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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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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办事指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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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内容对罗湖辖区内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办理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二、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一)《深圳经济特 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 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六条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 府令第63号发布,根据2008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94号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 制,符合条件即可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房屋租赁关系设立、 变更,当事人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 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 当事人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 条规定的;(2)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3)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 限的;(5)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 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 九条三)禁止下列房屋出租:(1)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 险房屋不能使用的;(2)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3) 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4)存在 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 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6)法律、法规、规章或 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 定》第七条五、申请材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 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1)房地产 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2)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 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3)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4) 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5) 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 部门盖章)(6)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 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7)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 依据的房产证);(8)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9)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 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当 事人签字确认二)已签署的统一格式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 件)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 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1)出租人或承 租人为个人的①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 证)、居民户口薄、港澳台证、护照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②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 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 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③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 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③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④经办人非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 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 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四) 其他材料(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2) 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 书》;(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 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4)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 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5)无 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 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 定报告6)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证明文件及已登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 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深圳 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 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 及本实施办法规定六、申请表格无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 关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各房屋租赁所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 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罗湖区房屋租赁 管理局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四条九、 行政审批程序(一)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二)租赁管理部门审查,作出审批决定。

十、行政审 批内部流程 深圳市罗湖区房屋租赁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 作流程图十一、行政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 效期限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有效期自登记日起至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十三、行政 审批的法律效力(一)房屋租赁登记凭证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的有效证件;(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依《深圳经济特区 房屋租赁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三)对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出租 屋,具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撤消登记;(四)房屋权利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 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租赁行为;将房屋提供给 直系亲属以外的人无偿使用等变相租赁行为,纳入租赁管理法律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 三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四、二十五 条十四、收费无十五、年审无十六、法律救济当事人对 区主管机关不予租赁登记的答复不服的,可自接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 十五内向市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 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罗湖区 房屋租赁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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