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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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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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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一级复议前置 一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 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级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9 条规定,对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 先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行政复议法》第 30 条第 1 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③《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8 条第 1 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 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 ④《海关法》第 64 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⑤《国家安全法》第 31 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⑥《商标法》第 32 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 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商标法》第 43 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 ” ⑦《专利法》第 41 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专利 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 ⑧《专利法》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应当注意:2002 年 4 月 18 日修改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对 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据此,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 不服的,不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 (2)二级复议前置 二级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 该复议决定不服的,还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 院起诉 应当注意: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时,如果 相对人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相对人是对复议机关的 不作为不服,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前置案件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 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 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 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 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纳税争议案件;A、《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 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B、《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1999 年 7 月 10 日国务院批准,1999 年 8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 2006 年 2 月 2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的《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 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根据新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02 条属于复议选 择型案件,而不再是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前置案例分析 1案情王甲与王乙系同胞兄弟,二人为房屋发生纠纷王甲以王乙侵权为由提起民事 诉讼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产权不明,应由行政机关先行确权,遂裁定中止 审理随后,王甲申请县人民政府对争议房屋土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县人民政府受理申请 后,经调查发现,该宗土地由王乙于1952年购买,诉争房屋由王甲、王乙共同出资修 建,即作出处理决定:注销王乙所持的土地使用权证,待房屋产权明晰后重新颁证王乙 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王乙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王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王乙认为县 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即注销其所持的土地使用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当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王乙在法定 期限即三十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王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起诉其理由是:1.《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海 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乙所持的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他如认为县政府的处 理决定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王乙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 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3.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归属作出处理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等法律的授权作出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行政确权案件时认定具体 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即确权确有错误,根据行政诉 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而不能或不宜改变其权属处理 决定;相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情形 的,可以决定变更两相比较,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政案件设定行政复议前置, 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节省审判资源,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复议前置案例分析 2原告李俊寿,男,生于 1943 年 6 月 11 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文祖镇黑峪 村被告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汇泉路 50 号第三人李寿阳,男,生于 1968 年 12 月 25 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文祖镇黑 峪村。

[ [基本案情基本案情] ] 原告李俊寿与第三人李寿阳的爷爷将其住宅一分为二,分给原告和第三人 的父亲李金修(已故)使用1992 年,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寿阳颁发章文集建 (92)字第 1120151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土地证记载第三人的南邻为原告李俊 寿,文祖镇黑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权源证明记载,本宗土地系祖上继承权属合法,面积准 确,权属界址与四邻无争议1997 年,原告在分得的宅基地上盖上了三间南屋,一间栏, 并建有院墙第三人的宅基地上有栏一间原告建房后将大门朝北,经过第三人的宅基地 向北通行,直通大街2005 年 4 月,第三人在原告的大门外挖地槽进行施工,原告认为侵 犯其宅基地面积,进行阻拦,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庭提供章文集建(92)字第 1120151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此,原告于 2005 年 6 月 13 日向章丘市国土资源 局申请处理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并于同年 9 月 28 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章文集建(92)字第 1120151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审理情况审理情况] ] 原告诉称,原告的住宅北邻是空闲地,至今没有住宅。

九二年,被告给第 三人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是被告在原告与第三人有争议期间,原告未签字的情况 下,为第三人颁发,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辩称,被告为第三人颁 发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同时根据《行 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先行复议,才能起诉,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颁发程序合法有效,原告所提到的与第三人存有争议,这与 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故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裁定准予 撤诉[ [评析评析] ]本案虽然以原告的撤诉而告终,但是对于该案是否适用复议前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适用复议前置,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合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草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当事 人应当先行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种意见认为不适用复议 前置,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仅限于确权行政裁决案件, 颁证行为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本案的原告和第三人都已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不服,不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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