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暂行管理办法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补助范围第一条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包括城镇 职工、城镇居民普通门诊慢性病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 诊慢性病第二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包括慢性活 动性肝病、肝硬化、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肺心病、慢 性心衰、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精神病、类风湿病、 慢性前列腺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 恶性肿瘤门诊用药、血液透析辅助用药、器官移植后的抗排 异治疗辅助用药18种病种第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 瘤门诊用药、血液透析辅助用药、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辅助用药、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需胰岛素治 疗的糖尿病7种病种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 瘤在门诊做放化疗治疗,尿毒症患者在门诊做血液透析或者 血液灌流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的 人凝血 因子”药品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 环抱素”药品治疗二、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第五条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经个人申报,参加鉴定,符合标准的可以享受门 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第六条申报流程(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申报流程:参 保人员持医保证历本(医保卡)、近期两张1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疾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公 章、一年以上门诊病历,材料备齐后在工作日期间送往淮北 市妇幼保健院慢性病办公室参保人员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 构作为自己的慢性病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淮北市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表 (见附件1)报送材料由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分批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二)精神病病种的申报流程:患者或其家属填写淮北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表,送至淮北市精神病 院进行鉴定,由精神病科医生审定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工作 日期间递交至淮北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一楼三号窗口,即日 办理并发放慢性病就诊卡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申报流程:特 殊门诊慢性病是指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患者、器官移植术 后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做放化疗、血液透析(灌流) 、抗排异治疗;患有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 治疗药品 入凝血因子工 环抱素”的,由参保人员携带三甲 医院相关科室医生拟定治疗方案加盖公章的《门诊特殊病治 疗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在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门户网站上下载或淮北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一楼三号窗口领取)和医保卡,在工作日期间到特殊病管理科窗口申报, 由特殊病管理科窗口核定医疗特病待遇。
第七条 鉴定标准按照淮劳障〔2005〕45号《关于印发< 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标准 >的通知》执行第八条 成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门诊慢性病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从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聘请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副主任医师 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库,按申报 病种种类随机抽取不少于 4名专家,每年每季度组成鉴定小 组参与鉴定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由鉴定小组集体研究决 定第九条 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和有关材料由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统一保管,建立档案,不返还参保人员三、门诊慢性病患者待遇享受第十一条我市通过鉴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慢性病患者待遇享受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鉴 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应于有效期截止前,重新申报鉴定,通 过鉴定后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第十条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本地门诊慢性病患者享受待遇期间,连续12个月内没有因其核定病种到其选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具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自动取消需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资格,须重新申报鉴定第十二条通过鉴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患 者,在其待遇享受期间,若被检查发现病情已不符合门诊慢 性病鉴定标准的,取消其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
对于使用伪 造病历和诊断证明或冒名顶替以及其他违规手段获取门诊 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的,经稽查核实后,取消其门诊慢性病 待遇享受资格,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追回其享受的门诊 慢性病待遇补助通过鉴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患者在其待遇享受期间,因医保关系转移或死亡的,其门诊 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自动取消第十三条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和年最高补助使用限额 见附件3四、门诊慢性病患者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应根据本人的病情和诊治需 要,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 机构就诊,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职工慢性病患 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须在每年1月1日一1月20日持医保 卡、慢性病就诊手册至淮北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一楼三号窗 口领取提由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镇居民慢性病患者变更 定点医疗机构,须在每年9月1日一9月20日持医保卡、慢 性病就诊手册至淮北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一楼三号窗口领 取提由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慢性病人,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并报 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十五条已通过鉴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 性病患者(包括本地定点和异地定点) ,在其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中发生的符合港人社秘 〔2015〕251号《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医疗保险慢 性病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通知》规定的费用,当其个人账 户资金高于800元时,须先使用其个人账户资金进行结算; 当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低至 800元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进 入慢性病补助统筹结算。
慢性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只能 在其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或住院结算时使用(仅 限使用于个人自付部分)第十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患者因其核定 病种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核定病 种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得纳入慢性病补助统筹结算第十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 实行当年费用当年结算的原则,异地定点的城镇职工普通门 诊慢性病参保患者,需在每年 12月25日前,持其核定病种 的治疗发票原件(加盖其异地选定医院公章) 、就诊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慢性病就诊手册、医保卡及患者本人 的银行卡复印件至淮北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一楼三号窗口 进行报销;异地定点的城镇居民普通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 需在每年8月25日前,持其核定病种的治疗发票原件(加 盖其异地选定医院公章)、就诊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慢性病就诊手册、医保卡及患者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至淮北 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一楼三号窗口进行报销第十八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患者选定的医 疗机构需为其建立病历档案(包括专用病历、处方、化验检 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完整记录门诊慢性病患者病情变 化和诊治情况,并保管存放两年以备我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 机构稽查。
第十九条 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 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 合条件的单位合理确定第二十条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需签订包括服务范 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控制、 违约处理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有效期一年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 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基 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与医疗保险管 理相配套的硬件设备和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 人员要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政策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保证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的 正常运作第二十二条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 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保障,并按要 求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报有关统计数据、诊疗资料及收费明细清单等(包括电子数据)第二十三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 构应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慢性病患者诊治医师 需在参保患者门诊慢性病病历上详细记载用药的品名、数 量、用法以及所作的各种检查和治疗,按照门诊慢性病患者 核准病种进行诊治。
门诊慢性病患者诊治医师每次开药最多 不得超过30日用量,不属于门诊慢性病患者核定病种的用 药,应另开处方,不进入慢性病补助统筹结算第二十四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患者选定的 医疗机构必须实行网络管理,病人费用信息须及时、准确、 如实、详细的录入医保系统和进销存系统医疗机构应严格 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须按照慢性病处方据实配售,并做 好慢性病处方保管工作,以备稽查医疗机构及慢性病参保 患者不得在诊疗过程中套现和串换药品、保健品、生活用品 以及其他物品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稽查核实后,按照定点 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相应处理参保患者违反规定,稽查 核实后,取消其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 暂停其医疗待遇1 — 3 年,在职职工通报其单位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处理第二十五条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取消定点资格,终止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两 年内不准申报定点资格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行政 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或过期失效的;(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三)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的;(四)定点医疗机构或内部科室对外承包的;(五)未按要求参加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或经考核达不到 规定标准的;(六)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的;(七)未按要求悬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的;(八)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进 行年度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采取年终考核和日常管理考 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好的定点医疗机 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差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有关规 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 资格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原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施行前已批准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符合标准备 案认可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 3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步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相关科室和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中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提由审查意见,经局长办 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确定定点资格经审查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 起进行整改,整改限期 6个月,整改期内继续享受原定点资 格整改期满后复查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原定点资格附件1: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申请表申请时间:年 月_日 档案编号中请人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本人照片医疗编号联系单位名称在职 退休申请病种选定医院医生诊断意见医生签字:日期:专家 组鉴TE息见专家签字:日期: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年度补助限额享受待遇时间:日期:说明:1、参保人员持医保证历本(医保卡)、近期两张1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疾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室公章、一年以上门诊病历。
2、本表一式两份附件2:淮北市医保门诊特殊治疗人员登记表姓名 医疗编号定点医院名称 疾病名称类别 就诊科室治疗方案:(限门诊放疗、化疗,抗排异,透析,血友病,再障) 医生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