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分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刑事上诉制度演讲范文 澳门大学中葡翻译学士、汉字法学士、葡文法律硕士硕士 一、引言 刑事诉讼法关键有三个目标:表现公正及发觉事实真相、保护人的基础权利,和重建法律上的安定〔1〕经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第1/97号宪法性法律修正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于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文确定上诉权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辩护保障〔2〕,但因为澳门主权的移交,该项基础法律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停止在澳门生效,所以,我们期望能借助《澳门尤其行政区基础法》继续这保障然而,在《基础法》内我们似乎找不到任何条文直接要求上诉权作为针对有罪刑事判决的基础权利不过,《基础法》第四十条要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劳工条约适合用于澳门的相关要求继续生效,经过澳门尤其行政区的法律给予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亦确定上诉权,其第十四条第五款要求:“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另外,依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除法律要求之例外情况外,嫌犯在诉讼程序中任何阶段内尤其享受下列权利: a)在作出直接和其相关之诉讼行为时在场; b)在法官应作出裁判而裁判系对其本人造成影响时,由法官听取陈说; c)不回复由任何实体就对其归责之事实所提出之问题,和就其所作、和该等事实相关之申明之内容所提出之问题; d)选任辩护人,或向法官请求为其指定辩护人; e)在一切有其参加之诉讼行为中由辩护人援助;如已被拘留,则有权和辩护人联络,即使属私下之联络; f)介入侦查及预审,并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其认为必须之方法; g)获司法当局或刑事警察机关通知其享受之权利,而该等机关系嫌犯必需向其报到者; h)依法就对其不利之裁判提起上诉。
该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亦要求:“对法律无要求为不可上诉之合议庭裁判、判决及指示,得提起上诉 由此我们能够肯定,被确立的除有上诉权外,还有可提起上诉标准 二、澳门刑事诉讼事宜的法渊源 基础上,澳门的刑事诉讼法律有两个渊源: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3〕及《澳门尤其行政区基础法》前者是基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对澳门全方面行使主权,在过渡期问题上对法律体系进行当地化的结果,其目标是为澳门提供因应其特色的合时及合适的法律工具,却不失其大陆法系的特点后者是在法律范围内对“一国两制”标准的表现及保障,亦是澳门尤其行政区基础法律,规范以保护人的尊严、尊重人民意愿、保障公民权利,及以自由主义作为社会基础的民主体系 须注意一点,伴随澳门主权移交,在一般法例方面引入若干修改,使其和《基础法》接轨是很自然的,这么的立法修改无可避免地牵涉到澳门的司法组织领域及刑事诉讼法领域为此,本人认为有须要介绍一下新的澳门尤其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第9/1999号法律)当中,对本文专题的探讨至为主要的一些方面 《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一条第一款确定澳门尤其行政区享受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七条则要求:“为着对法院裁判提起上诉之目标,法院分为若干等级。
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还要求,(《基础法》第八十四条所要求的)终审法院为法院等级中的最高机关,有权限“审判对中级法院作为第二审级所作的属刑事的合议庭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只要依据诉讼法律的要求,对该合议庭裁判系可提出争吵者”〔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三)项〕第七十三条对《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有关上诉的要求作出了主要修改 “第三百九十条 (不得提起上诉之裁判) 一、对下列裁判不得提起上诉: a) ………… b) ………… c) ………… d) 由中级法院在上诉中宣示之非终止案件之合议庭裁判; e) 由中级法院在上诉中确定初级法院裁判而宣示无罪的合议庭裁判; f) 由中级法院在刑事上诉案件中就可科处罚金或八年以下徒刑所宣示之合议庭裁判,即使属违法行为之竞合之情况亦然; g) 由中级法院在上诉中确定初级法院就可科处十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所作的裁判而宣示的有罪合议庭裁判,即使属违法行为的竞合的情况亦然; h) 属法律要求的其它裁判 二、…………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上诉的依据) 一、在同一法律范围内,如终审法院就同一法律问题,以相互对立的处理措施为基础宣示两个合议庭裁判,则检察院、嫌犯、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得对最终宣示的合议庭裁判提起上诉,以统一司法看法。
二、如中级法院所宣示的合议庭裁判和同一法院或终审法院的另一合议庭裁判相互对立,且不得提起日常上诉,则得依据上款的要求提起上诉,但当该合议庭裁判所载的指导跟终审法院先前所定出的司法看法一致时除外 三、在该两个合议庭裁判宣示之间的时间内,如无出现直接或间接影响受争论法律问题的处理的法律变更,则该等合议庭裁判视为在同一法律范围内宣示 四、仅得以先前已确定的合议庭裁判作为上诉的依据 第四百二十二条 (检阅及初步审查) 一、卷宗经终审法院接收后须送交检察院,其于五日内检阅之,随即须送交裁判书制作人,其于八日内作初步审查 二、裁判书制作人得命令上诉人递交和上诉所针正确合议庭裁判相互对立的合议庭裁判的证实 三、在初步审查中,裁判书制作人须审查上诉可否受理及上诉的制度,和该等已作的合议庭裁判之间是否存在对立情况 四、初步审查进行后,卷宗须连同合议庭裁判书草案一并送交其他法官,其于五日内检阅之,随即须送交举行首次会议的评议会 第四百二十三条 (评议会) 一、如出现使上诉不可受理的理由,或得出的结论系认为已作的合议庭裁判之间无对立情况,则驳回上诉;如结论认为有对立情况,则上诉程序继续进行。
二、上款所指的决定系由相关法院的三名法官在评议会中作出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审判的预备) 一、如上诉程序继续进行,须通知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在十五日期间内以书面提出陈说 二、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须在陈说中作出结论,指出应以何种意思定出司法看法 三、陈说书附于卷宗,或陈说书呈交期间届满后,卷宗须送交裁判书制作人,方便其在二十日内进行相关工作,随即须连同合议庭裁判书草案一并送交终审法院院长及其他法官,方便依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组成方法在十日内同时进行检阅 四、检阅的期间届满后,终审法院院长命令将卷宗登记于表上 第四百二十五条 (审判) 一、审判系由终审法院依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组成方法作出 二、对应适用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要求,即使上诉系由检察院或辅助人提起,但检察院或辅助人在宣示上诉所针正确裁判的诉讼程序中曾提起对嫌犯不利的上诉者除外 第四百二十六条 (合议庭裁判书的公布) 一、合议庭裁判书须立刻公布于《澳门尤其行政区公报》 二、终审法院院长须将合议庭裁判书的副本,连同检察院的陈说书,一并送交行政长官 第四百二十七条 (裁判的效力) 一、处理冲突的裁判对提起上诉所针正确诉讼程序产生效力,并组成对澳门尤其行政区法院具强制性的司法看法,但不影响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要求的适用。
二、终审法院按情况而定更正上诉所针正确裁判或移交相关卷宗 第四百二十九条 (为法律一致性的利益而提起的上诉) 一、为定出司法看法,检察长得决定对确定生效已超逾三十日的裁判提起上诉 二、凡有理由相信所定出的司法看法已不合时宜,检察长得对定出该司法看法的合议庭裁判提起上诉,方便对之进行复查;检察长在其陈说中须指出相关理由,和应以何种意思变更该先前定出的司法看法 三、在以上两款所要求的情况下,处理冲突的裁判对提起上诉所针正确诉讼程序不产生效力 三、刑事上诉制度 为了更加好地探讨相关问题,让我们首先将一九二九年《刑事诉讼法典》和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二者当中的刑事上诉制度作一简单比较 在一九九六年法典之前的数十年间,刑事上诉并没有成为学说焦点,这是因为一九二九年法典将问题简化,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就如在民事上的抗告一样被提起、进行及审判 从体系的角度看,旧法典不但将日常上诉和向上诉法庭提起的上诉置于同一编内,而且将再审自动登记,并正如上文提过,将其大部分要求归入民事诉讼法不一样的是,一九九六年法典〔4〕则把日常上诉和很上诉相区分,并在很上诉中加入为定出司法看法而提起的上诉,和再审,且各自给予独立制度。
由此我们能够断言,两部法典的第一个分别,是新法典被给予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上诉体系 实际上,刑事上诉最终只须遵守本身标准、拥有独立的规范结构,除非当类推适用一九九六年《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其它要求亦未能填补漏洞(法典第四条)时,就要寻求《民事诉讼法典》中部分继续适用的规范细节〔5〕,如此结束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近百年的重迭情况 其次,得认可现行法典除了革新性外,还保留了大部分的原有要求,比如:可上诉的裁判、上诉上呈的规则立即间、上诉的效力及再审上诉的依据,遵从司法看法的思想及试图和可能及可行的范围相协调〔6〕在此情况下,利用一九二九年法典的上诉制度所采取的是同一个上诉(民事上的抗告)提供的便利,要求了单一程序(即使上级法院能够有多个负担审理权的方法〔7〕),从而降低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之间,尤其是在处理过失及人格问题上的分歧 修改的目标,除为了取得更加快捷及有效率的经济诉讼外,亦为了确保在诉讼的第一审开始便实现真正的刑事两审标准,并强调了法典利用此标准作为司法质素的强烈确保然而,《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经第9/1999号法律修改后,要求了刑事诉讼上诉中的两个审级〔8〕,因为中级法院在刑事上诉案中就可科八年以上徒刑所宣示的合议庭裁判,得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除非该等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判确定第一审法院宣示的有罪裁判,在此情况下,只有在相关刑事上诉案可科十年以上徒刑时,才可提起上诉。
对我们探讨的问题至关主要的,是上诉的性质实际上,只要能保障遵守辩论标准、达成主要的实时性,及确保法庭有效的合议性,向合议庭提起上诉便成为法律上的补救方法而非司法看法确实定,对相关事实问题得以重新审议亦成为体系中一道保险阀,其有利于侦察具司法错误迹象的情况 扩充的复审上诉模式,就是在这么的情况下出现实际上,即使上级法院的审理权局限于法律上的事宜,只要相关瑕疵系单纯出自上诉所针正确裁判文本,或出自该文本再结合通常经验法则者,上诉亦得以下列内容为依据: (一) 获证实的实际上的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该裁判; (二) 在说明理由方面出现不可补救的矛盾; (三) 审查证据方面显著有错误〔9〕 除此之外,在上述情况下,如不遵守其要件会造成无效而该无效不应视为已获补正者,则上诉还得以不遵守该要件为依据〔10〕上诉人须明确指出成为上诉理由的上诉所针对裁决的瑕疵(而这些瑕疵必定地造成诉讼理由或裁判犯错),因为只有当审判的瑕疵所造成的不公正,是源于侵犯实质权利时,该不公正才显露出来所以,法典清楚地将上诉定为法律上的补救方法这就是上诉的性质〔11〕,并显示在法典若干要求上: — 处分标准的适用:没有强制性或依职权提起的日常上诉,上诉的标的由提出申诉的请求定出; — 如上诉所针正确部分,可和未被上诉的部分分开,且对之可作出独立的审查及裁判,则上诉范围得仅限于相关裁判的一部分。
为着此效力,裁判中下列部分尤属独立部分: (一) 相对于民事部分的刑事部分; (二) 属犯罪竞合者,有关每一犯罪的部分; (三) 属单一犯罪者,相对于确定制裁问题部分的罪过问题部分; (四) 在确定制裁的问题中有关每一刑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