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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件】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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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件】再审程序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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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再审程序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n一、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n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 诉讼活动n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 序 n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谭兵: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江伟:是先后有序的两种不同程序 杨荣新: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部分n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n(一)再审程序的功能n1、纠错功能n2、救济功能n3、监督与保障功能n(二)再审程序的特征n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n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 程序才能启动n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一、二审程 序只有当事人才能启动)n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n三、再审的范围n(一)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 审;n(二)不得再审的案件n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的案件;n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n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n 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调 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 已经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裁判的 诉讼行为。

n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n(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有错误n(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n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法定事由(179条)n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 由(182条)n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184条,增加了第二项)1、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 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 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 内提出 n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在调解书发生法 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意见204条)n(四)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78条)n修改目的:避免了多头受理和原审法院对原 审案件所形成的固定看法和受理审查再审申 请的尴尬境地,有利于提升审查结果的公信 力和权威性 三、再审申请审查的期限 (181条)n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 月内审查,符合本法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 请n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n四、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n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 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n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 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n修改目的:一方面对再审申请审查的期限进行明 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落实,提高诉讼效 率;另一方面也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了规 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再审案件的审判力量对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 诉法179条)n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 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 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 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 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 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n(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 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n(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 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 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n(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 撤销或者变更的。

￿￿n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 应当再审第(四)、(七)——(十一)项可以归结为 程序正当化条件条款,体现了程序法治意识的 增强 ;n第(三)、(五)、(十二)、(十三)项关 于证据真实性、证据收集、裁判依据方面的规 定,可以归结为实体真实性条件条款n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 法定事由:(民诉法182条)n第一,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n第二,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 律规定的n(五)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n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再审 申请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的 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为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 据n“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 证据《证据若干规定》第44条)n(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n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诉状后,应当 进行审查n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中止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另行组成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审查,认为当 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 驳回其申请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n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概念n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 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第177条 )n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n对于无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讼案件,人民法院不得 依职权提起再审n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 错误;n“确有错误”仅是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定的 结果 n“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有错误,也包 括适用法律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应当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是否再审;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 法院有权决定再审n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n(一)本法院决定再审n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案件 进行再审,可以是一审或二审法院。

n1.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n2.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n(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n提审,就是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 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提到最高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 n指令再审,就是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生 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 级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 n(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n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n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n(一)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 的裁定n(二)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n中止执行的裁定应当由作出再审决定、提审 或者指令再审裁定的人民法院作出n(三)进行再审n1、对于本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本法院应当另行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 ;n2、对于提审的案件,提审法院应当裁定提审和中止原 判决的执行 ;n提审应当依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即无 论原裁判是否经过二审,提审作出的裁判一律为终审 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n3、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指令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的裁定到达下级人民法院之日,为再审提起之日下 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指令后,应当停止原判决的执 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n指令再审的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因指令与被指令 人民法院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n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n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 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 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 》第185条):n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n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n具备法定的事由; n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n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民事诉 讼法第185条):n(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n(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n(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 件正确判决、裁定;n(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n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n(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抗诉n(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 决、裁定抗诉n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同级人民法院生 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如发现具有 法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的,应当提请上一 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n四、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n(一)立案审查(发现裁判错误的途径)n(二)决定提出抗诉n(三)制作抗诉书n(四)派员出席法庭n五、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n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 当进行再审n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 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 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n一、再审适用的程序n(一)适用原审程序 原审程序可能是一审,也可能是二审n(二)适用第二审程序n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最高 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再审的,应当依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n二、再审的进行n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者调解书的执行n另行组成合议庭n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进行审理n三、再审案件的裁判n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n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n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n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审的裁定 n四、再审案件的调解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可以依法 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 双方当事人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n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 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n(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 据支持;n(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n(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 据的;n(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 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 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n(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 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 实的;n(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 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n(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n(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

n《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 34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包括:n(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n(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n(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 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n(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 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n(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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