人合法的过修船厂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劳动后产生的修船人合法的资金和劳动投入是修船人的合法财产,不是依据于船舶上资金和劳动投入是修船人的合法财产,不是依据于船舶上的原有财产,应受法律的保护,不应因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原有财产,应受法律的保护,不应因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而受到损害而受到损害3 3、本案中,应首先扣除修船厂投入的、本案中,应首先扣除修船厂投入的5050万元,在剩余的价万元,在剩余的价款中再按受偿先后顺序和比例受偿款中再按受偿先后顺序和比例受偿案例案例6 6船舶物权 最新 在我国《海商法》中,留置权可分为在我国《海商法》中,留置权可分为5 5种:种:Ø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第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第2525条)条)Ø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第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第8787条)条)Ø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约定的其他款项而对船上承出租人因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约定的其他款项而对船上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等的留置权(第租人的货物和财产等的留置权(第141141条)条)Ø承拖人对被拖物的留置权(第承拖人对被拖物的留置权(第161161条)条)Ø救助人对获救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留置权(第救助人对获救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留置权(第190190条)条)§5.5.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 最新((1 1)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我国《海商法》第2525条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条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理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理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他具有担保物权船舶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他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特性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特性§5.5.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 最新((2 2)船舶留置权的自身特点)船舶留置权的自身特点Ø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为权利主体Ø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Ø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Ø船舶留置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一种受限制的留置权l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l船舶留置权必须通过法院拍卖来实现船舶留置权必须通过法院拍卖来实现§5.5.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 最新((3 3)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Ø取得取得l继受取得:我国继受取得:我国《《担保法担保法》》和和《《海商法海商法》》均没有赋予船舶均没有赋予船舶留置权可让与性留置权可让与性l原始取得(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不依当事人约定)原始取得(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不依当事人约定)ü须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一定的船舶须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一定的船舶ü须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须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ü占有的船舶须为合同另一方交付的船舶占有的船舶须为合同另一方交付的船舶ü造船人或修船人的债权与所留置的船舶有牵连关系造船人或修船人的债权与所留置的船舶有牵连关系ü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5.5.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 最新((3 3)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Ø消灭消灭l船舶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如灭失、被征收等)船舶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如灭失、被征收等)l船舶留置权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清偿、抵消、船舶留置权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清偿、抵消、免除等)免除等)l船舶留置权因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船舶留置权因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l船舶留置权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侵权以外)船舶留置权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侵权以外)l船舶留置权因延展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清偿期而消灭船舶留置权因延展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清偿期而消灭§5.5.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 最新((4 4)船舶留置权的效力)船舶留置权的效力Ø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我国我国《《担保法担保法》》第第8383条规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条规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是吸纳留置权的费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是吸纳留置权的费用。
用Ø船舶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船舶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标的物为船舶,包括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标的物为船舶,包括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Ø船舶留置权对造船人或修船人的效力船舶留置权对造船人或修船人的效力 包括权利与义务包括权利与义务§5.5.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 最新((4 4)船舶留置权的效力)船舶留置权的效力Ø船舶留置权对船舶所有人或合同另一方的效力船舶留置权对船舶所有人或合同另一方的效力l对船舶所有人的效力对船舶所有人的效力 船舶留置权人只是享有占有船舶的权利或拒绝一切返船舶留置权人只是享有占有船舶的权利或拒绝一切返还请求的权利,并不享有船舶所有人所拥有的使用、收益还请求的权利,并不享有船舶所有人所拥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被留置船舶的权利和处分被留置船舶的权利l对合同另一方的效力对合同另一方的效力 非船舶所有人没有因船舶留置权的成立或实现而丧非船舶所有人没有因船舶留置权的成立或实现而丧失船舶所有权只是不能恢复对船舶的占有,从而无法实失船舶所有权只是不能恢复对船舶的占有,从而无法实现对船舶使用并获得收益。
现对船舶使用并获得收益§5.5.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 最新((5 5)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船舶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的船舶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的效力;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效力;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受偿6 6)船舶留置权的实现)船舶留置权的实现Ø实现须具备的条件实现须具备的条件l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少于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少于2 2个月个月l须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须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l须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须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5.5.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 最新((6 6)船舶留置权的实现)船舶留置权的实现Ø实现的方式实现的方式l《《担保法担保法》》:折价、拍卖、变卖:折价、拍卖、变卖l《《海商法海商法》》:法院拍卖:法院拍卖§5.5.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物权 最新 甲所有之豪华客轮甲所有之豪华客轮““华欣号华欣号””,雇佣船长乙,经营海,雇佣船长乙,经营海上旅游业。
甲因资金周转不灵,便以该轮向上旅游业甲因资金周转不灵,便以该轮向““中国建设银中国建设银行行””设定抵押贷款人民币设定抵押贷款人民币30003000万元其后该轮驶入船籍港,万元其后该轮驶入船籍港,由由““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改装为货轮,欠款人民币改装为货轮,欠款人民币20002000万元未偿清,致该轮被万元未偿清,致该轮被““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所所留置,并依法拍卖留置,并依法拍卖 问:抵押权人建设银行与留置权人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问:抵押权人建设银行与留置权人镇南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二者间之受偿位次,孰为优先?司二者间之受偿位次,孰为优先?案例案例7 7船舶物权 最新 某船公司与造船厂签订了一份造船合同,约定该造船厂承造三艘某船公司与造船厂签订了一份造船合同,约定该造船厂承造三艘1.51.5万吨散装货船,每艘造价万吨散装货船,每艘造价76807680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分期预付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分期预付第一艘船依合同顺利履行交付,但在履行第二艘船舶建造合同过程中,第一艘船依合同顺利履行交付,但在履行第二艘船舶建造合同过程中,由于该船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未能按期支付预付款项。
在造船厂多次由于该船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未能按期支付预付款项在造船厂多次催要下,船公司仍然不能付款造船厂遂动用本厂职工建房款继续建催要下,船公司仍然不能付款造船厂遂动用本厂职工建房款继续建造该船由于船公司到期仍未能付款,造船厂遂在未通知船公司的情造该船由于船公司到期仍未能付款,造船厂遂在未通知船公司的情况下,同香港某船公司签订了船舶转卖合同,将该轮以况下,同香港某船公司签订了船舶转卖合同,将该轮以90009000万元人民万元人民币转卖给港方,并按约定将该船做了部分改动币转卖给港方,并按约定将该船做了部分改动 某船公司得知后,立即对仍处于船台的该船进行了诉前保全,某船公司得知后,立即对仍处于船台的该船进行了诉前保全,而后向船厂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海商法》第而后向船厂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海商法》第2525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当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造船人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享有当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造船人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即享有““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而留置权是他物权,由此推导出并证明该船公司享,而留置权是他物权,由此推导出并证明该船公司享有对该船舶的有对该船舶的““自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所以要求判令造船厂继续履行,即所有权所以要求判令造船厂继续履行双方之合同,并承担违约损失责任双方之合同,并承担违约损失责任 问:你认为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某船公司的解释,判令该船舶的所问:你认为法院是否应该支持某船公司的解释,判令该船舶的所有权归某船公司享有?为什么?有权归某船公司享有?为什么?案例案例8 8船舶物权 最新分析:分析:1 1、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留置权是他物权,即在、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留置权是他物权,即在他人财产上的担保物权而扣留权则相反,它的前提是物的所有权属他人财产上的担保物权而扣留权则相反,它的前提是物的所有权属于债权人于债权人2 2、本案例中,船公司虽与造船厂签订了造船合同,也已经依约履行了第、本案例中,船公司虽与造船厂签订了造船合同,也已经依约履行了第一艘船的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未约定在建第二艘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艘船的合同关系,但双方并未约定在建第二艘船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该船亦为交付,船公司也未付清价款,该船舶的所有权当属造船厂该船亦为交付,船公司也未付清价款,该船舶的所有权当属造船厂既然船公司对造船厂所建第二艘船舶根本不享有所有权,那造船厂行既然船公司对造船厂所建第二艘船舶根本不享有所有权,那造船厂行使的也就不可能是留置权,而应该是扣留权。
因此,本案中,造船厂使的也就不可能是留置权,而应该是扣留权因此,本案中,造船厂转卖第二艘船舶不违法,法院应驳回船公司的诉讼请求转卖第二艘船舶不违法,法院应驳回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案例8 8船舶物权 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