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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凭证不得税前扣除的20种情形

洪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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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凭证不得税前扣除的 20 种情形2013-05-14 09:41 财会信报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笔者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总结归纳出20 种凭证瑕疵不得在税前扣除,提供给纳税人参考和借鉴赞赞助助性性支支出出凭凭证证不不能能在在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 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则属于赞助性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以非非转转账账方方式式支支付付的的手手续续费费及及佣佣金金凭凭证证不不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09]29 号,以下简称财税 [2009]29 号)明确,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转帐形式支付,即使业务真实,并取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票,也不能够在税前扣除境境外外发发票票有有异异议议的的不不能能提提供供境境外外公公证证证证明明不不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境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直直接接向向受受益益人人捐捐赠赠取取得得的的凭凭证证不不得得扣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 《公益事业捐赠法 》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才能扣除;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外外企企为为境境内内员员工工支支付付的的境境外外保保险险凭凭证证不不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8]101 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商商业业保保险险凭凭证证不不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业业务务招招待待费费凭凭证证超超过过当当年年销销售售收收入入的的5‰不不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房房企企应应当当取取得得但但未未取取得得合合法法凭凭据据不不得得计计入入计计税税成成本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 号)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纳税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按照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标准方可税前扣除资资本本性性支支出出凭凭证证不不得得在在发发生生当当期期直直接接扣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 15 号,以下简称15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虚虚假假发发票票不不得得用用以以税税前前扣扣除除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28 号)对虚假发票不 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对提供、取得、使用虚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跨跨期期取取得得凭凭证证超超过过 5 年年的的不不得得追追补补扣扣除除15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不不属属于于当当期期的的费费用用凭凭证证不不作作为为当当期期的的费费用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汇汇算算清清缴缴期期内内未未取取得得有有效效凭凭证证的的不不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取取得得不不符符合合规规定定发发票票的的不不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2008]40 号)规定: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8]80 号)要求: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 号)规定,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预预提提工工资资没没有有实实际际发发放放的的不不可可税税前前扣扣除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3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 [2009]3 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工工资资薪薪金金总总额额超超过过限限定定数数额额的的不不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按照国国税函 [2009]3 号第二条的规定,国有性质企业发生的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中已确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税函 [2009]3 号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发放放工工资资薪薪金金没没有有代代扣扣代代缴缴个个人人所所得得税税不不许许税税前前扣扣除除根据国税函 [2009]3 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未未经经申申报报的的资资产产损损失失不不得得在在税税前前扣扣除除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行行政政罚罚款款、、司司法法罚罚金金及及没没收收财财物物的的损损失失不不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明确,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诉讼费、延期付款的利息等,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企企业业管管理理费费列列支支的的个个人人所所得得税税款款不不得得税税前前扣扣除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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