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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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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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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法规解析王辉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2011-10-14党的十七大指出重视视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主要内容• 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 • 特殊教育相关法律 • 特殊教育的教育行政法规 • 特殊教育的规划文件及其他一、我国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文件:(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第4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06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颁布)(二)教育政策法规和部门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 1、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89年转发)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转发)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 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 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 41号)教育部门法规1、《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教育部 1994年)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 1998年)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卫生部、中残联,2003年)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教育部 1986年)5、《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中残联、教育部 2007年)6、《“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2007年)(三)规划文件及其他 1、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纲要(1988-1992)2、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3、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2000)4、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配套实施方案 (2000-2005)5、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配套实施方 案(2006-2010)6、中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纲要(1990-2000)7、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8、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9、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10、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纲要规划1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二、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一)1982年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 、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这是残疾人教育问题第一次国家根本大法,残 疾人教育在宪法中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指出: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 儿教育,发展盲、聋、哑、肢残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 教育这是首次明确了特殊教育中应当包括弱智教育 次年写进《义务教育法》• 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班)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修订对特殊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有了非常大的变化一方面继承了建国初期就采取的一些对特殊教 育特殊政策,另一方面将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具 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成功做法吸收进来1.文本比较原法: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只有第9条第2款: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 办特殊教育学校 新法: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有第2条第6款,广义地 说,对特殊教育有4条8款涉及特殊儿童少年的 政府责任,受教育形式,经费保障,教师待遇, 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2.政府责任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 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 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合儿童 、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6条.坚持了建国以来将特殊教育纳入国 民教育系列,一并发展的一贯政策1951年10月1日,周总理签署《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要求发展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 聋哑、盲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 , 施以教育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 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统一规 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3.受教育形式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 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 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 、 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 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 供帮助第十九条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1)体现我国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形式的基本框架 : 以大量的随班就读、特殊班为主体,以特殊学校为 骨干2)明确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特殊学 校和普通学校3)突出特殊教育的自身特点:学习、康复、生 活教育并重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 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 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 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 , 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4.特殊教育教师待遇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 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的教师享有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从1956年起,我国开始对盲、聋哑中小学 的教员、校长、教导主任按评定的等级工资 另外加发15%的津贴1985年国家重申:盲、聋哑学校的教师、 校长、教导主任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 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智力落后儿童学校 的教师也按规定执行1989年3月又规定:盲、聋哑、智力落后 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 发给相当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 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1991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5条规定:“特殊教育 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5.经费投入第四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 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 公用经费标准小链接1956年11月23日教育部曾发出《关于盲 、 聋哑学校经费问题的通知》提出:盲童学校 和聋哑学校是一种特殊学校,应当规定适合 于特殊学校需要的经费标准。

对各地制定特 殊学校经费开支标准提出如下意见1)教学行政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 学班的定额标准,以班为单位计算应比当 地的普通小学的定额标准增加1-3倍,初中版 的定额标准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2)一般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 (包括初中班)中住宿生的定额标准应相当 于当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非住宿生 可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3)教学设备费:盲校、聋校小学班的定 额标准相当于当地高中的定额标准初中 班应相当于当地中级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 4)技术实习费:应根据各种职业劳动训 练的实际需要,给予足够的经费,以保证 职业劳动训练能够顺利进行5)人民助学金:盲校、聋校人民助学金 , 应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助学金名额 , 盲校可占学生数的30%到40%,聋校可占学 生数的15%到20%1957年,教育部在《关于办好盲校、聋校 的几点指示》中指出:盲校、聋校的教师配 备比例稍高于普通学校,同时还需要配备具 有一定水平的管理学生课外活动的教养员、 卫生护理员,图书管理员、炊事员等,并就 配备标准作了规定6.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 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大大充实了有 关特殊教育的规定。

立足促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从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 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做出相关规 定 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治国理念 的提出,弱势群体受到政策的特别关注, 特殊教育问题也受到进一步重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修订后的条款仍然是9条有2条在内容 上和表述上未变,但有7条在内容或表述上 进行了调整原法: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 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 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受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 见面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新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 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政府、社会、学校应 当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 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 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 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原法: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 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 教育二)依据残疾人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 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 以有适度弹性 新法: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 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 适度弹性原法: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 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 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 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新法: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 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 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 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原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新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 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 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 量办学、捐资助学。

原法: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 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 、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 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 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 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新法: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 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 、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必须招 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 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原法:第二十三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 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 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 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 施义务教育 新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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