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J25-9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J25-90 主编部门: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5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TJ25-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陕西省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8日修 订 说 明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精神,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料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对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TJ25-78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曾向全国各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讨论和修改,最后由陕西省计委组织审查定稿 修改后的规范共分6章、12个附录对原规范所作补充、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根据大量的工程实践和建筑物调查资料,将综合处理措施改为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 2、增加了第四章地基处理,并增加了名词解释、钻孔内取原状土样的操作要点、各类建筑的举例、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黄土的承载力、单桩浸水静载荷试验等6个附录 3、基底下10m以下的土层,由原规定用固定压力300kPa改用其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测定湿陷系数判定黄土湿陷性,对压缩性较高的新近堆积黄土,在基底下5m内的土层,取消用150kPa压力测定湿陷系数的规定 基底压力大于300kPa的建筑,增加可用实际压力测定湿陷系数判定黄土湿陷性 4、判定场地湿陷类型的界限值,不论用计算自重湿陷量或用实测自重湿陷量,均以7cm为准,按计算自重湿陷量取消以7~11cm综合判定的规定 5、在计算自重湿陷量的公式中,增加一个因土质地区而异的修正系数β0,按计算自重湿陷量从而可避免将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误判为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将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误判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6、在计算湿陷性黄土地基浸水饱和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的公式中,考虑了地基土的侧向挤出和浸水机率等因素而增加一个修正系数β 7、根据总湿陷量和计算自重湿陷量的大小,将地基分为Ⅰ(轻微)、Ⅱ(中等)、Ⅲ(严重)、Ⅳ(很严重)4个湿陷等级,取消用分级湿陷量划分为6个湿陷等级的规定 8、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改为按塑限含水量确定黄土的承载力;对天然含水量大于25%的土,改为按饱和黄土的承载力表(附表10.2)确定承载力 9、将建筑物甲、乙、丙3类改为甲、乙、丙、丁4类在甲、乙类建筑中,增加了高层建筑及有关规定 10、将设计措施选择表改为条文表达 11、在防水措施中,引入了行之有效的新型防水材料和管中管检漏设施 12、在地基计算中,明确了湿陷变形和压缩变形的计算原则,并提出了适合黄土地区的沉降计算的经验系数ψs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请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西安市环城西路142号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陕西省计划委员会 1990年3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程地质勘察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现场勘察第三节 湿陷性评价 第三章 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第三节 建筑设计第四节 结构设计第五节 给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第六节 地基计算 第四章 地基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垫层法第三节 夯实法第四节 挤密法第五节 桩基础第六节 预浸水法第七节 单液硅化或碱液加固法 第五章 施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现场防护第三节 基坑或基槽施工第四节 建筑物的施工第五节 管道和水池的施工 第六章 使用与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维护和检修第三节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湿陷性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中国湿陷性 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插)附录三 黄土的地层划分附录四 判别新近堆积黄土Q24的规定附录五 钻孔内取原状土样的操作要点附录六 黄土湿陷性试验附录七 各类建筑的举例附录八 水池类构筑物的设计措施附录九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下水位上升时建筑物的设计措施附录十 黄土的承载力附录十一 单桩浸水静载荷试验附录十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第1.0.3条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工程地质勘察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及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一、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二、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 三、湿陷系数随深度的变化 四、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 五、地下水位升降的可能性和其它工程地质条件 第2.1.2条 湿陷性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见附图2-1),可按本规范附录二选用第2.1.3条 勘察阶段可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设计阶段的要求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对基底压力大于300kPa的建筑物,尚宜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第2.1.4条 编制勘察工作纲要,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一、不同的勘察阶段。
二、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三、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黄土的湿陷特性 四、工程规模、设计和施工要求 第2.1.5条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湿陷类型单一,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二、一般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局部发育,湿陷类型、湿陷等级变化较复杂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湿陷类型、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显著第2.1.6条 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研究地形的起伏和降水的积聚及排泄条件,调查山洪淹没范围及其发生时间二、划分不同地貌单元,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坍、冲沟、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地段、规模和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三、按本规范附录三划分黄土地层,并按附录四判别新近堆积黄土 四、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的幅度、升降趋势、地表水体和灌溉情况 五、调查邻近建筑物的现状 六、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和砂巷等 第2.1.7条 采取原状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和结构。
在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应小于10cm;在钻孔中取样,应严格按本规范附录五的要求执行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在Ⅲ、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探井数量不得少于取土勘探点的1/3 第2.1.8条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用原土分层回填夯实,其干密度不应小于1.5g/cm3 第2.1.9条对地层的均匀性及力学性质指标,宜采用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或旁压试验等方法进行原位测试 第2.1.10条 对地下水位有升降趋势或变化幅度较大的地段,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应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第二节 现 场 勘 察第2.2.1条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一、了解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和湿陷类型,调查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现象二、搜集和分析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地区建筑经验等资料三、当调查和搜集的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勘探、试验工作四、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宜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进行初步分析第2.2.2条 初步勘察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一、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范围和危害程度。
初步查明场地内湿陷性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湿陷类型和湿陷等级的分布,预估地下水位季节性的变化幅度及其升降的可能性二、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三、当按室内试验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不能明确判定湿陷类型时,应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按实测自重湿陷量判定四、勘探线应按地貌单元的纵、横轴线方向布置在平缓地段,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的间距,宜按表2.2.2确定单独的甲、乙类建筑的场地内,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取土勘探点的数量,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若勘探点的间距较大或其数量不多时,全部勘探点可作为取土勘探点五、勘探点的深度,除应大于地基压缩层的深度外,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还应大于基础底面下5m;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根据地区和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确定,当基础底面下的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时,对陇西地区和陇东陕北地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15m,对其它地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10m对甲、乙类建筑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土勘探点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六、本阶段的勘察成果,应为地基基础的设计提供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和施工及监测的建议当场地地下水位有可能上升并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时,应提供饱和状态下的强度和变形参数。
第三节 湿陷性评价第2.3.1条 黄土的湿陷性,应按室内压缩试验在一定压力下测定的湿陷系数δs值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湿陷系数δs值小于0.015时,应定为非湿陷性黄土;当湿陷系数δs值等于或大于0.015时,应定为湿陷性黄土二、湿陷性系数δs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p——保持天然的湿度和结构的土样,加压至一定压力时, 下沉稳定后的高度(cm); hp′——上述加压稳定后的土样,在浸水作用下,下沉稳定后 的高度(cm); h0——土样的原始高度(cm)三、测定湿陷系数的压力,应自基础底面(初步勘察时,自地面下1.5m)算起,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