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飞***
实名认证
店铺
PDF
7.91KB
约3页
文档ID:54006548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_第1页
1/3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 同上 ” 或其他符号代替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一)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1、户别--分 “ 家庭户 ” 和“ 集体户 ”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 家庭户 ” ;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 集体户 ”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 户主 ” 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如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汉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5、性别--填写“ 男” 或“ 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7、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 朝鲜族 ” ;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 入籍 ” 二字,如 “ 乌克兰(入籍 ) ”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 1 992年6月27日8时20分” 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9、 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 父亲 ” 、“ 母亲 ” 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11、 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如“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 、“ 河南省郑州市 ” 、“ 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13、 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 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 ” 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 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7号楼2门301号 ” ,不能写成 “ 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 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14、本市 (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16、 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18、 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 “ 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

如 “ 研究生 ” 、“ 大学本科 ” 、“ 大学专科 ” 、“ 中专 (中技 ) ” 、“ 高中 ” 、“ 初中 ” 、“ 小学 ” 毕业 (肄业)等等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 上大学 ” 、“ 上小学 ” 等 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但能认识字的,其中认识500字以下的填 “ 不识字 ” ,农村认识500--1500字、城市认识500--2000字的填 “ 识字很少 ” 已达到脱盲水平,或读完六年制四年级、 五年制三年级的应根据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脱盲证填写“ 小学 ” 对有学位的人的文化程度,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其文化程度应填 “ 大学 ” 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 有配偶 ” ,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 “ 丧偶” ,结婚后离婚的填“ 离婚 ” ,离婚后再婚的填“ 有配偶 ” ,未婚的不填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 退出现役 ” ;服预备役的,据情填 “ 士兵预备役 ” 或“ 军官预备役 ” ;未服兵役的不填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 170厘米 ”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24、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 中医师 ” 、“ 记者 ” 等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 “ 局长 ” 、“ 处长 ” 、“ 科长 ” ,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 科员 ” 、“ 办事员” 等 商业、服务人员,可填“ 售货员 ” 、“ 厨师 ” 等 农林牧副渔劳动者,可填“ 粮农 ” 、“ 棉农 ” 、“ 菜农 ” 、“ 渔民 ”“牧民 ” 等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填“ 钳工 ” 、“ 汽车司机 ” 等 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 个体 ” 二字,如“ 个体修理皮鞋 ” 、 “ 个体卖菜 ” 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 临时 ” 二字,如 “ 临 时瓦工 ” 无业的人员,填写“ 无业 ”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

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 个体户 ” 26、 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 (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 久居 ”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 久居 ”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入地的详细地址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 出国定居 ” 、“ 应征入伍 ” 、“ 死亡 ” 等30、申报人签章--申报人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的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31、承办人签章--户口登记机关具体承办人应在本栏中签字或盖章32、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 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 (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 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34、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二)居民户口簿的填写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写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

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 )--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 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 “ 久居 ” 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的,填写“ 久居 ”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 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8、属集体户口的,“ 户主姓名 ” 和“ 户主与户主关系” 两栏不填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 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