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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对外贸易知识辅导: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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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对外贸易知识辅导: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三)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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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员对外贸易知识: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三)2、由于消失传递不正常的状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若不准时反对,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该要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通知而我方在收到通知前已得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解或作出任何保存,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假如载有逾期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说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准时传送到要约人的状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具有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拖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要约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缘由,愿按原要约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2、1997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前将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通知事后,当B公司督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时,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请问: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A公司的主见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A公司主见成立  理由:首先,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本案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  依据《公约》的规定,有效必需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据此,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通知,20日不行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  依据《公约》的规定,对于逾期,假如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有效,则合同成立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予以确认,所以该无效,该合同不成立  (五)撤回: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马上生效,不能撤回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公约------到达主义只要撤消通知在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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