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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诊所能否开展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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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诊所能否开展见习、实习、进修工作的辨析四川省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石滨 宋佳 谢丹近年来,各地经常出现个体诊所大量接收医学生开展诊疗活动,并美名为“临床见习”、“临床实习”、“进修”卫生监督人员对个体诊所能否开展诸类活动认识差异甚大,难以依法规范,笔者仅就此略做辨析一、个体诊所不能开展未毕业医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第二款“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及第四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规定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个体诊所即非医学院校附属院校,也不可能与医学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因此,个体诊所不能开展未毕业医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工作。

二、个体诊所可以接受已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人员进行试用期实习卫生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及第六条“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同时,在医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中,考生所在单位意见栏,在个体诊所试用的考生均由个体诊所作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卫生部关于医学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 号):“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根据以上规定可见,个体诊所属于医疗机构,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医疗机构”界定中并未做出排除个体诊所的明确规定同时,医师资格考试中也认可毕业后医学生可以在个体诊所中完成试用期实习。

因此,个体诊所可以接收已毕业尚未取得医师资格医学生进行毕业后试用期实习(试用期实习期可以超过一年),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能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三、个体诊所不能接收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进修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九条进修工作制度“1.进修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计划安排2.医院要有专人负责进修工作,认真执行进修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进修人员条件各科要选派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指导进修带教者应根据进修人员具体情况拟定计划,定期检查,努力完成3.进修人员要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自行调换进修科目,不得中途退学,不得随意延长学习时间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假4.进修人员的处方权,由指导医师提出,经科主任批准,报医务科备案5.医院领导要经常了解进修人员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6.进修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医疗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错误者,由医院提出意见后,连同材料和本人一起送回单位处理 7.进修期满,应做好考核和书面鉴定,办妥离院手续《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七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 、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医学教育基地。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第八条“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综上各项规定来看,临床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是继续医学教育重要内容之一,继续医学教育依法由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组织、评审、批准并公布,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在各级医院内按照计划和要求进行个体诊所不属于医院范畴,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也从未有过个体诊所承担项目因此,个体诊所不允许接收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进修等继续医学教育本文承蒙德阳市卫生监督支队宁松、遂宁市卫生监督支队唐志斌指正,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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