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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婚姻历史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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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婚姻历史述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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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婚姻历史述略黎族婚姻历史述略 从远古以来,黎族人民就生息繁衍在海南岛上山于历史的原因,社会发展缓慢,几千年来,大部分黎族地区一直处于原始氏族公社残余的社会状态五指山区中心地带少数远离州县治所在的地区,因地处偏僻,交通闭塞,受到外来影响甚少,整个民族文化水平低下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发展也是缓慢的,从母子结合的杂交、兄妹结婚的血缘家族、排除兄弟与姊妹之间婚姻关系的群婚(普那路亚家族) ,对偶婚,直至一夫一妻制家族从结婚方式来看,有男娶女嫁、女招男赘、兄终弟及、妻姊妹婚和交换婚,但以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娶制为主还保留着“不落夫家”、“放寮”、“卡咯”会、“三月三”等群婚遗风 在黎族的神话传说中,也和其他民族一样有着兄妹成亲的《螃蟹精》 、 《人类的起源》等记述这是作为血缘家庭基础的血缘婚,它与杂乱不同,已排除父母与子女的性关系,婚姻是按辈数来划分的,每一代的兄弟姊妹互为夫妻,故又称班辈婚,这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的第一个进步马克思说:“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 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黎人的家庭与婚姻形态也起了变化,血缘群婚为普那路亚婚(亚血缘群婚)所取代它是在血缘家族的基础上,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而产生的。

如,海南岛乐东县番阳乡的黎族同姓血统不通婚,他们以为同血统的人通婚所生后代会残废 对偶婚以族外群婚作为自己的母体和出发点,后者则以它作为自己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桥梁和媒介黎族对偶婚萌发的最初形式,有亲密伴侣式的“放寮”(将在下面详述)和一夫多妻式与一妻多夫式这是群婚时代妇女掌握经济大权在新婚姻形式下的继续,男子在家“看婴儿、养牲畜”的“家庭妇男”据《黎歧纪闻》记载:“屋止一间,男女不异处,昼同饮食,夜并寝宿黎妇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 黎人的婚姻制度,有如下几种: 族外婚 族外婚黎族男女求偶成婚的范围是:凡同姓、同村,均不得相婚,就是“放寮”期间,亦受到禁止 族内婚 族内婚直至解放前,黎族仍实行异村同姓(即远房绪属)相婚 转婚制 转婚制《海南岛志》 :“黎人亦有转婚之习,兄死弟未娶,则以嫂配弟,弟不愿,乃再嫁,间亦有可嫁夫之同宗兄弟而不得嫁夫之胞弟者临(高)儋(县)属内之黎族即如此 转婚制的另一表现是妻姊妹婚是姊在婚后死亡,而其妹仍未婚,且又愿意,便可与姊夫结婚兄终弟及婚和妻姊妹婚,是族外群婚制的残除形式 交换婚 交换婚是指甲方娶乙方之女,而甲方之女,亦同时嫁给乙方之男子。

古时黎人婚姻,完全由男女两方自由择配,父母不得干涉择配时男女同游,或群聚私室,互歌相答,情意投合,就相恋爱)然而随着买卖婚姻制度的发生,“自由”也就逐渐减少了 《海南岛志》 :“黎人婚俗,多取自由择配,亦有 凭媒说合者,但极少数……(男女)定情后,则白之于父母,其父母例不拒之;然亦有男女合意,而父母另许配他人者,女子亦不敢违抗 黎族解放前还保留着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两种婚姻形式其中一夫一妻制是普遍的,一夫多妻制,只在保留“合亩制”地区的个别“亩头”中实行,其所娶的妻,少则二、三人,多则可至八、九人此外,个别婚后无生育的人,为求得子女,也有多妻的现象但只是存在于个别地区的少数人 黎族妇女婚后“不落夫家”去“放寮”,享有性自由的习俗所谓不落夫家是指黎族妇女结婚后仍住在娘家,待女孩生理发育成熟时,做父母的,使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另搭一寮房,让女儿搬进去独居,即开始“放寮”生:活在放寮”生活中随意选择对象谈情说爱,直到生下孩子后,已有婚约或已结婚的丈夫提出要她回去同居时,才拆去寮房,回到男家去,正式过夫妻生活 参加“放寮”活动的女子,有未婚的姑娘,也有有夫之妇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的黎族男女,婚姻上都曾经历过“放寮”的习俗。

“寮”,指村旁搭设的茅草房子放寮”,则是指在茅房内玩乐之意它在黎族中各地、各支系均有各自不同的称谓如保亭通什“生铁”黎中,称为“略亚”(指唱山歌、玩乐地方) 、“堂他”(指发生性关系地方) 、“布隆闺”(指不设灶的房子) ;在东方,则称“拙买筒”(指大家一齐玩乐地方) ;在白沙“生铁”黎中,叫“正节”(指走夜路) 、“行必库”(指玩女人) ;“本地”黎中,叫“豆欧”(指找姑娘) ;在乐东头塘“四星”黎中,又称“略布隆高”(指到卧房中去玩) 、“汤娘”(指玩月)等等 上述性质的寮房,多数由父母代为营建,也有由男女青年协助建成的在保留“合亩制”地区,还有可容纳五、六人或至十一、二人的大型寮房,即保留早期集体“放寮”形式;在“合亩制”以外地区,则多建成仅供单人“放寮”的寮房其结构:用竹、木编扎为壁,上盖茅草,顶端压敷泥巴;“合亩制”地区,建成作“船篷”形;其他地区,则扎成“金”字形大型寮房,其前后端都对开有门,里面有中间过道,两侧平设床位单人寮房都非常矮小,也没有窗,只有正面开了一只及半人身高的小门,均要猫腰进去;床位则放里面一端 “放寮”活动都在晚餐后,夜幕降临时进行,寮房主人(女子) ,都已先到了寮房中候迎来访者。

女子在“放寮”中找的对象,往往不只一个,有的甚至一夜之间便与数人相欢,并不为奇 “放寮”中生下的子女,不归相欢的男子所有,而归于她早期结婚的丈夫所有孩子生下来后,由女子娘家抚养,待生第二胎、第三胎时,原丈夫向她提出回去同居要求,才拆除寮房,把孩子一齐带回原丈夫家去,作为是他的亲生子女负责抚养当“放寮”中,如出现女子堕胎情事时,不独会招来社会舆论的谴责,同时还会引来原丈夫的兴师问罪,指责杀了他的孩子,甚至不给赔偿损失,便无法了事,原丈夫把妻子与别人生的孩子都当成自已的孩子当女子拆去寮房并己回到了原丈夫家同居的时候,便要禁绝偷情的行为 已婚黎族妇女,夫死可再嫁,死后必归葬娘家 黎族地区普遍存在的“放寮”习俗,固然体现了男女性交的自由,溯其源头,当是古代广泛流行的从群婚到对偶婚的一种过渡形式一一粗犷的、生面别开的、风姿独具的对偶婚形式外表上是一夫一妻式,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式与一妻多夫式,群妇在本夫之外,在“不落夫家”期间,可各自去参加“放寮”活动,另觅爱侣,双方过的都是多夫多妻的生活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各自都另有许多意中人,夫妇关系缺乏深厚的感情基础和共同的经济基础所以,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前,黎族中还没有贞操、强奸、通奸、淫乱等概念以及表达这些概念的词汇。

所谓“美”、“丑”、“荣”、“辱”,他们都有自己的观念和标准妇女们认为:一个人貌美,那是终生的光荣、幸福;在“放寮”中能有很多对象,与更多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就是美的表现,是最光彩和最幸福的事 黎族的婚制、婚俗也是在发展的,但是极其缓慢的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还停留在族外群婚向对偶过渡的阶段,在以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的外表下,还保留着大量的、典型的群婚遗风母系社会残馀的存在,妇女的社会生活中的相当地位,制约着黎族婚姻家庭的状况 作者:刘家英 刘佐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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