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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样)税法(第五版)进口货物隐瞒佣金涉嫌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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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样)税法(第五版)进口货物隐瞒佣金涉嫌犯罪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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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隐瞒佣金涉嫌犯罪案 1.基本情况2003年11月3日,广东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某品牌彩印机1台,口岸海关根据风险布控,认为有低报价格嫌疑,遂扣留了该台彩印机海关缉私分局作为行政案件进行了调查经查,广东A公司在进口时申报的彩印机成交价格是25万元港币,但该公司还另外支付了12万元港币给中国香港B公司作为佣金,即广东A公司为购买该台彩印机共支付了37万元港币而由于该公司没有将12万元港币申报在成交价格内,因些产生了偷逃税款的嫌疑另外,中介人中国香港B公司向海关提交的报告以及深圳D公司张某的陈述,也证实了广东A公司向香港C公司购买这台彩印机,香港B公司确实收到了12万元港币佣金的情况2.分析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没收低报价偷逃税款所对应的货物价值,并处以罚款本案的焦点,是案中涉及的12万元港币佣金是否应纳入向海关申报的成交价格根据规定,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在本案中,买方广东A公司并没有委托香港B公司作为其采购代理人,也就是说香港B公司不是广东A公司的采购代理人,在本案广东A公司与香港C公司的交易活动中,香港B公司不代表广东A公司利益,因此这12万元的佣金不能被认为是购货佣金,而是属于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所以,应计入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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