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部发2006年17号文件劳社部发[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厅(局、委):现就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关于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 (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 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 军人(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二、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 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的工资;对拒不 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三、 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 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 36 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 业吸纳实现就业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一) 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 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 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 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定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 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 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 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二) 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 尽快参保;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 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 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 庭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 办法予以解决三) 失业保险问题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 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 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定补缴协议后,失业保 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 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 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五、 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 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 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 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 199 号)的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 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 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 医疗困难问题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 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 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 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 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六、 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残疾等级的衔接问题《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发[2004] 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 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