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欧洲专利申请实务简介 2013年8月 作者 应志超 欧洲专利工程师 中国专利代理人 导言 在本文作者的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中国申请人就欧洲专利申请提出各类实际问题因此,结合欧洲专利实务的经验,就基本概念及实务作一个基本说明 关键词:欧洲专利申请 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Euro-PCT申请) 欧洲检索报告 审批程序 生效 伦敦协议 一、《欧洲专利公约》——“集中审批 多国生效”的原则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对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国1977年10月7日,《欧洲专利公约》正式生效,并据此设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独立的政府间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批工作欧洲专利局的三门官方语言是英法德;相应地,审批流程按照其中一种语言进行欧专局的设立有助于减少申请人向欧洲各国逐国申请专利的费用及诉累,也有助于减少各国专利局审批的工作量 目前所适用的《欧洲专利公约》于2000年11月29日修订(这是欧洲专利公约第一次修订),并于2008年12月13日生效,也称为《欧洲专利公约2000》(“EPC 2000”)。
在目前EPC体系下,由EPO审批授权的专利称为“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实质上是将原本在各缔约国进行的审批程序统一集中在欧专局进行,各生效国专利局承认并接受欧专局的审批决定 在欧洲专利授权后,该专利必须进入缔约国进行登记方可生效,否则,该欧洲专利在该国没有效力在一个生效国登记生效后的欧洲专利,与申请人根据该生效国专利法获得授权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 生效后的该件欧洲专利可以视为是一束国家专利(a bundle of national patents),例如,英法德意西五个国家专利;但不是一项单一权利正因为这种体系设置,与单个国家专利相应的确权、侵权及无效诉讼必须且只能在各个生效国的专利局或法院进行 - 2 - z 欧专局 欧专局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德国柏林及荷兰海牙设有分部截至目前,欧专局的缔约国包括38个成员国,为: 阿尔巴尼亚(AL)、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瑞士(CH)、塞浦路斯(CY)、捷克(CZ)、德国(DE)、丹麦(DK)、爱沙尼亚(EE)、西班牙(ES)、芬兰(FI)、法国(FR)、英国(GB)、希腊(GR)、克罗地亚(HR)、匈牙利(HU)、爱尔兰(IE)、冰岛(IS)、意大利(IT)、列支敦士登(LI)、立陶宛(LT)、卢森堡(LU)、拉脱维亚(LV)、摩纳哥(MC)、马其顿(MK)、马耳他(MT)、荷兰(NL)、挪威(NO)、波兰(PL)、葡萄牙(PT)、罗马尼亚(RO)、塞尔维亚(RS)、瑞典(SE)、斯洛文尼亚(SI)、斯洛伐克(SK)、圣马力诺(SM)和土耳其(TR)。
(备注:以上由粗体标注出了欧盟的全部28个成员国由此也可以看出现有的“欧洲专利”与未来的“欧盟专利”在地理含义上的区别 另外,欧洲专利局还包含两个延伸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BA)以及黑山共和国(ME)作为延伸国的效力在于,它们也承认授权并且生效后的欧洲专利在该国内的效力 因此,根据《欧洲专利公约》,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上述国家生效,从而获得专利保护欧洲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的欧洲专利的保护期限可以获得适当延长 各个缔约国也分别设有专利局,分别有其不同的审批标准及程序,并通常要求使用各自官方语言《欧洲专利公约》没有取代各缔约国的专利法,欧洲专利局也没有取代各缔约国的专利局 - 3 - 二、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¾ 申请途径 对于其住所或公司经营地位于中国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自提交中国专利申请起12个月内直接向欧专局提交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优先权可以基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这称为“普通欧洲申请(Regular EP Application)” 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常见的途径是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这称为“Euro-PCT申请(Euro-PCT Application)”。
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 ¾ 申请程序 普通欧洲专利申请的程序可以分为提交申请阶段(申请及检索)、实质审查阶段、授权阶段和进入缔约国生效阶段这四个阶段其中,前三个阶段(提交申请、实质审查、授权公告)在欧专局进行 Euro-PCT申请的程序可以分为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申请、检索及请求实审)、实质审查阶段、授权阶段、进入缔约国登记生效阶段这四个阶段类似地,前三个阶段(进入欧洲地区、实质审查、授权公告)在欧专局进行 生效阶段是指在缔约国专利局进行登记生效(通常是电子登记),该缔约国专利局不对该发明的专利性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一件欧洲专利授权公布后,除了“异议程序”仍然在欧专局进行之外,在欧专局的审批程序就此结束进入各缔约国登记生效与欧专局没有关系 根据欧洲专利申请的不同途径,在第一阶段(提交申请阶段)所需材料也不相同,而其它三个阶段的程序相同 【与中国实务区别:检索请求及检索费】 在欧洲实务中,比中国实务多一种检索请求专利局审查员所发出的《检索报告(search report)》针对专利性(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并且包含对比文件这样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报告的内容和结果,来决定是否提交实质审查请求。
原因很简单:如果审查员检索到多篇破坏新颖性的对比文件,那申请人通常也就没有必要提出实审请求;相应地,不必缴纳实审请求费和指定费 这种检索请求通常是先于实审请求、并且独立于实审请求也就是说,可以先请求检索、后请求实审;当然,也可以“同时请求检索及实审”在欧洲实务中,由于实审请求费比较高,申请人会选择“先请求检索、后请求实审”另外,检索请求并不是形式审查流程中的一个检查项目,这两者没有关系 - 4 - 以下分别就普通欧洲申请与Euro-PCT申请进行说明 1. 提交申请阶段 普通欧洲申请 在提交普通欧洲专利申请时、或自提交申请起1个月内,申请人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检索费(第一笔费用)否则,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欧专局检索部门检索“现有技术”,发出《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ESR(Rule 62 EPC)》,并附有完整的书面意见(包含该申请的全部缺陷)该检索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 是否具有单一性;以及 - 新颖性及创造性 因为检索报告会包含影响一件申请获得授权的全部缺陷,而且,采用相同标准来答复检索报告和答复审查意见,所以可以将欧洲检索报告简单理解为“第零次审查意见”。
自《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 针对该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进行答复并(在通常情况下)相应修改申请文件; - 请求实质审查;并且 - 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指定费(第二笔费用) 换言之,《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的公布日非常重要,它触发了上述6个月期限(请注意,是自公布日起6个月,而不是发文日)如果申请人不在该时限到期前办理下一步手续,则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目前,向欧专局缴纳一项指定费便指定了全部缔约国 Euro-PCT申请 此外,以对中国申请人常见的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为例申请人一般使用中文提交PCT国际申请,并由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阶段的国际检索、以及初步审查PCT申请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 首先,与提交普通欧洲申请不同的是,通常情况在提交Euro-PCT申请时就需要同时缴纳上述两笔费用(申请费、补充检索费,以及实审请求费、指定费,共四项)其原因在于,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在国际阶段做出的《国际检索报告》会被视为一份《欧洲检索报告》,从而适用欧专局的6个月期限要求(参见Art.153(6) EPC,“The 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 drawn up in respect of a Euro-PCT application … shall take the place of the European search report and the mention of its public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Bulletin. ”)。
因此,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为自国际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在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请求实质审查的这6个月期限往往已经过期此时,需要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就请求实质审查,并缴纳实审请求费、指定费 - 5 - 欧专局基于国际检索报告来进行补充检索,收取补充检索费(参见Art.153(7) EPC,“A supplementary European search report shall be drawn up in respect of any Euro-PCT application under paragraph 5.”)对由中国专利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与标准检索费相比减免190欧元根据个人经验,在欧专局的补充检索报告中,在至少一半以上的情况下审查员能够检索到新的对比文件,并由此评价该申请的专利性补充检索报告同样附有欧专局检索部门的书面意见 欧专局在进行补充检索之前,会通知申请人可以修改申请文件(Rule 161 EPC),并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作为补充检索的基础当然,修改内容不能超出申请文件原始公开的范围为加快审批程序,申请人在进入欧洲阶段时可以通过明确申明来放弃这一权利此时,欧专局会以进入欧洲阶段时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补充检索,发出补充检索报告。
因为PCT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一般已经请求实质审查(即,在收到补充检索报告之前就已请求实质审查),所以欧专局在发出补充检索报告之后,会另外通知申请人决定是否继续审批程序,而且要求申请人答复该补充检索报告中所述及的全部缺陷并修改申请文件(Rule 70 EPC) 如果申请人决定不再继续审批程序,则欧专局将退回实审请求费,但是不会退回指定费 2. 实质审查阶段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欧专局审查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及修改文本进行审查,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Art 94(3) EPC)》目前(特别是从2007年起),由同一位审查员进行检索和审查——这与中国专利局的检索及审查为单个阶段的流程类似通常情况,审查员在授权之前(如果确实具有专利性)会发出一到两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比较复杂的申请,审查员会发出第三次或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另外,在答复审查意见时(甚至在答复检索报告时)申请人可以请求在审查员驳回申请之前与审查员进行口头审理(“Oral proceedings”,Art 116 EPC),以防止审查员直接驳回申请该请求口审后,欧专局会发出标明了口审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函,并在通知函中说明该申请不符合授权条件的详细原因。
并且,在口审通知函中也会规定在口审之前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和修改文本的时间期限(通常为口审日之前1个月,不可延期)此外,这种口头审理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进行,也方便代理人和申请人 作为实务经验,费用 在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向欧专局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3. 授权阶段 如果一件申请经审查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的各项要求时,欧专局即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 (Rule 71.3 EPC)》,并附有待授权的整个专利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 如果申请人同意欧专局待授权的专利文本,则申请人应当自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除审批流程所用语言之外的另两门官方语言的权利要求翻译文本即,权利要求书需要有全部三门官方语言的文本具体地说,如果整个审批流程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