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向东笛卡尔的确定性和认识论的基础主义点击此处阅读全文(pdf 格式)--------------------------------------------------------------------------------人的尊严和道德的崇高性并不仅仅以精神的形态存在,它总是以不同的方式落实于具 体的行为如后文将进一步论及的,作为人的内在价值的体现,具体的道德行为当然有其 实质的规定,然而,道德行为同时又展开于不同形态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成员之中,表现为 主体间的交往关系从社会交往的角度看,道德实践的过程同时又涉及文明的行为方式 儒家较早地注意到这一点, 《礼记》已指出:“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9]此所谓礼,广而 言之,泛指行为的一般规范,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节”与“文” “节”有约 束、调节等意,所谓“礼节民心”[10],便意味着以普遍的规范来约束内在的情感、意欲 等等,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就会导致人的物化:“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 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 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
” (同上)与之相辅相成,礼的 另一重功能便是“文”:“先王之制礼也,有本有文 ”[11]相对于“节”之约束于内, “文”的作用更多地呈现于外:“礼自外作,故文 ”文有美化、修饰等意,作为外在规定, “文”包含着行为方式文明化的要求如果缺乏这种文饰,则行为往往会导向“野”: “敬而不中礼,谓之野 ”[12]野与文相对,意指不文明、粗野等等;敬本来是具有正面意 义的行为,但如果不注意礼的文饰,则仍不免流于前文明的形态,从而难以成为完善的道 德行为在这里,道德的形式之维表现为行为方式的文明化和完美化,日常语言中的所谓 行为美,从道德实践的角度看,也意味着肯定道德行为在形式上的完美性可以看到,从普遍的道德法则,到具体的道德行为,道德在不同的意义上呈现了其形式的 规定;忽略了这种形式的规定,便无法达到对道德的完整理解二 以上考察在理论上蕴含着如下问题:道德是否仅仅表现为一种形式的系统?对这一问题的2思考,往往逻辑地引向了道德的另一方面以善何以可能为讨论的视角,我们将进一步注 意到,道德理想的实现固然有其形式层面的条件,但亦离不开实质的根据;在从形式的层 面分析道德现象的同时,应当对后者予以同样的关注。
前文曾提及,舍勒曾以“非形式”责难形式主义,作为形式主义的否定,舍勒的“非形式” 无疑包含着对道德的实质规定的确认在舍勒那里,道德的实质内容首先又体现为价值: 他试图建立的,是所谓“非形式的价值伦理学” 以价值的关注为出发点,舍勒对康德强调 义务的优先性不以为然从逻辑上看,义务的优先,蕴含着“应当即善”的命题,而在舍 勒看来,应当与善的关系是“善蕴含应当” ,他提出了“理想的应当” (ideal ought)的观念, 其涵义之一,便是“凡是有价值(善)的,便是应当实现的(应当做的) ” [13]这里值得 注意的并不仅仅是舍勒对康德的批评以及他对应当与善等关系的理解,而更在于舍勒对价 值的突出作为人的存在方式,道德所涉及的价值问题始终与人自身的存在息息相关;不 妨说,道德领域中价值的本质内涵,便是以人为目的儒家以仁道为处理人伦关系的基本 原则,而仁道的核心便是“爱人” (仁者爱人) ,以此为前提而展开的伦理系统,则相应地 表现为一种实质的体系当康德将人是目的规定为道德的普遍法则和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时,他也在某种意义上触及了道德的实质之维事实上,康德本人亦将目的之 引入,视为伦理学中实质的规定。
[14]以人为目的,其真实的意蕴首先在于将人理解为具体的存在,后者(存在具体性)的表现 形式之一,则是人的潜能的多方面的实现作为道德的主体,人无疑应当认同普遍的理性 法则,并通过超越单纯的感性意欲和冲动以展示和确证其崇高性然而,不能由此将人的 存在过程仅仅归结为重合于形式化的理性法则停留于感性的层面固然难以将人与其他存 在区别开来,但隔绝与经验的、感性的规定,亦将使人成为缺乏现实品格的抽象存在,在 这两种形态下,人是目的这一价值命题都无法真正落实作为道德理想的承担者,人本身包含多重规定,道德理想的实现以确认存在的这种具体性 为前提;如果将人仅仅理解为理性形式的化身,则道德的领域将成为远离生活世界的空幻 王国理学家以“纯乎天理”要求人,其结果往往是人格的扭曲和伪道学的泛滥,它表明, 天理的纯粹形式一旦与道德主体的现实形态相脱节,则道德理想的追求便会成为背离道德 的过程康德试图通过净化一切感性的规定来担保道德的崇高性,但同时也使至善成为一 种在彼岸才能实现的理想由此进而考察道德的实质之维,则不难注意到,这种实质的规 定不仅在于以人为目的,而且表现在将人理解为包含多方面规定的具体存在[15]从道德行为的主体,转向道德行为的规范系统,便涉及普遍的道德原则。
如前所述,康德 一再强调道德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在他看来,道德的法则“在任何情况下” (in all cases) , 对一切理性的存在都具有决定作用[16],所谓“任何情况” ,已蕴含了道德法则作用的无条3件性;按照康德的看法,道德法则总是以定言命令为其形式,相对于假言命令的条件性, 定言命令则以无条件性为其特点康德所理解的条件,首先在于具体的感性欲求和功利目 的,定言命令意味着排斥一切感性的、功利的考虑然而,就其与道德法则的关系而言, 条件在广义上也涉及法则本身的作用方式,康德在拒斥以条件性为特征的假言命令时,也 将道德法则与其作用的条件隔绝开来就道德法则与经验领域的关系而言,康德所突出的是道德法则对经验的超越性在他看来, 普遍的道德法则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为 以朋友间的真诚友谊而言,即使在现实的经验世界中从来没有真正出现过真诚的朋友,朋 友间的真诚性仍是对每一个人的要求,因为这是是一种先验的义务,它同时作为先验的根 据决定着意志[17]换言之,不管经验世界中是否存在道德法则作用的条件,道德法则都 将先验地决定人们的意志和行为道德法则作为价值理想的体现及具体伦理关系的抽象, 无疑具有超越特定时空中经验现象的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原则是先验的预设,更不 表明其作用过程可以完全与经验领域相分离,康德似乎未能对二者作必要的区分。
如前所述,道德主体表现为由多重规定的统一而形成的具体存在;由主体存在的具体性进 而考察其所处的生活世界和社会系统,则不难注意到,后者在更深刻的层面体现了存在的 具体性,这不仅在于个体规定的具体性总是无法与其存在的社会背景相分离,而且在于这 种背景本身有其具体的性质广而言之,随着历史的变迁,新旧交替的每一社会结构往往 各有不同的特点,后者从宏观的历史之维显示了社会存在的具体性;从更切近的角度看, 个体存在的特定境遇、个体行为过程面临的情景,常常也呈现具体的特点,而非一成不变 与个体存在的具体性一样,存在背景的这种具体性,也是一种本体论的事实,它在本源的 层面制约着道德实践的过程存在背景的具体性,首先使道德原则如何有效作用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作为一般的法则 和规范,道德原则无疑具有普遍性的品格,但另一方面,道德原则规作用的对象(主体及 其道德行为) ,又总是存在并展开于具体的情景或境遇之中,这样,道德原则的如何有效作 用的问题,便往往表现为普遍的原则如何在具体境遇或情景中合理地引用表现为行为背 景的存在境遇或情景,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普遍原则作用的条件,而原则作用的有效 性和合理性,则离不开境遇分析或情景分析。
通过对行为背景的具体把握,一方面,道德 原则的引用扬弃了抽象性而奠基于现实的前提,另一方面,个体的道德选择也获得了合乎 特定境遇的依据在这里,情景分析成为沟通普遍的原则与行为背景的必要环节,而道德 原则与具体境遇及情景的联系,则在另一重意义上体现了道德本身的实质规定具体情景和境遇对普遍原则的制约,往往表现为行为规范在实践过程中的某种调整或变通 以交往的真诚性而言,从保证正常的社会互动和建立稳定的道德秩序等历史需要中,逐渐4形成了“不说谎”的道德规范,后者同时作为普遍的原则,制约着人们的日常行为然而, 在某种特定的情景下,事实的陈述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此时, “不说谎”的行为规范 也许就应当作必要的变通例如,当一名丧心病狂的歹徒试图追杀一位无辜的人士、并向 知道详情的你询问后者的去向时,如果你拘守不说谎的原则而向他如实地提供有关的事实, 便很可能酿成一场悲剧,而陈述与事实相反的信息,则可以避免这一后果在这种特定的 情景下,后者(提供不真实的信息)无疑是一种更合理的选择这一类的情景,在伦理学 中常常被称为道德的两难困境(moral dilemma) ,它以道德冲突的形式,表现了普遍原则 在具体情景中运用的条件性。
从哲学史上看,实用主义是对情景分析较为关注的学派之一以肯定生活经验的本源性为 前提,实用主义强调道德与生活不可分离,而生活则总是展开于具体的情景中与其他的 生活形式一样,道德主要是解决生活情景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我们应该如此这般地去做, 仅仅是因为既成的实际情景这样要求我们 ” “正确地去做,就是按照我们实际看到的情景, 如实地加以对待 ”引而申之,就道德评价而言,好坏或善恶等价值意义,也只有联系具体 的生活情景才能确定[18]质言之,无论是行为方式的选择,抑或行为意义的评价,都离 不开具体的生活情景实用主义要求根据个体所处的具体情景来确定行为的方式和意义, 无疑注意到了道德的实质向度当然,在肯定情景的特殊性的同时,实用主义对普遍法则 似乎未能予以适当地定位,詹姆斯以机遇或运气(chance)来解释生活现象,强调一切都 是不确定的[19]杜威则认为,普遍规范的作用,仅仅在于确定环境的性质,这种看法往 往容易导致以特定情景的分析消解普遍法则与实用主义相近,存在主义也将个体的存在境遇提到了突出地位从存在先于本质的命题 出发,存在主义将个体的存在理解为一个自我筹划、自我选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个 体自身及其存在的境遇,都具有独特的、不可重复的性质。
按存在主义的看法,存在境遇 的这种独特性,决定了个体必须根据对情景的理解,独立地作出选择萨特曾以二战期间 一位法国青年的两难境遇为例,来说明行为选择与具体情景之间的关系,这位青年面临着 如下难题:或者上前线为祖国而战,但这样孤单的母亲就无人照顾;或者留下来陪伴母亲, 但如此便不能为祖国尽义务[20]在此,仅仅引用普遍的法则而无视情景的特殊性显然无 法解决问题这种二难困境以具体而尖锐的形式,展示了特定情景在道德实践中的意义 不过,与拒斥普遍本质相应,存在主义者(如萨特)强调,个体在存在过程中的选择,均 无一般原则可循,这种看法显然又由存在与本质的对峙,导向了普遍法则与具体情景的紧 张;后者在某种意义上与实用主义殊途而同归由道德行为的背景,进而考察道德行为的内在机制,便涉及道德的动力因问题作为主体 性的行为,道德是由什么力量推动的?康德主要从理性能力与普遍法则的关系上对此加以 探讨,在他看来,普遍的道德法则同时构成了这种(道德) “行为的驱动者” (the drive to this action) ,行为的动力主要来自认同道德法则:“对道德法则的尊重是唯一的、不容置 疑的道德驱动力 ”而这种尊重又源于实践理性。
即使意志的自律,所涉及的也只是与普遍5法则相联系的“形式条件” (formal condition)[21],在其晚年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康 德进而主张, “通过沉思内在的纯粹理性法则的尊严及德性的实践, 以增强道德的激励力 量” (the moral incentive)[22],道德的激励力量(moral incentive)属于动力因的范畴,但 康德却将沉思理性法则视为其主要的来源,这种看法,实际上是以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