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后检验 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122第 11 节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检验5.11.1 一般要求5.11.1.1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的检验,可以在干船坞内或船排上进行,或采用水下检验进行接受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的条件见本章第 2 节 5.2.3 规定5.11.1.2 船底外部与有关项目的检验间隔期,按本章第 2 节规定5.11.2 船底外部检验范围5.11.2.1 一般要求(1) 当船舶在干船坞内或船排上,为方便对舷侧外板等构件的检查,包括船底板和船首板、尾框架和舵、海底阀及海水阀箱、螺旋桨等,应设有足够高度的底墩,并提供必要的台阶。
2) 舷侧外板的过度腐蚀或因磨损、触底以及任何异常凹陷或屈曲引起的缺陷应予以检查应特别注意舭列板和舭龙骨的连接处对重要外板的凹陷或无需立即修理的其他缺陷应作记录3) 海底阀及其格栅板、 通海件、 舷外排出阀、 海水旋塞以及船体或海底阀的附属设施应予以检查4) 舵的可见部分、舵销、舵轴及法兰和尾柱应予以检查为检查舵销,如验船师认为需要,应抬升舵叶或拆除舵销的检查孔板舵轴承的间隙应予以确定并记录舵轴承磨耗间隙的极限值见本章附录 4如验船师认为确有必要,在可行的情况下,可要求进行舵的压力试验5) 螺旋桨和尾轴承的可视部分应予以检查尾轴承的间隙以及油封装置的有效性(当设有时)应予以确定并记录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螺旋桨毂和桨叶的密封件的紧固和密封程度应满足验船师的要求,除非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否则不要求解体检查 (6) 应检查侧推器的可视部分7) 船舶在坞修时,应进行系泊试验确认主辅机械运转状态正常如对主辅机械或者操舵装置进行重大修理,则应考虑进行海上试验5.11.3 水下检验5.11.3.1 一般要求(1) 被授予 In-Water Survey 附加标志的船舶,除本章 5.2.3 规定外,可以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进行水线以下船体和机械项目的检验。
水下检验的要求具体见本规范第 8 篇第 12 章2) 根据船东的申请并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CCS 也可以同意对无 In-Water Survey 附加标志的船舶进行水下检验,以代替其本节 5.11.2 的坞内检验5.11.3.2 水下检验条件(1) 原则上, 船体船壳板、 舵、 螺旋桨和螺旋桨轴的水线以下部分, 没有需要修理的遗留项目,除非 CCS 认为船舶在漂浮状态下进行这样的修理是可行的;(2) 水下检验应在遮蔽且平静水域,船舶处于空载吃水状态下进行水下能见度应良好,并且对水线以下船体进行足够的清洁,以适合于水下检验目的的实现;(3) 水下检验之前,应会同有关各方讨论在水下检验中用于观察和报告的设备、程序,并可执行水下检验的潜水公司有适当的时间预先进行所有设备的调试4) 水下检验应由 1 名或多名合格的潜水员在 CCS 验船师的在场下进行这些潜水员应是由 CCS认可的作为服务供应方的公司雇员;潜水员与验船师之间应有有效的双向通信联系建造后检验 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1235.11.3.3 检验范围和报告(1) 水下检验应能提供与正常坞内检验所能获得的相同的船底检验信息。
水下检验的范围,应尽实际可能与 5.11.2.1 所列检验项目相同,但对舵轴承间隙和油润滑尾管轴承的尾轴衬套间隙的测定,可根据运行历史、船上试验和油样分析予以特别考虑这些特别考虑的事宜由船东事先在水下检验申请中提出,以便 CCS 确认并同意有关水下检验所需布置;(2) 完成检验后,执行水下检验的潜水公司,应向 CCS 现场验船师提交 1 份详细的检查报告 , 包括图象摄取录像带和主要部分的照片; (3) 如水下检验发现任何损坏或需要及时处理的缺陷, 应要求船舶进坞作详细的检验或必要的修理第 12 节 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5.12.1 一般要求5.12.1.1 本节规定适用于主推进装置的螺旋桨轴与尾管轴的检验5.12.2 检验间隔期5.12.2.1 螺旋桨轴与尾管轴具有连续衬套保护(对于具有连续镀层保护,或在金属衬套间具有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包扎,并能有效地防止轴金属与海水接触,可认为等效于具有连续衬套保护) ,或具有认可的油封装置,或由抗腐蚀的材料制成,检验间隔期为:(1) 单螺旋桨轴为 3 年;(2) 多螺旋桨轴为 4 年。
5.12.2.2 按 5.11.3 进行检验,轴的抽出检查间隔期可延长如下:(1) 单螺旋桨轴由 3 年延长至 5 年;(2) 多螺旋桨轴由 4 年延长至 5 年5.12.2.3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轴的检验间隔期为 2 年半(加 / 减 6 个月) 5.11.3 常规检验5.12.3.1 螺旋桨用键安装在具有锥形的螺旋桨轴且其设计细节被认可,应移去螺旋桨和轴完全抽出,检查轴后端园柱体和锥体大端三分之一长度的锥体,且所有检查表面应采用裂纹探测法(如磁粉或着色)进行检查,包括键槽前端;轴承间隙进行测量(间隙见本章附录 5) 5.12.3.2 螺旋桨安装在无键的具有锥形的螺旋桨轴,轴采取保护不受海水腐蚀且其设计细节被认可,应移去螺旋桨和轴完全抽出,对轴锥体前端应采用裂纹探测法(如磁粉或着色)进行检查;轴承间隙进行测量(间隙见本章附录 5) 5.12.3.3 螺旋桨用轴后端具有整体法兰安装的螺旋桨轴,轴及其附件未被暴露腐蚀,且其设计细节被认可,轴完全抽出,对所有连接螺栓及法兰过度园处半径应进行仔细检查,法兰过度园半径应进行表面裂纹探测法检查,轴承间隙进行测量(间隙见本章附录 5) ,还应对下列装置进行检验: (1) 可调螺距螺旋桨 , 可调螺距螺旋桨应进行动作试验以检查渗漏,如认为必要时应拆开检查其工作部件和控制机构。
2) 全方位推进装置(Z 型推进装置、Duck 推进装置、REX -推进装置和舵桨装置等) ,推进装置应拆开检查推进器、轴、齿轮机构和控制机构3) 喷水推进装置,喷水推进装置应拆开检查叶轮、罩壳、轴、轴封、轴承、进水槽、出水槽、操舵喷嘴、换向机构和控制机构建造后检验 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1245.12.3.4 对 5.12.3.1 至 5.12.3.3 所述的油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或尾管轴,可不需将轴完全抽出对其被暴露部分进行表面裂纹探测法检查,条件是:(1) 轴承间隙和下沉量测量在良好状态;(2) 润滑油分析的间隔期不超过 6 个月、润滑油耗量和轴承温度记录在允许限度范围内,且处于良好状态;(3) 轴的可视范围处于良好状态。
如对轴的上述各项存在怀疑,则轴应完全抽出进行全面检查5.12.4 螺旋桨轴状况监控5.12.4.1 油润滑的螺旋桨轴具有认可的油封装置,且满足下列条件,可授予螺旋桨轴状况监控附加标志 Screwshaft Condition Monitoring( 详见本章附录 14):(1) 螺旋桨轴润滑油系统中,应设有选取能代表工作油油样的取样设施;(2) 尾管内至少应设有 2 个测量润滑油工作温度的传感器或其他认可装置;(3) 船上应配备 1 份螺旋桨轴状况监控记录;(4) 螺旋桨轴应设有轴承磨损量的测量装置;(5) 螺旋桨轴的油封装置,可以在螺旋桨轴不抽出的情况下能给予更换;(6) 螺旋桨轴润滑油系统中,设有测量润滑油耗量的设施5.11.4.2 检验项目:(1) 审核状况监控记录;(2) 确认状况监控设施得到合理的维护保养并能正常工作;(3) 审查螺旋桨轴润滑油油样分析资料,此分析资料至少每 6 个月 1 次,且至少应包括:① 水分含量;② 氯化物含量;③ 轴承材料和金属粒子含量;④ 润滑油老化情况 ( 抗氧化能力 )4) 审查润滑油耗量记录;(5) 审查润滑油工作温度记录,确认其未发生高温报警;(6) 审查螺旋桨轴状态记录;(7) 对用键安装的螺旋桨轴,每 5 年应对键、键槽和螺旋桨轴的暴露部分进行检验,包括磁粉或着色检测。
所有轴在每次坞内或上排检验时,应检验油封装置的密性5.11.4.3 经上述 5.11.4.2 检验,若资料在正常情况下,螺旋桨轴可以在 15 年内不按 5.11.3 的规定将轴抽出检验然而若验船师认为 5.11.4.2 中的某项目和资料不能令人满意,则螺旋桨轴应按5.11.3 的规定进行常规检验5.12.5 变通检验5.12.5.1 对于单轴和多轴布置, 如果螺旋桨的安装采用下述(1)方式之一, 且其轴满足下述(2)三种情况,可接受变通检验:(1) 如螺旋桨:① 在轴锥体上采用键安装,并采取适当的防裂措施;② 采用安装轴端部整体法兰安装;③ 采用在轴锥体上无键安装2) 轴应:① 具有油润滑轴承和油封装置;建造后检验 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125② 轴及其附件无产生腐蚀的暴露部分;③ 新的油封装置能在螺旋桨不拆除的情况下予以予更换(用键安装螺旋桨除外) ,且其设计应予以批准。
5.12.5.2 如果认为尾轴承间隙处于允许范围内,并能证实润滑油和油封装置处于有效状态,应接受最大 5 年间隔期的变通检验,以替代常规检验5.12.5.3 检验项目:(1) 用键安装具有锥度的螺旋桨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