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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地方税务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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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地方税务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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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地方税务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出台的背景《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缴纳,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据此,我局于 2007 年 12月 21 日出台了《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管理通知》(莆地税发〔2007〕 163 号),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进行了统一2015 年 2 月 25 日,省地税局出台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 号),规定“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由于我局 2007 年出台的《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管理通知》(莆地税发〔2007〕 163 号)部分条款与省地税局 2015 年第 2 号公告相违背,故将莆地税发〔2007〕163 号文废止,重新 规范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

考虑到市局各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没有对外公告权,且各基层地税部门管辖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期限宜统一,因此,《公告》对莆田市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湄洲税务分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予以统一明确二、具体申报缴纳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 号)精神,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殊性,公告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缴纳外,其余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同一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应一致三、公告的施行时间本公告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2017 年 5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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