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引进暂行规定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一支“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 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满足我校建一流学科,办特色大学,建设211 重点大学的战略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引进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急需的人员, 主要是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引进优秀的、有发展潜力的硕士 研究生第二条基本要求引进的人才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学风正 派,治学严谨,热爱科教事业,团结协作精神好,组织协调能力强,具 有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且身体健康第三条引进人员的待遇1、 教授、留学回国的博士与博士后,40岁以下的,由学校发给安 家费4万元,自然学科的资助科研经费3万元,社会学科的资助2万元 超过规定年龄的,待遇面议配偶具有硕上以上学位的,根据需要可安 排工作2、 国内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不超过40岁,由 学校发给安家费3万元;属自然学科的资助科研经费3万元,人文社会 学科的资助2万元配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根据需要可安排工作3、 年龄不超过35岁具有硕-上学位的副教授,科研成果突出、具有 发展潜力的,可享受以上第2条相关待遇。
4、 适量补充短缺及特殊专业的优秀硕士研究生,享有租房补贴5、 学校发展特殊需要的人才及特别优秀的人才,待遇从优,最高 可达20万元(包括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6、 博士学位获得者经审批可高聘为副教授第四条人才引进的基本程序1、 引进计划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 设规划及现状、编制数和岗位需要等情况,制定下一年度专任教师引进 计划,于每年10月下旬向人事处报送《专任教师引进计划表》人事 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及重点项冃建设办公室等部门,科学 合理地编制全校专任教师引进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各单位2、 招聘信息发布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公开招聘用 人单位如有附加条件或待遇的,须报人事处批准后才能公布相关信息3、 应聘材料应聘人员应向我校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提供以下真 实有效的证书及材料:(1) 个人基本情况、详细工作经历、应聘申请(本人工作意愿、 未来工作设想、预期目标)、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职称和获奖证 书)、重要社会兼职、配偶的简历;(2) 主要论著目录及入选SCI、El、ISTP、AHCL新华文摘、SSCI、 CSSCI的情况,所取得的专利鉴定材料;(3) 主持完成的科研项日和经费来源、数量,以及获奖情况;(4) 代表论文2—5篇(全文,可用复印件);(5) 面试时须携带以上相关证书、材料的原件,以备审核4、 用人单位要对应聘人员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教学科研成果 及获奖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对于符合我校引进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及 时将书面意见反馈人事处5、 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应聘者,依照木规定组 织考核用人单位未经同意自行通知考核的,考核结果无效6、 用人单位组织5—7人的考核推荐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考 核考核采取笔试、面试、试讲、学术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引进教师 凡属引进硕士、中级职称人员,须安排一次课堂试讲;应聘人员为博士 或副高职称以上的,应安排一次公开学术报告7、 用人单位应提前将考核小组成员名单连同考核的方式及安排一 起书面报送人事处、纪检处备案人事、纪检部门可派员参加8、 考核推荐小组按既定的方法对应聘人员进行认真的考核,并对 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9、 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及引进意见书面报送人事处审核,经学校 人才引进领导小组讨论后,按以下方法审批:(1) 引进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决定;其余引进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务会议讨 论决定2) 引进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如配偶 安排、低职高聘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务会议讨 论决定第五条其他管理规定1、 高聘职务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对在 规定期限内未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高聘人员,学校将按其实有资格 聘任相应职务2、 引进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服务期不少于五年的协议有关服务 年限的计算和违约责任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协议处理3、 科研启动费的使用和审批按校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经确认属学校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经人事处评估推荐, 校长审核同意,可适当简化程序,报学校党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七条引进教辅人员、学生员、党政管理人员等程序参照本 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