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11〕272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 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 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 发〔2010〕107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四)2011 年 6 月 30 日(含)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 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 15 年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60%,缴费比例为 20%,缴费金额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 号)规定计算。
对年满 60 周岁以 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 60 周岁相比,每多 1 岁按 1800 元减缴养老保 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 15 年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 局按规定为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进行管理三、待遇计发(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 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 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 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 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 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 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8 元/年×连续工龄(计算到月)三)超龄人员在 2012 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的,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
四)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 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四、相关政策衔接(一)关于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理1.2011 年 6 月 30 日(含)前,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 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 号)规 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 (不含 2011 年 6 月 30 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 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 15 年计算缴费 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 从 2011 年 7 月 1 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2.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2007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 发〔2008〕26 号)和参照渝府发〔2008〕26 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按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和本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人员), 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及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 5 年的,可参照本通知及我市有 关缴费年限规定认定缴费年限,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3.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 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 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 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可自愿选择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 定完清缴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 老金,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二)关于已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处理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 知》(渝府发〔2005〕121 号)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补贴的人员,可按本通知 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养老 保险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按渝府发〔2005〕121 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的生活补贴,从其享受基 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执行五、工作要求(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 成立由人力社保、财政、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信访、档案、公安 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抽调专人负责 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具体负责对超龄人员参保资格、连续工龄 等进行集中审核确认。
各地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集中时间、人力 和物力,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对于靠弄虚作假获取参保 资格或享受养老待遇的行为,要按照《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 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31 号)依法查处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 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二)超龄人员凭有关资料到其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到所在地经济信息委、商委或中 小企业局等)申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提交审核工作小组 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主 管部门凭有关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等手续三)连续工龄应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有权机关招录用手续,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政策及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办法认定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解决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 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区县(自治县)人民 政府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 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 10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