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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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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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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一、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 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2.对车物勘 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 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 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 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 7 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 7 天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 发给当事人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 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 鉴结论5 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 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 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 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二、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一)车辆 损失的评估鉴定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 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 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广州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 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广州 市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3.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 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 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 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廛,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现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 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广州地区维修的车辆 不作补充鉴定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 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 1.全新的物品, 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2.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 故发生时广州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3.可修复 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费计计算其损失金额。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建筑物 损坏的评估鉴定属于能维修使用的,按照其维修费用计算损失金额,属于完全毁坏的,按事故发生时的重置成本计算其损失金额三、车损物损失价格鉴定及标准车物 损失价格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取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鉴定费由事故责 任方按相应的责任负担鉴定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规定执 行,并在业务场所公开张挂《收费许可证》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 定率累进收费表》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各车主先行自付各车的鉴定费;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枚,由机动车方先行交付鉴定费;价格事务所收取鉴 定费时,先给交款方开具临时收据,结案时交款方凭临时收据换取正式发票四、车 损评估鉴定收费标准(一)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1.标的物鉴证 总值 1 万元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1 万元部分按 3%收取,超过 1 万元部分按 2%收取;2. 标的物鉴证总值 10 万元至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1 万元部分按 3%收取,1 万元至 10 万 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 万元部分按1%收取;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 以内部分按第2 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 万元部分按0.5%收取。

二)对标的物鉴证总值 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1.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 元(含2000 元)的,按50 元标准收取;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 2000 元至 5000(含 5000 元)的,按150 元标准收取;3.标 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 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关 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2001]62 号)的规定执行文章来源:律伴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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