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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会计》笔记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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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会计》笔记第十章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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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opS 大家网 7 / 9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第10章的内容比较杂,主要针对一些疑难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我相信有不少学友在做题的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题目告诉了我们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要求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有的学友可能会这样计算:  增值税=200×17%  消费税=200/(1+10%)×10%  增值税的计算没有问题,但是消费税的计算是不正确的,正确的计算应是:  消费税=200×10%  你可能会犯嘀咕了,消费税明明是价内税啊,售价包含了消费税,为什么计算的基数还是销售价格,而不是“销售价格/(1+10%)”呢?  别着急,我们今天的主题就是:价内税和价外税有什么区别?看了下面的内容你就明白了  根据税收征收原理:  1.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包含在销售款中并从中扣除由此得出:  货款(含税款)=销售款(含税款)→税款=货款(销售款)×税率  2.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即货款=销售款+税款由于税款=销售款×税率,而这里的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  税款=货款-销售款=货款-税款÷税率  通过上面的等式进行演算,得出税款的计算公式为: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

  所以,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  价内税:税款=货款(销售款)×税率=含税价格×税率  价外税: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我国目前的流转税中,增值税采用价外税模式,消费税与营业税采用价内税模式要注意,对于同一个业务,如果既要交纳消费税,也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相同的——都是销售款,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还不明白么?那么换个通俗的方式来说:  流转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的,因此购买方支付的金额中包括两部分,一为归销货方的销售款,二为归国家的税款  在许多西方国家中,购买方在购物时需要同时支付税款,即是这一原理的实际应用这里的税款即为价外税这种情况下,如某物品标价100元,该货物税率25%,这样,购买方需要支付100+100*25%=125元的款项,才能取得该物品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所谓的货款中包括了税款在内,购买方无需另外支付税款这里的税款即为价内税这种情况下,如果物品的标价为125 元,货物税率为20%的话,购买方只需支付125元的款项,而销货方需要扣除125*20%=25元的税款后,即125-25=100元才是真正归其所有 的销售款。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发现,两种计税模式下的销货方销售款与税款是一样的,分别为100元和25元,购买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都为125元,而区别仅在 于税率的不同,一个为25%,一个为20%这就是说,两种计税模式只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税金)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对于这个疑点,没有比较合适的单独的例题来说明,所以这里我就不再详细举例了,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两种角度的解释,多少会有所领悟吧![NextPage]  【识记要点】  ①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公式不同  ②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销售款  ③价内税和价外税对于销售方来说,销售款和税款都是一样的;对于购买方来说,支付的款项都是一样的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很多学友容易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混淆,什么时候是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什么时候做进项税额转出?你总是搞不清楚么?那么接着往下看吧,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都是税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一、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但是要注意,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并不一定就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和确认收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2.上述(7)用于集体福利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社会保险福利包 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集体福利包括:经济性福利(住房性福利、交通性福利、伙食性福利、教育培训性福 利、医疗保健性福利、有薪节假、文化旅游性福利、金融性福利、其他生活性福利、津贴和补贴)和非经济性福利(咨询性服务、保护性服务、工作环境保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3.上述(8)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除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5种情况和(7)中用于个人消费时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NextPage]  另外(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汇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2)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协议价格)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NextPage]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所发生的具体业务可以判断应当是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还是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以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为例:自产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这里的非应税是指非应增值税,即不应计算交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 销项税额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即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计入销项税额还是将进项税额 转出要看该原材料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  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工程项目,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那么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  理由如下:外购的货物,企业支付的价款为价税合计,假设货物成本1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元,那么价税合计就是117元,即企业用于工程项 目的价值为117元外购货物直接用于工程项目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 额,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以100元来入账  如果是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由于在生产及销售过程中发生了增值,所以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不计算销项税额,企业将该货物用于工程项目的价值就是100元,这样国家就损失了一部分税收,所以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有一点需要注意: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得转出  说了这么多,来看一道我在每日一练的题目吧!  【例题·计算及会计处理题】正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1月发生如下业务:  (1)用A原材料一批与乙公司交换其持有丁公司8%的股权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5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经协议,原材料作价60万 元正保公司取得了丁公司股权后,对丁公司无重大影响有关资产转让及产权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假设该批原材料的计税价格也为60万元  (2)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该产品的账面价值10万元,市场价格12万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l0%,增值税税率为17%  (3)将外购的液晶电视发放给职工作为个人福利,每台电视的成本为1万元,计税价格(售价)每台为1.5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为80 人,生产部门管理人员为20人,公司管理人员为16人,专设销售机构人员为32人,建造厂房人员26人,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人员为6人。

  (4)一工程项目领用外购生产用B材料50万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万元;该工程同时领用自产C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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