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2014年日本石油产业的发展与规制改革 在当代,石油是人类生存和进行物质生产的基础,石油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直接影响着人类文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石油消费大国,但同时也是一个贫油国家,其所需石油的99.6%都依赖进口,石油自给率极低,但石油产业在日本经济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2013年,日本前五家石油企业的销售额为24.3万亿日元,约占日本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0%;2014年,石油产业的纳税总额为4.5万亿日元,约占日本全年税收的6.6%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在日本的石油产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以后,除了石油储备以外,国家不再介入石油的进口、精炼及流通环节一 规制改革前日本的石油产业日本要在战争废墟上重建石油产业,实现精炼技术的现代化,恢复精炼设备的生产能力,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和原油的长期稳定供给,所以不得不依靠外国石油公司通过修改《禁止垄断法》、制定《外资法》等,日本政府为外国石油公司创造了与日本石油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法制环境,日本的石油公司陆续与外国石油公司缔结涉及技术合作、委托精炼及委托销售等内容的合作协议,并进一步发展以精炼部门为中心的资本合作,日本搭建起“消费地精炼体制”。
20世纪50年代中期后,伴随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能源需求进入激增期,此时恰逢全世界正在进行“能源革命”,日本也快速进入石油时代,其石油精炼能力从1952年的每天14.75万桶迅速增至1960年的78.93万桶进入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对以日本为代表的世界各国造成了巨大冲击为了防止日本经济社会出现混乱,将石油危机对国民生活的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1973年11月,日本设置了以内阁总理大臣为本部长的紧急石油对策推进本部,同时内阁决议通过《石油紧急对策纲要》以此纲要为基础,日本政策自1973年11月起开始实施强有力的行政指导,其中对产业用石油消费的抑制属于重点,以节约消费量的10%为目标与此同时,资源能源厅发布了《关于为实现家庭用灯油的稳定供给的紧急对策》的通知,控制家庭用灯油的零售价格,开始施行行政指导第二次石油危机期间,日本石油产业界尽最大努力确保原油供给,加上取消库存、彻底实施节约、减少石油消费、景气下降通道和能源转型等导致的石油需求减少等因素,日本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1985年9月的“广场协议”后,日元急剧贬值,作为国家促进进口政策的一环,日本也意图扩大石油等产品的进口1986年1月开始实施《特定石油制品进口暂定措施法》(以下简称《特石法》),关于汽油、灯油等轻油的进口,只承认拥有“储油能力”、“替代生产能力”和“质量调整能力”的从业者,因此事实上只有石油精炼业经营者和一级成品油批发商具有原油进口权。
基于石油在日本的初级能源供给所处的中心地位和几乎100%的海外依赖性,加上其作为战略性国际商品的性质和主要产油地区中东国家的地缘政治动荡,维持长期稳定供给是日本能源政策的根本但是,在经济高速增长之后,日本经济社会的各领域都开始出现国际化、自由化和规制缓和趋势,也要求对石油产业的规制进行重新调整日本的石油产业开始进入基于市场原理的自由竞争时代二 日本石油产业的规制改革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际石油情势和日本国内石油供需结构等石油产业相关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方面强烈要求调整石油政策,以推动石油产业的合理化和有效化发展改革之初,日本石油产业的状况是:石油精炼行业设备过剩,开工率低于美国,二次加工(重质油分解)比率低;汽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日本石油资源匮乏改革目标是:在价格上与国际接轨;保持国内一定程度的精炼能力;确保成品油质量和建立完善的危机管理体制换言之,日本要在继续维持“原油进口、国内精炼”的同时,降低汽油价格实现与国际接轨一)第一阶段的规制改革(1987~1993年)作为石油产业规制改革的第一步,日本政府于1987年放松了对石油二次加工设备生产能力的规制,鼓励石油精炼企业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1989年废除汽油产量的配额制度,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产量。
在流通领域,1989年废除煤油的库存量下限规制;1990年废除对加油站转籍(从A企业系列转为B企业系列)的限制和新建加油站的总量与距离规制1991年进一步放松对石油一次加工设备生产能力的规制,即当现有精炼设备的开工率达到90%时,可以增加精炼设备(但是仍需通产省依据《石油业法》进行审批);1992年废除对石油精炼企业原油处理(对原油进行脱水、脱酸、脱除杂质,使之成为合格商品的工艺过程,又叫原油脱水)的产能规制;1993年废除重油进口关税的阶梯税制第一阶段的规制改革主要集中在生产领域,即取消了政府对成品油生产的数量规制政府和产业界曾经担心供给过剩和恶性价格竞争会导致石油制品市场的混乱,为此,一方面通产省加大对原油、成品油需求与供给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公布,同时于1990年改革石油制品的定价机制,发布《关于石油制品价格的定价方式的通知》,规定石油精炼企业或成品油一级批发商每个月将成本变化的数值及其详细的计算依据提交通产省备案,以此及时掌握成品油批发价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必要时通过行政指导予以干涉(根据1976年的《汽油销售法》第19条规定的授权);另一方面,负责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也相应公布了《应对掠夺性定价指南》,宣布将对通产省依据1976年《汽油销售法》第19条的规定公布的汽油销售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证据确凿后依法严办。
在上述“组合拳”的威慑下,加上日本当时的经济泡沫致使汽油的需求增加,石油产业第一阶段的规制改革并没有引发预想中的混乱,从而为第二阶段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条件二)第二阶段的规制改革(1996~2002年)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面临着日元升值、产业空心化等前所未有的问题为了摆脱困境,通过规制改革恢复经济活力的观点获得了日本社会各界的支持1993年,作为日本首相私人咨询机构的经济改革研究会在其政策建议中提出了“经济性规制原则废除、社会性规制控制在最低程度”等更为激进的规制改革指导方针针对石油产业,报告书给出的原则是:平时自由,紧急时规制为了落实上述原则,1994年石油审议会设立石油政策问题小委员会,具体讨论石油政策以及是否延长1996年到期的《特石法》等问题1994年12月,该小委员会在《今后成品油的供给方针》中提出了“推进石油制品的国际化和国内流通的效率化;确保石油的稳定供给;加强在环保和质量方面的制度设计”的改革方向[1]1996年,日本政府没有延长《特石法》的实施期限,反而将其废除,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石油制品进口自由化,1997年彻底取消石油制品的出口规制在流通流域,1997年废除了加油站汽油原产地证明制度。
在生产环节,1998年废除新增精炼设备的现有设备开工率规制(但是仍需通产省依据《石油业法》进行审批);2002年3月废除石油产业基本大法——《石油业法》《石油业法》的废除标志着日本对石油行业的经济性规制完全取消三 规制改革对日本石油产业的影响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酝酿石油产业的规制改革,至2001年12月废除《石油业法》以完全废除政府对石油产业的经济性规制,前后经历了约20年的时间从结果来看,可以认为日本的改革达到了既定的目标,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加快了石油精炼企业之间的合并与业务合作1996年放开成品油进口以后,为了应对国外成品油的竞争,日本各精炼企业纷纷实施了精炼厂的大型化和规模化,主要手段为企业之间的合并和业务合作如图18-1所示,自从1985年的昭和石油与壳牌石油合并以来,日本的17家大型石油精炼企业和一级成品油批发企业至2012年已经合并为7家,而且在这7家企业当中也多有业务合作石油企业之间的业务提携包括储油设备的相互使用、成品油的相互配送等,通过此类物流合作,不仅节省了运输和仓储费用,又可以在全国设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图18-1 规制改革后日本石油企业之间的合并与业务提携(二)加速了石油精炼企业纵向一体化的进程所谓的“纵向一体化”指石油精炼企业(包括一级批发商)以自有资本进入成品油的零售领域,主要表现为自己出资设立直营加油站。
根据2004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所做的《汽油流通渠道现状调查》,汽油的流通分为系统内流通渠道和系统外流通渠道系统内流通渠道指来自石油精炼企业(包括一级成品油批发商)的汽油,经过销售子公司的加油站或二级成品油批发商(一般特约店)的直营加油站或三级成品油批发商的直营加油站,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特别要注意的是,这些系统内加油点被授权使用石油精炼企业(或一级成品油批发商)的商标,即加油站与这些企业签订品牌使用协议,被授权使用后者的品牌进行销售,作为对价,这些加油站不得销售品牌以外的汽油上述系统以外的渠道在日本被称为系统外流通渠道,指汽油进口商或石油精炼企业(包括一级成品油批发商)将汽油批发给商社系统或日本农协系统下的品牌加油站或不隶属于任何系统的独立加油站从趋势来看,非直营店(包括特约店和销售店)从1995年的84.5%减为2005年的66%,而直营店的比例却在扩大,从4.4%增加至15.2%三)加剧了流通领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1.掠夺性定价实施市场机制以后,日本成品油领域,特别是汽油产品的掠夺性定价现象呈现上升趋势,从2001年的86件上升至2009年的956件,2010年虽然有所下降,但是仍为714件。
[2]掠夺性定价的发起者往往是属于某个大的一级或二级成品油批发商的加油站,受害者往往是这些加油站周边的独立加油站,因为独立加油站的财力有限,不能在价格战中实施追随战略,进而会慢慢失去客源;即使勉强降价,也会因经营赤字而慢慢倒闭破产或被吞并2.差别定价差别定价主要发生在汽油批发商和零售商(加油站)之间,表现为石油精炼企业或成品油一级批发商对系统内加油站和系统外加油站之间的批发价差异,以及它们对系统内直营加油站和非直营加油站之间的批发价差异根据2004年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同一区域内石油精炼企业或成品油一级批发商对系统内的汽油批发价平均每升高于系统外批发价8日元左右根据2006年日本资源能源厅的调查,2006年4月,石油精炼企业或成品油一级批发商对其直营店的批发价平均每升低于对非直营加油站(特约店和销售店)的批发价8.6日元,同一地区内的上述差异为7.4日元汽油的竞争主要是价格差异,相对较高的批发价使非直营店的市场份额不断减少,而且这种现象在加剧比如一级批发商直营店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从2000年的7.8%增加为2009年的11.3%,而非直营店的份额则从77.7%减为63.2%处于劣势的非直营加油站认为,上述批发价差异是石油精炼企业或一级成品油批发商积极扩张直营加油站、挤压非直营加油站的战略意图的表现,是不公平的竞争手段。
3.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虽然系统内和系统外的汽油批发价有每升8日元左右的差别,但是系统内的非直营加油站因为使用了精炼企业或成品油一级批发商的商标并且拥有稳定的汽油供给,所以作为对价,它们被禁止从系统外渠道批发汽油,否则将被取消使用商标权的资格实际上,精炼企业或成品油一级批发商通过系统内渠道和系统外渠道流通的汽油的质量完全相同,而且它们对非直营店购入系统外汽油的处置方法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据此非直营加油站认为成品油一级批发商滥用商标权属于《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另外,非直营店与精炼企业或成品油一级批发商签署的《汽油销售合同》中的内容,往往是由后者单方面决定,特别是作为核心条款的批发价的设定,销售合同往往只写“批发商自行决定”或“另行规定”等有利于批发商的内容,至于批发价的计算方法及依据,非直营店往往不得而知因此,非直营加油站认为批发商这种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的行为同样属于《反垄断法》中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