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概念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其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扰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平安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需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憧憬、追求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无疑严峻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还会给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或躲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实行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瞒、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支配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一般表现为煽动、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国(边)境进行打算、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支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他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详细行动安排;确定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途,指示偷越国(边)境的详细地点等等行为人通常兼而实施上述、,系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实施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近年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境内外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往往相互勾结,严密分工,有的实施煽动行为,有的实施串连行为、有的实施详细支配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途等的行为,有的则负责联络偷越国(边)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为人详细实施哪一种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而,上述各行为并非各自独立,而是相互联系、亲密协作,构成一个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组织偷越的地点,可以是边疆口岸,也可以是非边疆口岸,详细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损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损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杀害、损害、强奸、拐卖等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该条款规定的状况,应当根据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有意杀人、有意损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实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疆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干脆有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肯定必需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解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认定 一、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这两罪有着本罪的区分,一是侵扰的客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扰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扰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走私的对象是指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后者则是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国(边)境二者相同点是都是非法进出国(边)境,两罪从构成特征上看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走私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此如何处理,我们认为,走私是目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为达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为,依据本法关于牵连犯的惩罚原则,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 二、本罪与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安排地支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纳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将偷渡者带出或者运输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因而,假如行为人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后,又运输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具备了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但假如行为人既组织、又运输同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依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于干脆参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分工负责运输的,亦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三、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事实上、只有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即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无任何特别要求,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实力,实施了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假如不是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有组织、有安排地煽动、拉拢、串连、动员、支配他人偷越国(边)境,而是在共同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出于江湖义气或亲友私情,为个别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供应有关帮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中情节严峻者,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抗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安排地支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1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所谓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本身过失而引起了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
假如组织者对所造成的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持有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有意杀人罪或有意损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检查的; 所谓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采纳身体强制或打击,造成一般的损害或轻损害的行为或采纳威逼方法抗拒检查假如行为人有意采纳杀、伤方法抗拒检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杀、伤检查人员的、应依法定罪判刑,然后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实行并罚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运用的犯罪分子全部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运用而供应其本人全部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殊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 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说明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损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损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立案标准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l)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逼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殊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