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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电池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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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电池国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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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 —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GB/T1.3-1993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 3 部分:产品标准编写规定》,并参照GB/T15844.2-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环境要求和试验方法》(eqv IEC489-1 : 1983)、GBT2423.2-89《电工 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T2423.8-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b:自由跌落》进行编制的在技 术内容中融合了 IEC6196R UL1642的有关要求,有利于适应国际贸易;同时本规 范又能够满足蜂窜对锂离子电池的技术性能和环境使用的要求,将更好地促进 蜂窜用锂离子电池的发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世界通集 团有限公司、福建飞毛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三联电子移动通讯发展中心共同主 办 本标准由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金然、王勃、郭泉增。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蜂窝用锂离子电池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蜂窝用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电池)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 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91—— 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900.11—— 88 蓄电池名词术语GB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3. 定义本规范采用GB2900.11中规定的名词术语和下列定义3.1 蜂窝用锂离子电池指由一个或多个锂离子单体电池及其附件组合而成的组合电池3.2 充电限制电压按生产厂家规定,电池由恒流充电转入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3.3 nn 是指蜂窝用锂离子电池中串联的电池只数4. 要求4.1 外观电池外表面应色泽均匀、清洁,无划痕及机械损伤,插入蜂窝时手感光 滑无阻塞,松紧适度,与蜂窝配合良好,锁扣可靠4.2 额定容量电池按 5.3.2.2 规定进行放电,放电容量应不小于电池上标识的额定容量。

4.3 1C5A 放电容量电池按 5.3.4 规定进行放电,放电时间应不小于 4.5h 4.4 高温性能电池按5.3.5规定进行高温放电,电池放电时间应不小于54min,电池外观应无变形、无爆裂4.5 低温性能电池按 5.3.6 规定进行低温放电,电池放电时间应不小于 3.5h ,电池外观应 无变形、无爆裂4.6 荷电保持能力电池按 5.3.7 规定,进行荷电保持能力试验,其放电时间应不小于 4.25h 4.7 循环寿命电池按 5.3.8 规定进行试验,循环寿命应不小于 300次4.8 环境适应性4.8.1 恒定湿热性能电池按 5.3.9.1 规定进行恒定湿热试验,外观应符合4.1 规定的要求,放电时间应不小于54min4.8.2 振动电池按 5.3.9.2 规定进行振动试验后,外观应符合4.1 的规定,放电时间应不小于54min4.8.3 碰撞电池按 5.3.9.3 规定进行碰撞试验后,外观应符合4.1 的规定,放电时间应不小于 54min4.8.4 自由跌落电池按 5.3.9.4 规定进行自由跌落试验后,允许壳体开裂,重新组合后应能插入蜂窝,锁扣可靠;放电时间应不小于 54min4.9 安全性能4.9.1 过充电保护性能电池按 5.3.10.1 规定进行过充电保护性能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电池放电时间应不小于54min。

4.9.2 过放电保护性能电池按 5.3.10.2 规定进行过放电保护性能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电池放电时间应不小于54min4.9.3 短路保护性能电池按 5.3.10.3 规定进行短路保护性能试验,电池应不爆炸、不起火、不冒烟或漏液;瞬时充电后,电池电压应不小于 3.6V 5. 试验方法5.1 试验环境条件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中各项试验应在标准大气试验条件下进行:温度:15℃ ~35℃相对湿度:45%~75%大气压力:86 kPa ~106kPa5.2 测量仪表要求5.2.1 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 0.5级,内阻应不小于10kQ/V5.2.2 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级5.2.3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其准确度不低于0.1%5.2.4 恒流负载在被测电源电压变化范围内恒定电流可调,其电流准确度应不大于1%5.2.5 充电电源在充电电压达到限制电压后应能改为恒压充电5.3 试验方法5.3.1 外观用目测法检查被测电源的外观,并将电池块与进行拆装,应符合 4.1 的 规定5.3.2 额定容量5.3.2.1 预循环必要时(例如:贮存时间超过3 个月),可对电池进行预循环。

在环境温度20± 5℃的条件下,以0.2C5A 恒流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后,放置1~2h,再以0.2C5A电流恒流放电到2.7V5.3.2.2 充电制度电池可采用下列制度之一进行充电:a) 在环境温度20± 5℃的条件下,以0.2C5A 恒流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20mA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度为检验的仲裁充电制度b)在环境温度20± 5c的条件下,以1C5A恒流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 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20mA停止充电5.3.2.3 额定容量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放置1h~2h,再以0.2C5A电流恒流放电到2.7V, 电池的容量应 , 符合 4.2 的规定5.3.3 1C5A 放电容量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后放置1h~2h,再以1C5A电流恒流放电到2.7V,电 池的放电容量应 符合 4.3 的规定5.3.4 高温性能电池按 5.3.2.2 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放入55± 2℃的高温箱中恒温2h,然后以1C5A电流恒流放电至2.7V,放电容量应符合4.4的规定该试验结束后, 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20± 5℃的条件下搁置2h, 然后目测电池外观,应符合4.4的规定。

5.3.5 低温性能电池按 5.3.2.2 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放入-20± 2℃的低温箱中恒温2h后,以0.2C5A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nX2.7V),放电容量应符合4.5的规 定该试验结束后, 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20±5C的条件下搁置2h,然后目 测电池外观,应符合4.5 的规定5.3.6 荷电保持能力电池按 5.3.2.2 规定充电结束后,在环境温度为20± 5℃条件下,将电池开路放置28d,再以0.2C5A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其放电容量应符合4.6 的规定5.3.7 循环寿命5.3.7.1 电池循环寿命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0± 5℃的条件下进行5.3.7.2 在环境温度20±5C的条件下,以1C5A恒流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 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 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为20±5mA停止充电;然后 以0.5C5A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X2.75V)5.3.7.3 电池按 5.3.7.2 规定进行充放电循环,直至连续两次放电容量小于80%勺1C5放电容量,则认为寿命终止5.3.7.4 电池的循环寿命应符合4.7 规定5.3.8 环境适应性5.3.8.1 恒定湿热性能电池按 5.3.2.2 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放入40± 2℃,相对湿度为 90%~95%的恒温恒湿箱中搁置48h后,将电池取出在环境温度 20± 5c的条件下搁置2h,目测电池外观,应符合4.8.1 的规定;再以1C5A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 X2.7V)。

然后按5.3.3规定进行不 多于 3 次的充放电循环,至放电容量应符合4.8.1 的规定,即可终止充放电循环5.3.8.2 振动电池按 5.3.2.2 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固定在振动台上,让电池在三个方向经受频率为10~55Hz,振幅为0.35mm的振动,X、Y、Z每个方向扫频循环次数为 10次, 扫频速率为每分钟一个倍频程振动结束后目测电池外观,应符合4.8.2 的规定;以1C5A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 X2.7V)然后按5.3.3规定进行不多 于 3 次的充放电循环,至放电容量应符合 4.8.2 的规定 , 即可终止充放电循环5.3.8.3 碰撞电池按 5.3.2.2 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样品半数按垂直轴向,半数按平行轴向(遇到试样是奇数时允许垂直轴向多一只)固定在台面上,按下述要求调好加 速度、脉冲持续时间,进行碰撞试验脉冲峰值加速度100m/s2脉冲持续时间 16ms碰撞次数 1000± 10碰撞结束后将电池取出,目测电池外观,应符合 4.8.3的规定,再以1C5A电 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 X2.7V)然后按5.3.3规定进行不多于3次的充放电循 环,至放电容量应符合4.8.3 的规定,即可终止充放电循环。

5.3.8.4 自由跌落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将电池样品由高度为 1000mm勺位置自由自 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X, Y, Z每个方向自由跌落2次自由跌落结束后将电池取 出,电池外观应符合4.8.4的规定,以1C5A电流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 X2.7V)然后按5.3.3规定进行不多于3次的充放电循环,至放电容量应符合 4.8.4 的规定 , 即可终止充放电循环5.3.9 安全性能5.3.9.1 过充电保护性能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结束后,用电压为(2倍标称电压X n) V,可输出 电流为2A 的外接电源持续给电池加载8h,电池应符合4.9.1规定的要求断开过充回路后,在环 境温度20±5C的条件下,以0.2C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 X2.7V),然后按5.3.3 规定进行不多于 3 次的充放电循环,至放电容量应符合4.9.1 的规定,即可终止充放电循环5.3.9.2 过放电保护性能电池在环境温度20± 5℃的条件下,以 0.2C5A 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后,外接(30X n) Q负载放电24h,电池应符合4.9.2规定的要求断开过放回路后,按5.3.3 规定进行不多于 3次的充放电循环,至放电容量应符合 4.9.2 的规定,即可 终止充放电循环。

5.3.9.3 短路保护性能电池按5.3.2.2规定充电之后,将正负极用0.2 Q电阻短路1h,电池应符合4.9.3 规定的要求将正负极断开,瞬时充电后用电压表测量电池电压,应符合4.9.3 规定的要求注:以上安全性能试验应在有保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6.质量评定程序6.1 检验分类电池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两种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a)鉴定检验b)质量一致性检验6.2 鉴定检验鉴定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 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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