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几年前,互联网金融以其金融企业呈爆炸式增长,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为国人所瞩目近年来,又因互联网融资平台倒闭跑路事件频频发生,为人们普遍关注我国在长期金融抑制政策下形成的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已与普惠型互联网金融多有冲突,而“一行三会”式的分业监管体制及缺乏科技支撑的传统监管,又难以遏制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和防范金融风险积累面对这一现实,根据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的亲缘性,运用社会网络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反思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演进过程,探索顺应互联网金融风险社会特性的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现实运作与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网络分析英国人类学家阿尔弗雷德拉德克利夫布朗于1940年首次使用了“社会网”的概念20世纪50年代英国学者约翰巴恩斯通过对一个挪威渔村阶级体系的分析,首次把“社会网”概念转化为系统的研究也是这一时期,英国学者伊丽莎白鲍特出版著作《家庭与社会网络》,该书至今仍被社会学界视为英国社会网络研究的范例由此,布朗的社会网络思想逐渐发展成应用性很强的社会学与管理学研究方法(分析工具)--社会网络分析社会网络学说的基本假设是,社会中的各个单位(个体、群体、组织等)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处在一个彼此关联的网络中。
学者们将社会网络定义为社会行动者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的集合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是一种将关系作为基本分析处理单位而非将个体作为独立的分析单位的研究方法其与传统研究方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把研究重点集中在行动者(个人、群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及其嵌入其中的网络上,而不再仅关注行动者的属性这一学说认为,行动者在网络中的位置、网络的结构以及行动者所在的社会关系背景决定了行动者的行为,而不是行动者的个体属性决定了其行为互联网金融是在“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的指导下,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在金融业务场景不断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深度嵌入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如影随行的信用危机、信息不对称、虚假信息、信息欺诈等问题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金融稳定风险等所列这些风险都是在一定社会网络中形成、集聚和扩散的,因此可以运用社会网络理论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以寻求正确的应对方案一)多节点之间的连接密度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双重作用“节点”是社会网络理论中的基本范畴。
它是指“网络中的各个社会行动者”,包括个人、公司或者国家,甚至各种集体的联合体在金融领域,社会网络节点代表各类金融机构以及作为客户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两个节点之间的连接表示某种直接的关系从社会网络的观点来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其无处不在的连接点传统银行为避免承担风险,以担保为手段,主要为大客户服务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建立的连接点屈指可数,客户与客户之间却几乎不发生任何联系而互联网技术的勃兴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各类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与自身客户乃至其他客户,甚至客户与客户之间错综复杂的社会网状结构当传统银行还在通过互换头寸来获取银行间市场份额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通过持有同样的资产组合风险敞口抑或共享同一规模存款者来构建连接了:“光棍节”与网购联系成为席卷大江南北、引爆全民参与热情的大促销;支付宝从最初“植根淘宝”到后来的“独立支付平台”,再到与天弘基金联姻共同打造了“余额宝”的神话,等等,互联网金融的连接点可谓处处皆是社会网络的密度指网络中的各个社会行动者与网络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频率互动越频繁,则表示两个节点之间的密度越高多节点之间的连接密度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积累与传播具有双重影响:其一,多节点、高密度的互联网金融网络既具有分散、降低金融风险的功能,又有加速金融风险传染,更容易引起大面积金融风险爆发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反映了普惠金融理念,因而提供与接受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参与者往往非常多在金融市场正常的情况下,众多参与者作为各个节点相互之间发生复杂的联系与互动,由此组成的金融网络整体可以共同承担个体化的风险,从而分散风险实践表明,风险分担类投资工具涉及的社会成员越多、金额越小额化,风险就能为更多的参与者分担,每个投资者就越有可能承受起这份损失但在金融市场发生动荡的情况下,网络节点上的每一个行动者都有可能成为风险的传递者,因此,节点越多,密度越大,风险传染的面就越大,蔓延的速度就越快其二,多节点、高密度的互联网金融网络既具有缓解网络成员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信息透明性、降低社会整体信用风险的功能,又有推动不利信息的快速传播、促使网络成员集体作出非理性行为、加速信息风险蔓延的作用信息是金融的核心,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互联网技术根本上是一种信息数字化技术这一技术能够将信息数据化且集合成大数据,在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的条件下,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通过社会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
而复杂的社会网络加速了信息在金融市场成员之间的共享程度,信息的广泛共享能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并由此解决交易中普遍存在的信任问题,降低“道德风险”与此相反的情况是,信息的快速传导又可能使得众多成员在同一时间作出同一非理性决策,加速金融风险的传染与蔓延因为在金融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相关信用事件,网络成员对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总是以极其关注的态度和行为加以证实或否定,导致市场信息均匀状态被打破,甚至诸多真实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被扭曲或篡改经过多次反复的交互影响,网络成员的信息不断被同化,其恐慌心理和非理性行为不断得到强化,最终加快信用风险传染的速度,扩大信用风险传染的影响范围和力度比如,关于某个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负面消息会在投资者之间很快传递和共享,部分投资者撤资或挤兑的自利行为容易在集体层面引起“羊群效应”,由此引发该企业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三,多节点、高密度的互联网金融网络既具有识别和拦截非法交易、维护市场安全的功能,又有加速不同风险之间的互相转化、加剧金融风险积聚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是由互联网金融企业、投资者、消费者等组成的多节点、高密度的社会网络,由于信息化技术的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更好地分析用户的行为特征,识别和拦截非法交易,保障金融市场安全。
比如,支付宝基于对商户和用户的交易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设计了识别信用卡套现和洗钱的量化数据模型,通过这个数据模型有效识别信用卡套现和洗钱的可疑人员此外,互联网金融网络使信息传递更快捷,因而会加速不同风险之间的转化如果金融市场出现动荡,某互联网金融企业遭受市场冲击,可能造成该企业偿付能力不足,企业信用风险开始增加,而此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合规风险也有可能迅速增加这些风险信息会通过互联网快速传递给消费者,一旦消费者开始大规模赎回,互联网金融企业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如果这种流动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传染,整个金融体系就会面临流动性压力,风险积聚的速度大大提高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成和社会放大受到“我们所嵌入的关系网络”的制约美国斯坦福大学马克格兰诺维特1985年发表的《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开辟了将经济行为嵌入社会结构中分析的新视角其实,不仅对经济行为的考察需要纳入社会结构的分析中才能获得更真实全面的了解,金融风险的形成与社会放大同样深深植根于社会结构之中因为与“古典工业社会”的风险表现形式不同,当今“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不是外在的风险,而是在每个人的生活中和各种不同的制度中内生的风险。
换言之,人们生活的社会网络环境决定了风险的形成与社会放大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因此,由互联网建立起来的金融关系网络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形成与社会放大所受制约的主要“嵌入的关系网络”在这一关系网络中,金融行为的嵌入形式和内容发生了重大转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成与社会放大也表现出与普通金融风险不同的特点,最明显地表现在风险社会放大成为系统性风险关于系统性风险,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美联储主席本沙洛姆伯南克从危害范围大小的角度,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威胁整个金融体系以及宏观经济而非一两个金融机构稳定性的事件乔治考夫曼和肯尼斯斯高特从风险传染的角度,定义系统性风险为一个与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海曼明斯基从金融功能的角度认为,系统性风险是突发事件引发金融市场信息中断,从而导致金融功能丧失的或然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理事会从对实体经济影响的角度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由于全部或部分金融系统遭受损害而造成的金融服务的流动受到破坏,并对实体经济产生潜在的影响综上,系统性金融风险虽从不同角度被定义而无统一表述,但其具有复杂、突发性、传染快、波及广、危害大等基本特征已被普遍认可。
如果说系统性风险是一种连续变量,具有一种或然性,那么金融危机就是这种或然性的一种具体实现金融危机其实就是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或者说是系统性风险的一个特殊阶段和特殊状态与普通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风险社会放大为系统性风险的危险性增大,且表现出新的特点:其一,不同于“太大而不能倒”的“太多连接而不能倒”太大而不能倒”是关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传统认识,即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的首要来源是大型“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防止大型金融机构倒闭带来的社会放大效应,所有的金融监管风险防范都围绕着大型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展开,并有着必须用公共资金营救大型私营金融机构的潜规则然而,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那些小型且去中心化但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可能诱发比中心化的金融机构更大的风险,诱发系统性风险的程度更高这是因为,从社会网络分析的观点来看,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使大量金融参与者和产品交叉混同共存于一个广阔、全球化的金融网络中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可以通过地域限制、分业、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等方式,将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领域中,一个金融机构网点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有一定的时间和手段进行纠正但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限制,私人交易和灰色资金池在网络世界中无所不在,最先进的技术配备使地域限制荡然无存。
互联网金融市场包涵数量众多的中小参与者和产品,其自身的运营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某一节点的失败沿着纵横交错的网络连接点传递出去,不仅会对邻近的其他参与者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可能引发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美联储主席柏南克指出,此类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是“太关联了而不能倒”;芝加哥大学拉詹则认为是“太系统了而不能倒”其二,不同于“太大而不能倒”的“太快速而不能倒”金融体系的发展和进步已使得金融领域内各个行业间的联动和交互影响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作用下,人们对网络表达的依赖程度更是不断加深,从而给金融风险的社会构建提供了新的场域网络媒体、即时通工具和社交网站因其交往性和互动性,无疑成为风险的社会建构站而每一个金融风险信息的网络接收者同时成为传递者,通过自身在网络上各种关系进行再传播的同时也参与了风险的网络社会建构过程,在不自觉中充当了风险放大的个人放大站总之,互联网金融在给投资者和机构提供更丰富机会的同时,也增大了毁灭性危险的可能性在提高速度和金融链接的同时,也使得参与者更易受到不稳定冲击和网络犯罪的伤害更快的速度意味着更迅捷的执行、更果断的市场决策和更唾手可得的利润,但极速运行同时意味着更陡的坡度以及不可预测的金融滑坡带来的巨大风险。
综上,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网络分析表明,多节点、高密度的社会网络特征使互联网金融具有分散风险与集聚、传染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