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学术和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目 的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一门必修课程,基本目标是通过该课程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一)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三)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手段及科学方法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四)培养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实验数据、利用文献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基本程序为: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检、选题、下达任务、开题审查、中期审查、论文完成情况形式审查、评阅、答辩资格认定、答辩、答辩委员会审查、成绩评定及相关材料归档等环节。
第四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校、院(部)、系(教研室、研究所)三级管理 (一)教务处制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制度,协调校内各部门,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组织专家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负责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和奖励二)各院(部)成立以主管教学的领导为组长的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组织制定本院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标准,负责学生学分清理,对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组建毕业设计(论文)检查指导小组,并对毕业环节全过程进行抽查,负责审定答辩委员会及各答辩小组名单和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管理、学生成绩审定、各项资料的归档三)为系(教研室、研究所)结合专业目标及毕业设计(论文)标准,拟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选配指导教师,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组织学生选题,组织实施毕业设计(论文)进程中的开题审查、中期检查、评阅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以及归档工作等第五章 选题要求第五条 各学院(部)、系(教研室、研究所)要切实加强论文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
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论文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选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避免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二)论文题目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鼓励学院与外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研发和生产单位联合拟定论文题目三)论文题目应突出创新性,反映科技创新和社会生产创意的需要,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结合学科创新、技术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四)论文题目要具有可行性,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工作量适当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第六条 论文题目应一人一题,且与往届学生论文题目的重复率不能超过10%如果采用同一个大题目,则要求每一个学生独立完成一个小专题题目一旦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第六章 选题和开题程序第七条 学院于第7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应组织指导教师开始选题准备工作,可以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要概述题目的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列出主要参考资料,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
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申报题目,经过指导教师批准,学院审核通过后,作为题目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业余科研和大学生创新训练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题目第八条 选题工作应采取学生自愿和学院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选题公布一周内,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第一轮自由选题,经过第一轮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学院应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为学生确定其他合适题目,保证每个学生选定一个题目选题结束后,学院教学办公室应将选题汇总表及指导教师汇总表一并提交教务处备案第九条 指导教师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时发给学生任务书中除布置整体工作内容,主要任务、进度要求、参考文献等,应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和量化的工作要求,包括工作计划或进度、外文资料翻译、论文的字数、图纸及技术指标等第十条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教师要求填写《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开题工作须在下发任务书两周内完成学院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开题报告会第十一条 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第七章 指导教师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由有科研经验与能力、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实践经验较丰富的教师担任,应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指导教师与学生比一般不超过1∶10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增加抄袭论文的处罚)(一)负责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供学生选择,提交符合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及时下发给学生二)全过程指导及中期检查,全方位掌握学生(设计)的进度和质量情况,对(设计)进行全面审核,做好评阅与答辩工作三)负责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和湖北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申报推荐第十三条 对于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武汉大学教师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八章 学 生第十四条 按教学计划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独立、认真规范地完成设计(论文)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成果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纪律,在指定地点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因事或因病,要事先向指导教师和学院请假,学生无故缺席(设计)时间累计达到(设计)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中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向学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备案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节约材料,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
为确保安全,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水源第十七条 (设计)完成后,学生应将文本按封面、原创声明、任务书、开题报告、目录、中英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规范顺序装订成册,按时提交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应及时提交指导教师收存,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校第九章 撰 写第十八条 撰写应遵照《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设计)书写印制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涉外专业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以用英文或其他外国语撰写第十九条 学生(设计)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第十章 评阅与答辩第二十条 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3-5名,秘书1名根据工作需要,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每组3-5人,设组长1名,秘书1名(可由委员兼任),负责答辩记录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组成、参加学生名单、地点、题目、指导教师信息等应在答辩前1周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要求撰写完成后,在答辩前7-10天,学生应将设计(论文)成果整理装订成册并提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根据《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分参考标准》进行评阅,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选题意义、研究内容、论文(设计)质量、外文资料的使用、写作的规范化等做出评价,并给出相应的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向学院(系)提出答辩申请表,学院(系)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地点等安排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一) 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不合格者;(二) 成果存在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者;(三) 经证实有剽窃他人成果或直接照抄他人论文者;(四) 因故缺毕业设计(论文)时间达1/3以上者;(五) 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第二十四条 答辩过程中,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为30分钟,包括论文陈述和答辩提问两个环节,其中论文陈述不少于15分钟,回答3个以上问题答辩委员除对学生设计(论文)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有关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秘书负责做好记录和文档管理工作第十一章 成绩评定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依据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细则,充分发挥民主,以集体讨论的形式科学合理地评定每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评语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单项成绩评定和总成绩评定一律按照百分制记载二)总成绩评定时,一般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个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40%、10%、50%。
若指导教师评分与评阅人评分差值超过15分,则应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评分有条件的专业,答辩时应采用指导教师回避制度三)毕业设计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5级制毕业设计成绩应为正态分布,优秀率不超过20%各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评判原则及标准第十二章 质量监控第二十六条 学院(系)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生管理办法定期检查的有关工作,并于学期末将检查结果总结报学校教务处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设计)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学院(系)反馈第十三章 校外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须向学院(系)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课题名称及范围;厂方指导教师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学习保障等),经校内导师同意、学院(系)审核后,报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盖章,报教务处备案才能进行,否则视为缺课第二十九条 在校外进行的学生须定期向校内导师汇报进展情况,校内导师定期督促、检查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第三十条 在校外完成的学生,经校内、外指导教师评阅合格并同意答辩后,应提前一周向学院(系)答辩委员会提交论文和答辩申请,答辩资格审定和答辩程序、答辩要求等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条执行。
第十四章 航海类专业学生第八学期为船舶航行实习第三十一条 航海类专业学生第8学期为船舶航行实习,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专题报告,具体要求及格式参见相应学院毕业船舶航行实习大纲;部分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进行航行实习的学生参照理工类学生要求执行第十五章 存 档第三十二条 资料(图纸、文档资料、试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等)学生均不得带走,统一交学院(系)保管或处置第三十三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成果寄出校外发表成果转让工作须征得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第三十四条 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学生、指导教师评分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记录表、成绩评定表等归类整理存档第三十五条 学院每年开展优秀遴选工作,并报送参加湖北省大学生优秀和大学生科研成果评奖第十六章 其 他第三十六条 在本条例指导下,学院(系)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设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个别专业如艺术类等专业对形式和内容有特殊要求,不能适用本条例的规范者,应及时制定相关专业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