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任职-详解 (重定向自公务员的任职)目录 1 什么是公务员任职 2 公务员任职的原则[2] 3 公务员任职的条件[3] 4 公务员任职的方式[1] 5 公务员任职的程序[2] 6 公务员任职的限制[2] 7 相关条目 8 参考文献什么是公务员任职 公务员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的管理活动它包括经公开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任职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也包括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跨系统流动中的任用[1]公务员任职的原则[2] 1.合法原则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的任职是一项法律行为,公务员一旦任职,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务员法律法规规定了任命公务员的原则、任命机关、任命权限、任命范围和任命程序任命公务员必须依法进行,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任用工作中出现失误 2.因事择人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它以职缺为前提,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特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因事择人,建立精干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完成行政任务,提高行政效率。
因人设事、任人唯亲往往导致效率低下,机构膨胀,是公务员任职的大忌 3.量才适用原则量才适用既能发挥公务员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体效能有些公务员,如文秘,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专业人员,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已经积累了和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方法,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特殊专业的人员和技术人员,他们的知识专业化程度高,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 4.注重整体效能原则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行政工作不能由一个公务员完成,协作和配合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公务员任职不能只考虑一个公务员的才能和知识水平,考虑一个职位的要求,而应该把公务员放到一个系统里来考量只有从整体效能出发,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做到知识互补、智力互补、专业互补、能力互补、气质互补和性格互补,扬长避短,互相配合,才能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效能此外,还应不时关注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及时任免,达到动态最优公务员任职的条件[3] 世界各国为了在公务员的任职方面有法可依,都对公务员任职的条件做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瑞士联邦公务员章程法》第4条规定:“任命须有某些条件,其中主要是年龄、品行、知识和军衔,任命取决于考试和实习结果阿根廷公职人员的任用,采取考试制度,择优录用其主要标准是:具有胜任工作的才能,具有良好的德行,具有适应工作的精力 《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3)转换职位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这六种情形又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必须对其加以任职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录用和调任新录用人员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任免机关屋口必须予以任职,调任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也应及时予以任职一经上任,录用人员和调任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便正式确认,其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也正式形成因此,这种类型的任职,可以说具有双重含义,既具有正式确认其公务员身份的意义,也具有正式确认与任免机关的职务关系的意义第二种类型是当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的时候,也就是公务员从原来的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上去,任免机关应及时加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职务发生变化有四种情形,即转换职位、晋升或降低职务、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和因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这种类型的任职是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不具有确认公务员身份的意义,只具有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的意义公务员任职的方式[1] (一)选任制 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这部分公务员人数不多,但却是公务员队伍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1.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二是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三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四是审判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是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是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七是民主党派机关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 除上述职务以外,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虽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但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由于通过或决定任命都是以表决形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这部分职务带有选任的成分,因而担任这些职务的公务员也可理解为“准选任制公务员”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再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等等。
此外,法官、检察官和驻外全权代表职务的任免,也采用类似方法和程序 2.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 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主要通过选举方式获得,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但在某些时候,也可不经过选举直接决定任命 其一,通过选举方式任职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完成选举后,选举结果生效,当选者即担任某职务选举结果生效后,一般采取公告方式向社会宣布比如,2003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发布大会公告(第一号),宣布该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从这个时候起,所有当选者就视为正式任职 其二,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决定任命比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称《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再比如,《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为了维护选举的严肃性,出现上述情况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任免或者是有必要时。
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对这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实行决定任命 “准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这类职务一经公告,被通过或决定任命者即为担任该职务比如,2003年3月16日和17日,国家主席颁布第一号和第二号主席令,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了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从这个时候起,被决定任命者即担任相应的职务 (二)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除上述所列七类机关中选举产生以及少数实行聘任的职务外,其他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 1.委任制方式的优缺点 一是体现治事与用人相统一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能充分体现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用人权,有利于在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有利于上级对下级的统一指挥调度,有利于保障政令贯彻执行的效率二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专业性三是操作简便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对公务员进行调动交流时,手续简便易行。
但是,委任制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在用人上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生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对委任制公务员中不胜任职务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等为了防止这些弊端,公务员法在有关管理环节的规定上加大了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力度,明确规定了任用条件和任用程序 2.委任制的任免机关和权限 从实际操作看,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行为的完成,要具备主体、条件、程序三要素主体即具有任免权限的机关,条件即公务员具有职务任免的情形,程序即职务任免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任免机关,是指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主体,包括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及其首长任免权限,是指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的公务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任免机关只有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 我国委任制公务员分布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其职务任免权相应地由这些机关承担这里需要把握几点:(1)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上述七类机关之间,各类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权由本类机关专有,任何一类机关对他类机关的委任制职务不拥有任免权比如,行政机关不能任免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的政府、审判、检察机关的某些职务,前文界定为准选任制职务,这里不包括在内。
2)任免权分级享有根据职务不同,任免权也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讲,公务员职务的任免权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行使,即各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以下人员,本机关负责其职务任免但某些职务由上级机关任免,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行政机关的一些职务比如,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所在部门无权任免其职务,均由上级机关行使任免权3)任免权法定鉴于公务员职务任免的重要性,为了保证任免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化,任免权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目前,有的任免机关及其任免权限,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比如,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分别对法院、检察院部分委任制职务的任免作出规定除了国家机关外,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职务的任免,目前均在各自章程以及有关文件中予以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3.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