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试论“紧急状态”概念分析

re****.1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18.35KB
约6页
文档ID:447473469
试论“紧急状态”概念分析_第1页
1/6

试论“紧急状态”概念分析 论文关键词:“紧急状态”应急法制宪法国际法紧急状态法  论文摘要:在理论和实践中,紧急状态的涵义全部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分析了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的紧急状态的涵义认为未来制订《紧急状态法》应使用狭义的紧急状态,要求为一个暂时性宪法应对状态  “紧急状态”一词于2021年被写人宪法,然而配套的紧急状态法的制订没有完全跟上,只是出台了一个《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汉语中,“紧急状态”一词可有多重含义,这就使得存在于现行多种法条中的“紧急状态”意义并不一样,学理_L讨论的“紧急状态”也往往和中国的现实有脱节之处  一、宪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紧急状态”(stateofemergency)是西方宪政法治环境中的产物,它作为一项“制度事实”,西方的一般人大抵也只能意会而难以言表一紧急状态这项制度的诞生和宪政有着莫大的关系古代社会君权无限,只要君主愿意,随时能够侵夺公民的各项私人权利,所以没有什么平时和紧急之分只有进人了近代社会以后,在限制权力的要求下,才可能出现紧急状态这种既能保障公民权利又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制度因此,应该从宪法角度来讨论紧急状态的涵义有学者认为,紧急状态是一个含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

这种对紧急状态的定性是正确的,然而过于简单也有学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含有一定危险程度的非正常的社会状态,包含战争、叛乱、经济危机、严重自然灾难、重大事故灾难、严重传染病流行和重大刑事犯罪等,全部社会正常生活受到威胁或法律实施受到严重阻碍的情况很显著,这种看法是把紧急状态这一规范概念和引发紧急状态的原因“紧急情况”这一描述性概念混在一起了还有学者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了威胁到国家生存的紧急情况时,国家所宣告的一个有关行使国家紧急权而扩大国家权力行使和克减人权保障标准,并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的暂时性的应对状态一这是一个比较全方面的表现了紧急状态内涵的看法,不过细究起来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国家只有在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紧急权,紧急状态是行使紧急权的前提借助“紧急权”来给“紧急状态”下定义,不免有循环定义之嫌另外紧急状态下,克减人权也并非是组成要件,而只是可能的一个表象而已最近又有学者认为,所谓紧急状态,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严重骚乱,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公共事件等很情况,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以国家紧急权力的形式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临时限制或中止宪法或法律一些条款(不得克减的权利除外)的全部或部分效力并强化国家权力的法律制度。

这种定义过于强调了“国家紧急权力”,以致于还需附加“国家紧急权力”的定义才算完整二、国际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国际法意义上的紧急状态,是一个国家在本身遭遇严重危及本国的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应付或消除这种严重情况而采取的必须行为但这种紧急状态和我们所述并非一物,系国际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正当权益的免责形式原因在国际人权法学研究中,通常全部倾向于对紧急状态的概念作扩大了解,即不但包含根据我国法的要求所宣告的紧急状态,而且也包含全部的以人权克减为特征的国家紧急权力行使紧急状态是国家在发生了公共紧急情况后所宣告的一个以克减人权为特征的暂时性的应对状态比如文件认为,紧急状态是指在公共危机情况下,为克服危机,缔约国所采取的克减其在人权条约下所负担的义务的尤其方法和方法所造成的影响  三、现有规范中的紧急状态在中国现行法秩序下,相关紧急状态的法制相当分散,立法者在不一样法律渊源中任意地采取“战争”、“战争状态”、“戒严”和“紧急状态”等法律术语在现行紧急状态立法体系中,“战争”和“突发事件”二词出现的频率最高而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紧急状态”一词的详细使用方法和了解还是存在着较大差异较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对紧急状态的要求,关键可分为两类:(1)经有权机关依法宣告的法律状态,比如《中国宪法》《香港尤其行政区基础法》《澳门尤其行政区基础法》《香港尤其行政区驻军法》《澳门尤其行政区驻军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一个含有高度危险性的紧急情况或说事实状态,比如《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戒严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处理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拒不实施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公布的决定、命令的”)表述模棱两可,笔者认为,从该条的文句表述来看,当视为前一个情况   较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据笔者观察,几乎全部属于事实状态意义上的,而非宪法上经过宣告的一个法律状态笔者抽查人民法院的案例,6个案件中出现的“紧急状态”全部属于事实状态的紧急情况  四、《紧急状态法》中的紧急状态在理论和实践中,紧急状态全部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紧急状态,只要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事情发生即可成就,或定义为:因战争、动乱、自然灾难、经济危机、流行病或工业事故等危机事件,使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部分地域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国家就能够宣告并适用紧急状态法律,开启紧急权力的一切紧急情况有关狭义紧急状态,不一样国家有不一样的界定,比如有些国家的界定中,不包含战争状态、军事状态、戒严状态中的一项或多项紧急情况现在,中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制度,关键有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宪法》《国防法》要求)、紧急状态(《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和通常的社会动员和突发事件应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假如从授权层面划分,能够将前两种宪法要求的归为一类,以后一个行政法上的自成一类。

笔者认为,《紧急状态法》中的“紧急状态”若定义为广义上的,则可能造成滥用.以至于到关键时刻反而难以发挥其作用同时,也难免和《国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要求内容造成反复或冲突在现有体制内,《紧急状态法》所要求的“紧急状态”还是采取狭义的为宜,在范围上要和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和通常的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相区分  将紧急状态和通常的突发事件应对状态加以区分,是十分轻易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的要求(发生尤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人紧急状态的”),二者只是在程度上需要加以区分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有一定的重合,但二者既非完全相同,亦非简单的种属关系战争状态在国际法上和我国法上有不一样的含义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状态”,是把这种法律状态界定在两个框架内:一是时间上的框架,即从战争正式开始到正式结束;二是适用范围上的框架,即交战国之间这种法律状态发生在国家和国家之间,受国际法的调整,强调的是交战国之间法律关系的改变我国法意义上的“战争状态”,是指国家处于战争时本国社会和国民所处的法律状态我国法上的这种“战争状态”,能够算是一个很严重的“紧急状态”《宪法》文本中包括“战争状态”的只有两条: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假如碰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需推行国际间共同预防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告)和有关国家主席职能的第八十条(宣告进人紧急状态,宣告战争状态,公布动员令)。

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只能“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未要求是否能够决定“战争状态”,而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却能够“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告”这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能决定“战争状态”的权力只是系属于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的权力这种“战争状态”属于国际法范围上的“战争状态”,而不是要求国家权力怎样运行和人权怎样保障的我国“紧急状态”《国防法》包括“战争状态”的也几乎照搬了《宪法》的相关内容、只相关于国防动员的相关条款略显了所谓我国法意义上的“战争状态”意思由此看来,实际上中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于我国法紧急状态意义上的“战争状态”并没有加以要求,完全能够以《紧急状态法》来涵摄这种我国法意义上的“战争状态”综上,从宪法的角度和现行法律体系看,未来峪紧急状态法》中的“紧急状态”,应该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严重骚乱,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公共事件等很情况下,依据宪法尤其条款和相关法律,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临时限制或中止宪法或法律一些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效力(包含克减人权的保障标准,但要受到国际人权法约束)来强化国家权力,以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暂时性宪法应对状态。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