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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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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管理程序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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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管理程序编 号:DLHBC-JZ-CX-002版本号:2.1审核人:批准人:受控状态:受 控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6日实施日期: 2019年5月16日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管理程序1. 目的加强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的长效管理机制,本着“实用、合理、经济”的基本原则,提高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 改造水平,努力降低消耗,充分发挥船舶效能,为航海保障用船提供安全可靠的保证2.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编所有机动和非机动船、艇的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3. 定义船舶修理: 船舶设备、部件或零件发生磨损、性能下降以至失效后,为使其恢复 到原有可用状态所采取的各种修补、调整、校正措施船舶重大技术改造:对现有船舶主要设备、船舶主尺度进行技术改造、对船舶主 要性能参数进行提升船舶重大技术改造分为船舶专项重大技术改造和船舶日常重大 技术改造船舶主要设备:船舶的主机、发电机、舵机、锚缆机、锅炉及主要作业设备等影 响船舶安全、船舶适航及作业性能的设备4. 工作程序4.1 船舶修理4.1.1 船舶修理应从安全和节约的原则出发,以原样修复为主,各类修理均不允 许对上层建筑和生活设施大修大改。

船舶修理后应满足现行船舶检验规则、规范、标 准的要求4.1.2 船舶主要设备如修复后无法满足检验技术要求或无修复价值的,可进行技 术改造或更新4.1.3 船舶需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添置或主要机电设备更新的,必须组织进行经 济技术论证,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上报4.1.4 在保证船舶服役年限的前提下,各类船舶的修理工作按以下要求控制:4.1.4.1 船龄在服役年限 1/2及以下的船舶,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修理,保持其 基本性能4.1.4.2 船龄在服役年限 1/2 以上的船舶,应在保证原结构和设备不变的基础上, 按满足安全航行及使用要求进行修理,以保证其服役年限4.1.4.3 船龄达到服役年限 3/4的船舶,应严格控制修理范围和修船费用,在满 足现行规则、规范、标准及保证船舶安全的前提下一般只作维持性修理4.1.5 船舶修理类别划分:4.1.5.1 船舶修理按承修方式分为自修和厂修: 自修:为保证船舶正常航行自行安排的修理 厂修:是指委托船厂或修理公司按照审定的内容进行的修理4.1.5.2 船舶修理按技术状况、运行时间和主要机电设备磨损程度,分为临时修 理、航修、坞修、小修和检修临时修理是指船舶发生故障、机损和海损事故,超出船舶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的修 理及其他急需进行的修理,属计划外修理。

航修是指为消除船舶运行中发生的局部故障而进行的预防性检修航修不得添装 和改造设备航修应结合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检验”进行坞修是对船舶水线以下船体和外露设施进行的检查维修坞修一般应结合小修或 检修进行小修是为消除船舶运行中的隐患,保证船舶及设备安全运行到下次计划修理,按 规定的周期,有计划地结合“中间检验”或“定期检验”而进行的修理小修周期不 得少于 24 个月检修是计划修理中的最大修别,是按规定周期每间隔2至3次小修后进行的修理 检修应结合“定期检验”和“特别检验”进行4.1.6 各种修理类别的时间安排和内容应尽可能吻合船舶检验类别、检验范围以 及检验间隔期的规定,并要同时结合各主要设备使用保养说明书的技术要求进行4.1.7 船舶修理预算的编制和实施:4.1.7.1 技术装备科应在每年的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船舶修理计划及预算, 11 月 15 前报备财务审计处4.1.7.2 技术主管部门根据船舶技术状况和修理费用安排情况对修理项目进行 审查4.1.7.3 各单位根据修理内容,结合日常工作要求和各船的实际,统筹安排船舶 维修4.1.8 修理预算费用的管理使用:4.1.8.1 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修理费用由各单位在批准的年度船舶修理预 算内执行;如有超出,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4.1.8.2 发生机损、航损及其他事故的,其修理费、救助费等符合保险索赔规定 的,按照《船舶安全管理须知BHHB-JC-XZ-015》内容执行,先垫资修复,待赔偿金到 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返还4.1.8.3 船舶修理预算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4.1.9 船舶修理选厂按《航保中心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选定的修理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修理技术良好、修理周期适当、修后服务好、信誉 佳等条件4.1.10 船舶在厂修理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厂、船双方共同负责,要制定相关措 施,确保船长和其他相关人员各负其责4.1.11 船舶厂修期间,所修船舶应组织安排监修,监修项目完成后必须有监修 人员的签字认可4.1.12 监修人员要认真负责,与厂方积极配合,及时发现、纠正船舶修理过程 中使用材料、工艺或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现象4.1.13 船舶修竣后,对拆检的项目应由船厂提供检测质量证书,需经船舶检验 的应有检验报告4.1.14 全部修理项目修竣后,须组织验收,以确保修理项目满足技术和检验要 求,达到修理预期目标4.1.15 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修方要立即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工期或用船 延误由承修方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4.1.16 对船舶维修项目验收的同时,验收人员要同时对船员自修和扩大自修项 目进行验收,验收标准等同其他项目4.1.17 船舶修理工程结束后 1 个月之内,将航海保障中心船舶修理总结等相关 资料报送至中心财务审计处4.1.18 监督检查:技术装备科和船舶管理中心每年要针对船舶使用情况组织不定 期的监督检查4.2 船舶专项技术改造船舶专项技术改造程序包括:前期考察、立项、委托(招标)设计单位、船厂及 重要设备招标、设备技术协议审定及设备订货、开工及监造、试验试航及完工、后评 估4.2.1 明确管理职责中心船舶专项技术改造分二级管理:由主管中心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审计处 主要领导、用船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中心相关处室领导组成项目领导小组,在 财务审计处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由财务审计处相关人员、用船单位主管人员、其他 相关处室相关人员组成)管理项目具体事务机务管理人员、船长、轮机长等船员组 成项目监造小组项目领导小组职责:4.2.1.1 项目领导小组主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决策项目总的运作模式、 总体计划4.2.1.2 负责对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进行指导,向领导、上级单位汇报工作。

4.2.1.3 负责改造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4.2.1.4 定期召开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统一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4.2.1.5 负责审核项目的综合评估报告,对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决定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奖惩措施项目管理办公室职责:4.2.1.6 负责对项目设计、项目建造的标书进行审定,并组织招、评标工作4.2.1.8 负责组织项目内设备、材料、备件购置的商务工作和权限内的审批4.2.1.9 负责技术改造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工期、费用、质量和安全的 控制负有责任4.2.1.10 每月上旬组织召开项目汇报会,对上月的技术改造工作进行小结、提 出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项目领导小组4.2.1.11 处理项目监造组提出的问题,确认变更项目内容4.2.1.13 组织项目的开工、下水、完工验收、综合评估等重要节点活动,完成 综合评估报告4.2.1.14 对项目监造小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造小组职责4.2.1.15 在项目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工作,具体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4.2.1.16 监造组长由用船单位提名,并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监造组长组织实 施项目的具体工作,并对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

4.2.1.17 执行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令4.2.1.18 负责项目内设备、材料、备件购置过程中的技术工作,并负责合同谈 判的技术内容和设备到厂后的验收工作4.2.1.19 负责技术改造过程中的现场管理、监督、协调、检验、试验、验收工 作,对项目的工期、费用、质量和安全的控制负有相应责任4.2.1.20 根据与船厂合同要求按时驻厂,严格按合同实施项目建造,负责与厂 商的协调工作4.2.1.21 代表中心按合同规定进行详细设计图纸审查、进口设备和国内设备的 技术谈判、确定最终订货技术规格书4.2.1.22 负责配合船厂实施各项报检和验收工作的计划安排,提出合理的建议 和方法,做好质量控制4.2.1.23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切技术或商务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与船厂 交换意见,重要事项上报项目管理办公室4.2.1.24 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图纸、资料、文件和往来进行整理、 归类和保管4.2.1.25 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付款节点的完工确认,并提前一个月向项目管 理办公室提出付款计划4.2.1.26 负责项目的调试、完工验收4.2.1.27 在交接船阶段,监造组负责验收,将发现的船舶存在的问题汇总向船 厂反映。

4.2.1.27 项目完工后,监造组负责整理全部资料送计划财务处,并在保修期内 有责任协助保修工作4.2.1.29 项目监造组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项目管理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工 作总结报告4.2.2 前期工作4.2.2.1 根据交通部《关于印发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规 划发[2007]3 号)和交通部《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试行)》(2006 年 12 月)的 相关规定,由用船单位编制专项项目建议计划报计划财务处提出技术改造申请4.2.2.2 中心组织对专项项目建议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并报上级单位4.2.2.3 专项项目建议计划经过上级单位审批后,中心组织用船单位进行需求调研,提出改造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4.2.2.4 中心组织用船单位参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会后根据会议 纪要,用船单位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报上级单位审批4.2.2.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用船单位根据批复组织编制《船舶设 计任务书》,报中心财务审计处初审4.2.2.6 《船舶设计任务书》经上级单位审查正式批复后,中心组织成立项目领 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和项目监造组。

4.2.2.7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用船单位委托设计或组织设计 招标,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送审合同4.2.2.8 设计单位编制《船舶改造规格书》 《船厂招标技术规格书》 《主要设 备采购招标技术规格书》 《一般设备采购技术规格书》及分专业出设计图纸,送相 关机构(如CCS)审查4.2.2.9 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用船单位对上述“规格书”进行审查,形成最终版 本4.2.2.10 根据国家有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用船单位与有资质的招标 代理单位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对船厂、主要设备采购进行招标4.2.2.11 根据评标结果,将拟中标船厂和主要设备厂,相关部门(单位)以书 面形式向上级单位(部门)作请示,批复后,由项目领导小组宣布中标船厂和主要设 备中标厂4.2.3 专项技术改造工程4.2.3.1 根据批复,以《船舶改造规格书》为依据,项目管理办公室与船厂进行 船舶重大技术改造合同谈判,由用船单位领导签《船舶重大技术改造合同》4.2.3.2 根据批复,以《主要设备采购招标技术规格书》为依据,项目管理办公 室组织与主要设备厂进行采购合同谈判,由用船单位领导签《船舶主要设备采购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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