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违约金金过过高的衡量高的衡量标标准及准及举证责举证责任的分配任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根据当事人的主张降低违约金数额?根据什么标准降低违约金数额?当事人是否需要对违约金过高进行举证?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几个问题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点 2009 年 4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解释》(二)中对衡量违约金过高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据此,约定违约金过高衡量标准已经有了法律依据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这一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
因此,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由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进行举证2009 年 7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8 条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一规定,对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进行了分配,不仅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守约方对违约金合理的主张也应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违约方、守约方应如何进行举证呢?违约方可以就守约方因履约而能得到的利益进行举证,并与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相比较,以证明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守约方就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进行举证但此种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应苛求守约方就实际损失的数额准确举证,因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就是为了制约各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促使合同的履行同时,这也便于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守约方可以免除对具体损失的繁重举证义务,仅依违约金条款即可主张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固然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一个重要的参照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其准确数额也并不直接与裁判结果完全对应所以,守约方只要适当地举证证明其损失的范围、大小即可。
同时,守约方若能证明违约方因违约得到的利益高于守约所能得到的利益,则应视为守约方完成了对约定违约金并非过高的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根据违约性质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综合衡量确定,如果是恶意违约,法院不应支付违约方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