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 法人 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的定义的规定条文理解】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各种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形式的企业营利法人设立的宗旨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因此,其成立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民法理论上,依法人设立的不同目的,可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但如何解释“营利”,却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法人是否为营利,应视其目的事业而定,如其目的事业性质上为经济行为,即为营利法人;有人则认为营利法人不仅须其目的事业性质上为经济行为,而且须分配其所得之利益于法人成员,才算是营利本条营利法人定义采后说因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并谋取经济利益,与法人成立的目的并不完全吻合,某些公益法人为实现其公益目的,也需从事经济活动,如基金会为了维持其财产的价值或使其增值,需将其资金用于投资;救济院等慈善机构为了维持和扩大慈善救济范围,也往往从事经营活动并谋取经济利益。
可见,关键不在法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和谋取经济利益,而在其所得利益之归属,如所得利益归属于法人即用于实现法人目的,则不构成营利法人;如所得利益被分配给法人成员,则属于营利法人简言之,营利法人之所谓“营利”,并非指法人本身之“营利”,而是指法人成员设立法人或者加入法人之目的为获得投资收益,即“营利”[38]本法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该款中的“其他企业法人”是指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法人司法适用】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不同主要表现在:(1)目的不同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公益法人以公益为目的2)设立准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而公益法人除有特别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设立3)设立程序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公益法人则必须得到这种许可后才能成立4)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公益法人既可采取社团法人形式又可采取财团法人形式。
5)行为能力不同营利法人可从事各种营利性事业,公益法人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分配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事业,否则构成违法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设立程序的规定条文理解】团体人格非经登记不能创设,通常还需履行法定程序可见,较之自然人人格的取得,法人人格之创设至为复杂法人设立的立法模式,经历过从所谓“自由设立主义”到“特殊主义”,再到“核准主义”及至“准则主义”的发展过程但各国立法根据其传统习惯及法律政策,在不同法人的设立方式上仍有不同规定如德国民法,对于营利性社团法人、外国社团法人和依州法设立的财团法人采用行政许可主义,而对于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则采用准则主义;瑞士民法,就营利性法人的设立采用准则主义,但对公益法人的设立却采取自由设立主义;日本民法思想,认为自由设立主义会导致法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有损害市场交易安全之虞,故不采自由设立主义,而对公益法人采行政许可主义,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采准则主义,对其他法人采特许设立主义我国现行法在法人设立方式上也不采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日本民法同司法适用】本条则采准则主义,以现行法为根据,规定营利法人原则上采准则设立主义。
所谓准则主义,是指营利法人设立的条件由法律作出规定凡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必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即可设立营利法人从我国《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来看,包括两点:第一,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成立的规定条文理解】营利法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营利法人设立的具体条件,并经法人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公司法》第7条第1、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司法适用】营利法人的设立不等同于营利法人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营利法人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营利法人设立也不同于营利法人成立,前者是对营利法人设立人而言的,后者是对营利法人而言的它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法人行为的法律后果营利法人何时成立对于法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至关重要本条明确了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与《公司法》第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之规定相一致营业执照的签发,具有下列效力:第一,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即取得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营利法人经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时,始成立为法人,为权利义务之主体第二,取得营利法人名称专用权经法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受法律保护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类业务之企业法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值名称(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由此,企业取得名称专用权第三,取得营利法人经营权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 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也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营利法人只能在设立登记后,才能取得经营权,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应当具备章程的规定条文理解】法人的章程是指法人所具备的,法人的成员就法人的整个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法人的章程作为规范法人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法人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其基本特征是:(一)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法人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法人都不得违反二)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法人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这一特征与营利法人的构成有关营利法人由众多股东出资组成,现代经济发展中,跨行业、跨地域投资日益增多,这给出资人亲自参与营利法人经营管理造成不便,形成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现象。
在此情况下,出资人必然要求严格规范经营的行为,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人章程就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即一方面要防止持股人干预法人具体经营活动,以确保经营的效率;另一方面要规范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以防止经营失败损害持股人的利益法人章程真实,才能实现上述目标三)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法人依法自行制定的比如,《公司法》只能就公司的普遍问题对公司做出规定,不可能顾及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营利法人制定的章程,则能反映营利法人的个性,为本法人提供行为规范;其二,营利法人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法人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当出现违反章程的行为,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就由法人自行解决;其三,法人章程作为法人内部的基本规范,其效力仅及于法人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四)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营利法人中的股份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是便于出资人行使其享有的公司经营监督权;二是便于债权人充分保护自身的债权;三是便于公众了解公司的内部构成情况,为其实否进行投资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
司法适用】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总纲领,公司完全按其意思自治原则决定自己应该决定的事情公司章程载明对公司增资事宜不仅包括增资数额,也包括各股东认缴及认购事宜只要该章程规定性质上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有关强行性规范,与我国《公司法》第34条有关内容不冲突,股东会所做决议应当有效,各股东应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执行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此系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待股东处以罚款职权时,应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39]法人章程内容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在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不记载这些内容,该章程即属无效,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必要记载事项应包括:法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各个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法人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章程修改程序及权力机构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可缺少的事项,而是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在章程中。
法人的章程对法人来说至关重大,章程一经登记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法人的行为准则,法人只能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所以,任何营利法人要具备法人资格,必须要有自己的章程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的规定条文理解】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即法人的决策机关,有权决定法人有关重大事项营利法人,属于传统民法社团法人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体,法人成员大会(社员大会)是其意思机关营利法人中,根据是否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营利法人和非公司营利法人公司法人的成员,为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股东大会是公司法人的权力机构,其职权适用公司法之规定非公司营利法人,即未采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大会是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未采公司形式的国有企业,其出资人为国家,不存在成员大会,其权力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确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是必设的非常设机关,即最高意思决定机关这意味着:首先,股东会等出资人会的权力机构是必设机关除公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这有利于公司的运营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股东会是非常设机关换言之,出资人会不是常设的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它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出资人会会议时,出资人会才作为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存在最后,出资人会是营利法人的权力机关,须由出资人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会等出资人会决定权力机构的职权包括修改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