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各科室: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公秩序,切实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二、病事假管理及待遇(一)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必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按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无故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二)事假请事假应先提出申请,层层上报科室主任、分管领导,经院长审批后方可离去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应随时报告情况,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三) 病事假考核21、全年请病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的人员,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2、每季度旷工累计超过三天,半年旷工累计超过五天者停岗,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全年连续旷工 15 天以上或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人员,报请县委办公室予以辞退3、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 10 次或全年累计迟到、早退 30 次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合格;无正当理由全年累计迟到、早退 30次以上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4、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 7 天不满 15 天(不含婚丧产假)的人员,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合格;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不满 60 天的人员,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5、年龄在 45 岁以下,全年累计请病假 20 天以上 40 天以下或年龄45 岁以上(含 45 岁),全年累计请病假 40 天以上 60 天以下的人员,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基本合格;年龄在 45 岁以下,全年累计请病假 40 天以上 180 天以下或年龄在 45 岁以上(含 45 岁),全年累计请病假 60天以上 180 天以下的人员,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全年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四)病事假待遇1、当月旷工 1 天及以上的人员,扣发一个月月度奖金或绩效奖金2、当月累计迟到、早退 5 次以上的人员,扣发一个月月度奖金3、工作人员当月请事假超过 5 天的,扣发一个月月度奖金或绩效奖金;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的人员,扣发两个月月度奖金或绩效奖金34、工作人员当月请病假超过 10 天的,扣发一个月月度奖金或绩效奖金5、 请病假 60 天以下的人员,工资按全额发放;超过 60 天,在180 天以下的人员,第 60 天的次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人员,发本人基本工资的 100%6、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人员,不参加年终考核,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作的 95%计发,并取消工作性津补贴、月度奖及其他各类年终奖。
2)、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90%计发,并取消工作性津补贴、月度奖及其他各类年终奖3)、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80%计发,并取消工作性津补贴、月度奖及其他各类年终奖4)、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70%计发,并取消工作性津补贴、月度奖及其他各类年终奖5)、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6)、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其他工资待遇按县政府有关改革执行三、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婚假 3 天,晚婚人员婚假 15 天丧假 3 天产假 90 天,难产增假 15 天、晚育增假 14 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假 40 天、多胞胎生育增假 15 天4享受探亲假的人员,工作须满 1 年以上,且配偶、父母不在区内居住已婚人员探望父母者,每 4 年享受 1 次共 20 天,探望配偶者每年一次共 30 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者每年 1 次共 20 天四、其他事宜1、本院职工请假 1 天以内,由科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院长层层审批,请假 7 天以内,由科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院长、院长层层审批,工作人员请假,事假(包括产假、探亲假等)7 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手续,一般干部职工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请假手续。
2、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考勤工作,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核、记录病、事等假3、办公室将每月考勤情况于次月五日前予以公示,考勤记录应由院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与请假手续资料一并存档做为人员考勤情况的主要依据每年年度考核前将考核记录和统计结果加盖单位公章,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作为年度考核审定的主要依据4、对于达到扣发工资,津补贴及各类奖金条件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停发相关工资,并及时上报县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备案5、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 0 一二年三月七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