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期限担保合同期限篇一:担保期限问题担保期限问题难点:无约定不同于约定不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主债权和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同)和中止(相同) ;担保物权不同于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一.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发生在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中最高额保证的期限计算,跟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计算不一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仍然是 6 个月,而普通保证合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却是2 年▲《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三.保证期间的起算▲《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四. 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原因保证期间如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对保证人的权利但是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原因不相同,一般保证是在保证期间内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则是保证期间内不对保证人提出请求。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五.区别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前提条件,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则是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提出请求的法定时限保证期间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及时提出了请求,而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实现其对保证人的债权——这个诉讼时效即《民法通则》的第 135、137 条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六、区别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的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担保法》第 12 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XX1213 实施《担保法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换言之,登记的担保期间,只适用于保证和定金这两种非物权的担保】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XX1001 实施《物权法》第 202 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适用《物权法》 】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篇二: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吗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吗?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
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 《担保法解释》第 12 条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抵押合同需要约定抵押期限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自行约定,这如同诉讼时效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样,当事人既不能约定比法定期限长,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 篇三: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篇四:担保期限问题担保期限问题难点:无约定不同于约定不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主债权和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同)和中止(相同) ;担保物权不同于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一.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发生在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中最高额保证的期限计算,跟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计算不一样。
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仍然是 6 个月,而普通保证合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却是2 年▲《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