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一生产能力和条件实施细则备注1应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 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在常规车辆四大工艺的生产线上,应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增加工序的具体工位 和区域标识,关注能源装置、驱动装置、整车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零件的存储区域 的设置和标识整体作业环境应达到及时清理、清扫、整理的初步要求;生产线上应适宜、合理配置动力系统专用配送器具应明确物料配送活动中安全防 护措施;生产和存储区域应有效识别危险源对主要危险源电池的存储、运输、安装、接线、 整车运行方面,都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管理方案和应急措施)生产线上应明确提出所应增加温度与湿度、用电安全(电线线缆的绝缘与裸露情 况的处理)、安全与防护方面等环保、安全措施,并配备专用装置2 *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 品特性要求相适合.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设备、 工装和工具,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必 要时,还需有充电设备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在满足常规汽车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在整车装配及新能源汽车 系统装配方面,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所必须的专用夹辅具、专业电工装配工具和仪 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申请企业如生产具有可充电功能的新能源汽车,还需有充电 设备。
如申请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的关键或重要零部件、总成,其机加工、表面处理及 装配生产设备的设备配置、加工范围、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生产规模能力要 求相适合二设计开发能力3*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统一 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应当配 备与设计开发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最 新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法规进行跟踪、评价和转化;能够完成整车1、应专门设置的机构长期负责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与改进活动,可以设置在技术中 心或研发中心内部,也可专门设置一个并行的部门对于集团化管理的公司,可由其上 级部门/集团统一设立、管理产品设计开发工作(集团化公司应按照内资企业、外资企 业分别设置研发中心),申请企业至少承担与新能源汽车开发相关部分的主要设计工 作其人员需要固定(特别是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装置系统、驱动系统等方面开设计、系统和总成匹配工作发的人员);其它涉及常规汽车开发过程的人员可以兼做常规汽车相应的开发工作1) 对于自主研发及合作研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 负责以下设计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具体活动如下: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中关 键零部件的功能和性能开发;整车总布置、车身设计、底盘总布置、车架设计;整车 动力系统的动力匹配计算和设计选型;整车控制系统的控制原理和控制策略开发;整 车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结构设计各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 据代码的开发;机电耦合装置和变速装置结构设计;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 评审、验证、确认;技术文件管理;新能源汽车和标准化工作等等.(2) 对于购买技术和委托开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 负责以下相关设计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
具体活动如下: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 统中关键零部件功能、性能参数要求的提出;与其它相关系统和总成的匹配、通讯和控 制;产品测试和评价;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设计 控制等等.(3) 对于直接购买的系统、总成及零部件产品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负责以下相关 设计开发或技术管理工作•具体活动如下:米购的相关系统与其它总成和整车匹配、与整 车通讯和控制系统接口等方面的技术要求的提出,以及验证、确认活动2、 新能源汽车整车控制系统及动力系统的设计开发活动必须有明确的人员分工研发 机构中应有明确的职责人员负责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技术及标准的跟踪、试验及评价、 样车及样品试制与调试、技术转化、生产准备及工艺开发工作.3、 上述职责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和研发岗位所要求的能力4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 流程和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 业指导书,内容内容至少应当覆盖自主知识 产权产品及整车设计全过程、技术文件管 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 用设计开发工作流程可在常规汽车的设1、申请企业应建立适于本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工作的流程管理文件,包括从 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设计更改的整个过程该流程必须完整 覆盖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整车的设计全过程。
如果某种产品的部 分设计工作委托给其它企业完成,设计开发流程也必须覆盖委托设计的活动环节和管 理要求开发流程可与常规汽车结合、统一设立,也可单独设立新能源汽车的专门开 发流程计开发流程中予以体现,要突出新能源汽车 设计开发相关的环节和要求设计规范应能够知道指导自制和改装 方面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验证、采购总成部 件功能与性能要求的开发和确认等工作;至 少覆盖整车控制、电机控制、变速器与动力 耦合装置控制、车载能源管理、车载充电管 理、通讯和数据交换等系统和子系统功能与 性能要求的开发和验证等工作2、申请企业还应建立指导具体设计工作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这些文件应当满足 以下要求:(1) 对于自主研发及合作研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应建立完善的设计规范及 作业指导书(合作研发的部分根据合作双方的分工完善自行承担工作的规范及作业指 导书,其他方面完善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可能包括: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中 关键零部件的功能和性能开发;整车总布置、车身设计、底盘总布置、车架设计整车 动力系统的匹配和选型(尤其是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与传动系统的匹配和选型); 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结构设计;整车控制系统的控制原理和控制 策略开发;各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代码的开发;机电耦合装置和变速 装置结构设计;整车、整车控制系统和动力总成系统的设计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时 应注意的事项;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方面的内容。
2) 购买技术和委托开发的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也要求建立相应的设计规范及 作业指导书,要能指导的设计开发的相关工作,介绍技术原理及有关模型、策略,企业能 够在后续开发、改进中加以运用,在设计输入、设计验证、确认和设计更改环节中应 说明设计的规范要求,不仅包括与其连接的系统总成匹配设计和验证活动也包括整车 数据通讯和控制开发活动中的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以上两项为判定是否掌握核心技术的条件⑶直接购买的系统、总成及零部件产品,只要求在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和确认时提出应 注意的事项,以及与其连接的系统总成匹配整车数据通讯和控制等方面应建立设计规 范及作业指导书不判定为掌握核心技术(4)要求建立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环节申请企业应能提供这些文件的应用实例5*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 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应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技术 原理、结构、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 通讯和数据交换、失效模式和安全风险以及 测试评价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诊断和解决1、掌握核心技术的基本要求(1 )理解整车、关键系统或总成的技术原理、控制方法、通讯、结构、功能、主要技 术特性、失效模式和测试评价方法;(2 )理解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包括各系统之间接口定义、逻辑关系图、技 术特征参数等;措施等。
此外还应理解制定控制系统、车载能源 系统、驱动系统等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 定义等对于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具有相应的 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3 )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主要环节的加工参数;(仅对掌握的核心技术)(4)理解产品的安全性及潜在风险;(5 )理解主要故障模式、诊断方法和解决方案2、 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种核心技术的 掌握程度应按不同的要求处理1) 对于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企业应能深入理解整车控制系统申请企业应能够提 供整车控制系统的整车控制策略框架、控制原理图、电气结构原理图、电路图、总成 图、装配尺寸图;应能够提供整车控制系统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之间的通讯协 议和数据交换代码;应能够提供整车控制系统及子系统的源程序软件;应具有整车控 制系统和子系统(硬件和软件)的功能和性能检验、测试能力;应具有控制系统和子系 统的故障诊断能力、维修能力2) 对于车载能源系统和驱动系统,允许采购其它企业开发的产品,能够提出车载能 源系统和驱动系统及子系统的技术要求、功能和性能指标、测试评价方法;能供提供 车载能源系统和驱动系统及子系统的结构原理图、电路原理图、控制原理图、控制策 略框架、总成图、装配尺寸图;应能提供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与控制系统之间的通 讯协议和数据交换内容;具备简单的电性能(包括电压、电流、电阻、绝缘等、高压电 安全、危险气体浓度、温度测量等项目的检测能力;具备车载能源系统和驱动系统及 子系统的基本故障诊断能力和更换能力。
当企业明确掌握的核心技术不是控制系统时, 对于其掌握的驱动系统(或车载能源系统)需要提供与稳定合作的机电耦合装置(或电 机)或者动力电池生产商的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确保合作开发的 形式、能够及时提供满足整车要求的机电耦合装置(或电机)或者动力电池3、 对于“掌握”的核心技术,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的核心技术应 具有完整的知识产权,此时需要详细说明自主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过程及成果(如硬 件、软件、评价验证、流程规范等);当采用非完全自主研发(包括购买技术、委托开 发、合作开发等)的技术时,企业应具有部分知识产权,至少包括设计更改权和使用 权,此时需要提供与技术合作方、转让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共享的协议,明确设计更改权和使用权等权限对于企业不“掌握"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方面不做要求6*应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 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包括与企业自 身研发工作相适应的试验验证能力1企业应提供与申请《公告》产品技术路线、技术方案一致的新能源汽车样车,包括 掌握核心技术的样件同时还应具备样车、样件的试制能力,包括应配置必要的设备、 模具、胎具、夹具、辅具、验具等设备或工装。
2、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和驱动系统如果为自制应配置试制工艺要求的加工 设备,同时应具备按照技术规范进行作业试制能力上述系统的硬件部分米取对外委 托加工方式时,需要对供方的试制及验证能力进行评审、确认7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当 充分适宜;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 应当以能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 出,应当对其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 存相应记录产品设计开发活动:1设计输入应包括:① 市场研究、示范运仃记录和质量反馈信息;② 以往开发经验或同行经验数据;③ 设计目标、可靠性和质量目标;④ 产品水平基准数据;⑤ 产品可靠性研究数据;⑥ 顾客要求.2、设计输出应包括:① 工程图纸;关注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如电路原理图、控制原理图、控制策略框架、控制 系统与车载能源系统及驱动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方面的规定等;② 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必要的材料规范;③ 样车;④设计验证、设计评审、设计确认的报告;⑤ 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⑥ 自制件和采购材料清单;⑦ 新设备、工装和设施要求;⑧ 量具/试验设备要求过程设计开发活动:1、 设计输入:源于产品设计开发活动的输出。
细化各个系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