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牘所見刑徒之行書工作——兼論里耶簡中的女行書人徐暢[搜索該作者其他文章](北京大學歷史學系)(首發)“行書”一詞,屢見于傳世的秦漢文獻,如許慎《說文解字·邑部》:“郵,竟上行書舍,從邑、垂垂,邊也[1]《後漢書·楊震傳》描述楊震死後,“弘農太守移良承樊豐等旨,遣吏于陝縣留停震喪,露棺道側,震諸子代郵行書,道路皆爲隕涕[2]從字面意思看,行書人大約指傳遞文書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均有《行書律》, 整理者以爲“行書律”是關于傳遞文書的法律規定[3]秦漢時的文書傳遞方式,據目前掌握的材料,包括“以郵行”、 “以亭(燧)行”、“以次傳行” (“亭次行”、“燧次行”、“縣次傳行”)“吏馬馳行”、“輕足行”、“行者走”等各種形式[4]而比較常見的是“以郵行”,即通過郵驛系統來傳遞故而學界的關注點,也大多集中在對秦漢郵驛制度的探討上,高敏、樓祖詒、陳直、李均明等先生, 先後借助居延漢簡的材料,對漢代的郵傳、 文書收發等相關制度進行了細緻地考辨[5]而近年來,借著尹灣漢簡(1997)、敦煌懸泉漢簡(2000)、張家山漢簡(2001)的陸續刊布,關于郵及郵人的設置、郵人待遇,郵驛管理的相關細節,也逐漸明晰起來。
高榮先生在這方面用力尤多,他不僅借助簡牘材料條析了郵書傳遞方式,還從整體思路出發,勾勒秦漢帝國從中央到地方的郵驛管理系統[6]更有學者以專書的形式,回顧了中國古代郵驛發展的全過程,尤其是驛路多彩奇异而艱苦跋涉的生活片斷[7]郵驛系統, 作爲秦漢帝國信息上傳下達的血脈神經,引起足够多的重視,本不爲過但是我們也不要忘了《二年律令·行書律》中對于“以郵行”文書的種種規定,當時的郵傳制度,主要爲傳遞緊急文書與重要信息服務,郵只設在交通要道上,負責“制書”、“急書”等重要公文的遠距離傳送幷爲過往公職人員提供食宿服務而帝國行政地理的末梢:縣 (道)、鄉、里之間文書的傳送以及私人信件收發,大約都游離于郵傳體制之外2003 年初公布的里耶秦簡公文書中的收發記錄表明,秦代遷陵縣與下屬諸鄉、縣級機構、臨近諸縣,乃至洞庭郡之間的公文往來甚爲頻繁,但很少借助郵傳系統,多是由公文簽發方派專人直接送到接受方[8]多數文書是由下級吏員、一般民衆、甚至隸臣妾遞送的”[9];而睡虎地秦簡《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亟告官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
[10]也提示我們,郵人以外, 負責行書的還有隷臣妾高恒、張榮芳、 韓樹峰等先生在討論秦代刑徒時[11],都據此以爲刑徒有運送官物和傳遞公文的工作但未詳細展開論説事實上, 簡牘材料中保留了相當數量的以刑徒行書的例證,值得重視而里耶簡中的行書人,竟然還包括女性 (隸妾),這些都提示我們,“真正爲中國古代郵驛事業承擔風險和付出辛勞的人們,其實數量遠遠多于在正式編制中的‘郵人’和‘驛卒’”[12]一、“以郵行”、“郵人”與刑徒行書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行書律》的相繼出土,極大地豐富了我們對于秦及漢初郵驛制度及文書傳遞的認識其中《二年律令·行書律》對“以郵行”的文書有若干規定2)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官相付受財物當校計者書,皆以郵行276)令郵人行制書、急(265)書,複,勿令爲它事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北地、上、隴西,卅里一郵;地險陝不可郵者,(266)得進退就便處郵各具席,設井磨吏有縣官事而無僕者,郵爲炊;有僕者,叚(假)器,皆給水漿267)書不急,擅以郵行,罰金二兩272)書不當以郵行者,爲送告縣道,以次傳行之諸行書而毀封者,皆罰金(274)一兩書以縣次傳,及以郵行,而封毀,□ 縣□ 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僥(檄)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
275)[13]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田律》也有相關規定:“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14]這意味著,秦及漢初郵傳服務範圍有限,交郵傳送的文書有皇帝詔令、緊急公文及路程超過五百里的較重要公文據彭浩先生考證, 這些公文當包括呈報郡守及中央的奏讞文書,郡縣官員管理財物的審校報告、上計文書等[15]高榮先生以爲還包括軍事文書,但行程未必都在五百里以上[16]專門負責傳遞郵書的人員,稱“郵人”,敦煌懸泉漢簡中有“郵人”:(3)一一四⋯⋯ 八月己丑日蚤(早)食時, □ 相郵人青 □ 付□ 土郵人 ⋯⋯(A) ⋯⋯ 十月丙子 (B)(87-89C:33)[17]《二年律令·行書律》關于郵人的規定:(4)一郵十二室長安廣郵廿四室,敬(警)事郵十八室有物故、去,輒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戶勿减令郵人行制書、急(265)書,複,勿令爲它事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複蜀、巴、漢中、下辨、故道及鶏中五郵,郵人勿令(徭)戍,毋事其戶,毋租其田一頃,勿令出租、芻稾268)郵人行書, 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 笞五十; 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 過一日,罰金二兩郵吏居界過書,(273)弗過而留之,半日以上,罰金一兩[18]。
郵人乃從事郵遞的專業人員,故由國家提供田宅(受田數量爲一頃半),有死亡、離崗者,替代人接收此田宅,邊遠地區的郵人,可以受到免除部分徭役的優待作爲專業人員, 國家對郵人行書的速度, 有極爲嚴格的規定, 一般是一晝夜二百里彭浩先生借助 《二年律令·戶律》討論郵人的經濟負擔,在比照上引資料(4)中複蜀、巴、漢中等地郵人賦役負擔的規定與秦簡《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書有亡者, 亟告官 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時産生了疑問,巴蜀等五郵郵人可獲免一頃田之租稅, 只須交半頃,而法律規定受刑的司寇、隱官等受田五十畝如果如行書律而言,由隸臣妾等刑徒充任郵人,獲得免租,那豈不是政府還要支付一部分錢[19]?問題出在彭浩先生對于《行書律》律文的理解上,原文只是說,傳送收到文書,必須詳細登記時間, 而隸臣妾年老體弱及不足信賴的,不要派去傳送文書, 幷沒有講文書是以“郵”的方式傳遞[20]而有關隸臣妾的規定,也不是選拔郵人的標準如筆者在引言學術回顧中指出的,學者們往往過分關注“郵”這一種形式而將一些普通的文書傳遞的規定理所當然地認定爲郵傳制度規定其實秦漢的文書傳遞方式,還包括多種形式,“以郵行”當指通過郵人專職傳遞文書。
高榮先生舉居延漢簡中行書文書的例證,負責傳遞文書者多爲戍邊吏卒,“以郵行”者也如此,從而以爲,“以郵行”的文書幷非“郵人”、“郵卒”,而是由發文者派專人遞送的文書由何人遞送與其傳遞方式無關[21]這是值得商榷的漢代邊塞原有烽燧系統用以警戒,邊地的郵傳系統亭、驛等往往與烽燧幷行,燧即稱爲驛諸部統轄5—8 座亭、燧,其中一、二座充當驛站,部、燧吏卒在執行戍邊任務同時,負責相關軍政文書之傳遞,這是邊地的特殊情况[22]至于內地,在郵路上奔走,爲官府傳遞緊要文書的,當是專職之郵人上引睡虎地秦簡《行書律》 中關于隸臣妾行書的規定,顯然不屬于“以郵行”,可與前引秦律《田律》“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以及《二年律令·行書律》“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對照理解即在郵路不能伸展到的地方,或者路程較近,則派遣門亭卒、捕盜、輕足等兼職傳遞文書輕足”,整理小組注釋爲“走得快的人”[23],又見于《淮南子·齊俗》:“故江河决,沉一鄉,父子兄弟相遺而走,爭升陵阪,上高丘,輕足先升,不能相顧也《覽冥》描述戰國諸侯紛爭而勞民的情况:“是故質壯輕足者爲甲卒,千里之外,家老羸弱,凄愴于內”[24]。
可以與居延漢簡常見“行者走”[25]及敦煌漢簡所謂“東書苻驗一編□尉府九月戊子奉郵書走卒過受臨街卒顛之”[26]對照理解,即以步行方式傳遞文書,在這種近距離的步行傳遞文書中,少不了刑徒的身影我們知道秦及漢初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主要在官府監管下,從事與刑名相應的勞動如宏《漢舊儀》 記秦制: “凡有罪, 男髡鉗爲城旦, 城旦者, 治城也;女爲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歲完四歲,鬼薪三歲鬼薪者,男當爲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爲白粲者,以爲祠祀擇米也,皆作三歲罪爲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爲作,如司寇,皆作二歲”[27]有治城、伐薪、擇米、守備等固定項目傳遞文書,幷非刑徒之本職工作,而是兼職我們還可以見到不少的刑徒兼職行書事例如“以次行”的傳遞方式,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著名的“遷子爰書”[28]:(5)(遷)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五(伍)丙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 46),敢告」告法(廢)丘主:士五(伍)咸陽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謁鋈其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47)去(遷)所論之,(遷)丙如甲告, 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48)代吏徒, 以縣次傳詣成都, 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
法 (廢)丘已傳,爲報,敢告主(49) 士伍丙在被流放到蜀郡邊縣的過程中,負責押送他和恒書(整理小組注:疑指解送文書)的是吏和徒隸(徒隸應指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詳下解釋)過了廢丘這一縣後,以縣次傳,逐縣更換吏與徒隸,直至解送到成都前面說到西北邊塞地區,負責傳遞文書的多是燧卒、燧長、士吏等, 不過反映西漢中後期及東漢前期情况的居延漢簡中,也存在著用解除刑具的弛刑徒傳遞文書的情况,見于如下簡文:(6)入南書五封三封都尉印一詣府一詣□□ 大守府六月九日責戍屬行謹 □ 在尉所詣 □ 壽掾革一合渠甲塞尉印詣會水塞尉六月十一日起一□ 史候史印詣官六月十八日起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平旦時橐他長萬世受破胡弛刑孫明合 552.3,552.4[29](7)入北第一橐一封居延丞印廿六日寓中⋯⋯ 弛刑唐陽行 E.P.T49:27 (8)入北第一橐書一封居延丞印十二月廿六日日食一分受武强駅卒馮鬥即弛刑張東行 E.P.T49:28[30]這些都是文書的傳行記錄,又稱爲“過書刺”除標明文書傳遞方向及郵件數量等信息外,最重要是記錄某段路程傳行的起訖時間及經手人。
這裏的經手人, 正是在橐他、 破胡等燧工作的弛刑徒另外,敦煌懸泉置中,也有一定數量的刑徒,有些刑徒是由敦煌郡府分派的,見于懸泉漢簡:(9)縣(懸)泉置陽朔元年見徒名藉(籍)Ⅱ0215②: 1 (10) ■右受府施刑十一人 II 0114 ④:16[31]據“東第一封橐一,驛馬行,西界封書張史印,十二月廿七日甲子,晝漏上水十五刻起,徒商名 永初元年十二月廿七日,夜參下餔時分盡時,縣( 懸) 泉驛徒吾就付萬年驛A) 十二月廿七日夜參下餔分盡時B)(VI F13C ②:10) ”[32]的提示,這些刑徒,當有不少數量從事往來行書的工作二、里耶簡公文傳遞情况與刑徒行書新例2002 年,湖南湘西龍山里耶古城一號井中出土了約37000 余枚秦代簡牘,內容主要是秦代遷陵縣的官署檔案,其中政府之間往來之文書(原件及副本) 占了相當大的比例據對目前公布的37 件秦簡內容的釋讀,其中保存的公文,大都詳細記錄有發文、收文的時間、傳送人、傳送方式、啓封人等信息,印證了秦律《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也)”的規定陳偉先生曾對這些公文傳遞記錄進行過一些初步分析,其中遷陵縣與洞庭郡的文書傳遞,有標明“以郵行”者,其餘大都是由發文單位派遣人員,以步遞的形式直接送達收文單位,其中送出稱“某人行”,由某人送來稱“某人以來”[33]。
下面嘗試將已公布簡文中的文書收發情况(以遷陵縣治里耶爲中心),列表如下[34]:里耶簡所見公文傳遞情况一覽序號編號傳遞方向(收 / 發)傳遞路徑收/ 發時間(秦始皇?年?月?日)傳遞人(身份/ 籍貫 / 名)傳遞方式1 J1(6)2 收入洞庭郡—遷陵縣以郵行2 J1(8)133 收入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