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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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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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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雇主责任保险,第一节 雇主责任概述 第二节 雇主责任保险概述 第三节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第四节 雇主责任保险经营实务 第五节 国外雇主责任保险介绍,第一节 雇主责任概述,一、雇主责任及其性质 二、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节 雇主责任概述,一、雇主责任及其性质 1、雇主责任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在受雇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或因雇员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对第三方的损害承担的赔偿义务雇主责任”这一概念目前在我国民法术语中没有统一使用,有时被称为“替代责任”、“雇佣人责任”、“转乘责任”或“代负责任”二)雇主责任的性质 1、雇主责任是在雇佣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雇主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包含: 一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受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第三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 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为受益人,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雇员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雇主负有保障员工安全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应付责任; 在我国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雇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因而也应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2、雇主责任是一种侵权性质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说:雇佣合同中雇主和雇员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是提供劳务和给付报酬但是受雇人处于从属地位,服从雇主智慧而提供劳务,因此雇主对雇员负有特定的保护和照顾义务 侵权行为说:雇主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为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员的债权案例:A承包拆除某碱厂厂房工程,由代理人B负责组织施工,B 带领雇用的临时工C拆除混凝土大梁在拆除前四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五根时,起吊后梁身中间折裂对此,并未引起B的重视当拆除第六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C坠地受伤经医院检查:左下踝关节挫伤,受伤第五天住院,半个月后死亡鉴定结论:左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C的父亲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A、B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死者C在签写招工登记表是同意“工伤概不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4日对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的请示报告进行了批复——《关于雇员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最法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A和B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劳动保护法的,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该案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的规定,判决被告A、B赔偿C各项费用18000元,分六次付清二、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工业化初期过错责任原则的广泛应用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发生职业灾害时,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员要想获得赔偿,就必须要证明雇主主观上有过错,如果雇员不能证明雇主的过错,就只能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以法典形式(1804 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 年德国民法典)确立了该原则,而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形式创设了这一原则,同时还为雇主创设了“共同过错”、“伙伴雇员过失”和“自担风险”等抗辩事由伙伴雇员原则—雇员的伤害如果是同事的过失所致,受伤害者只能诉讼有过失的同事,并可以从该同事处获得损害赔偿金,而不能起诉雇主 共同过错原则—即雇员从事该行业就意味着承担了与之有关、可能导致风险的一般风险如果一位雇员已经知道其从事的工作存在不安全因素,或者其他同事不适合承担其正在从事的工作,但他仍继续从事该项工作,那就可以认为这位雇员自担了与不安全的工作条件有关的风险。

自担风险原则—如果一名理性的受过培训的合格雇员本来应该能够预见到事件的结果却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那么所造成的伤害雇主不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从事危险工作的雇员所获得的报酬较其他雇员高,雇主也认为已经为雇员所承担的风险付出了代价二)工业化成熟期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就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不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就可以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 在职业损害赔偿领域,职业灾害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工业危险,这种危险直接产生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上可以看作是雇主制造并控制了这种危险,因此由于危险而发生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雇员从事职业劳动所带来的利益主要是由雇主所享有,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也应由雇主负责赔偿1898 年法国颁布的《劳工事故赔偿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1884 年德国《雇员赔偿法》颁布,法确立了雇主无过错责任原则; 1897 年英国颁布的《劳工补偿法》确立了雇主无过错责任原则; 1911年美国生效的威斯康星州法被认为是过错责任时代的终结和雇员赔偿时代的开始,此后美国的雇员赔偿制定法废除了普通法上“同伴雇员赔偿规则”、“自担风险”和“共同过失”的抗辩,促成了职业损害赔偿制度从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转化。

第二节 雇主责任保险概述,一、雇主责任保险的起源 二、雇主责任保险中几个重要概念的法律含义 三、雇主责任保险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四、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五、我国开办雇主责任保险的必要性,,雇主责任保险(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为劳工赔偿保险,始于19世纪80 年代初期,是责任保险中最早兴起并最早进入法定强制实施时代的一个险种雇主责任是在雇佣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受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二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有人称之为雇主转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前一种责任一、雇主责任保险的起源,雇主责任保险是早期工人罢工争取的一项福利政策,是责任保险中最早兴起并成为强制保险的险种从20世纪60年代起,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已经成为企业主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因此,雇主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普遍比较发达历史上的英国是极为封闭的庄园式或家庭作坊式的社会构成模式,许多雇佣的工人更多的是被看作家人而不是雇佣者 变化出现在19世纪初的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导致了大量雇员队伍的出现,以及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俾斯麦当政的德国于1884年颁布实施了欧洲最早的劳工赔偿制度,随后英国于1897年也通过了《劳工赔偿法》,到了二十世纪初,欧洲许多国家大都实施了类似的劳工赔偿制度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工矿企业中的工伤事故越来越多,由于广大工人不断的罢工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1850年,英国对雇主责任法进行了修改,规定了“雇主必须履行的普通法义务”,使工人获得了最低限度的安全工作条件,使工人受工伤后获得赔偿有了法律作为基础这里所谓的“义务”包括: 1、提供适当的安全的工作场所; 2、提供适当的安全的工具; 3、提供智力相对健全、身体健康的同事; 4、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并加以执行; 5、告诫雇佣劳工工作中固有的和难以预见的任何危险因素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发展: 我国的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是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后,由人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早开办 1989年陕西渭南地区保险公司率先试办了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私营企业主及国营、集体单位的雇员、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及其它在岗工作因从事业务活动受到伤害依法或雇佣合同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年,人保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颁布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从1990年2月起开办个体工商户雇主责任保险,随后制订实施措施。

在20世纪年代,许多财产保险公司开设了雇主责任保险,但该业务因整个责任保险业务在我国不景气而所占份额较低 21世纪,因为煤炭等高风险行业的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开始对雇主责任保险有所重视2004年保监会确定9个省市试点煤炭雇主责任保险; 2006年9月,国家安监局和保监会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强制推行雇主责任保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在其他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二、雇主责任保险中几个重要概念的法律含义,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为基础的,因此正确理解“雇主”、“雇员”、 “雇用期间”这三个概念对于认定是否构成雇主责任以至是否适用雇主责任保险至关重要 英国判例史上有三个判例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判例一:麦克法兰诉默西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与科金斯—格里菲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一案(1946 年),该案确立了如何认定雇主的规则 麦克法兰受雇于港务局负责检查货物的装船情况,装卸货物的起重机属于港务局,操作工也受雇于港务局一次,有限公司从港务局临时雇用了起重机和操作员装卸一批货物,由于操作工的疏忽,装卸货物的起重机在装运货物时发生了事故并给麦克法兰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

麦克法兰要求港务局对起重机操作手的过失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港务局认为,操作手系有限公司雇佣的雇员,非自己的雇员,故拒绝承担责任于是麦克法兰将港务局和有限公司双双告上了法庭法院以“判断谁是雇主,应看谁有权力就起重机的具体操作向操作工发布指示”为理由认定本案中有限公司作为操作工的临时雇佣人无权就应如何操作起重机对其发号施令,因此,该操作工的雇主仍是港务局,港务局应当对麦克法兰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判例二:罗斯诉普兰迪和合作零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案(1976年),该案确立了雇员的认定规则 普兰迪是服务公司的送奶员,他违反服务公司禁止送奶员雇用孩子帮助送奶并禁止让孩子搭乘其电动送奶车的规定,让13 岁的罗斯搭乘其奶车帮其送奶,由于驾驶疏忽致使罗斯受伤按照英国侵权法规定,雇主应对雇员在工作时的侵权行为承担代位责任,因此,罗斯起诉请求普兰迪和服务公司赔偿其所受伤害初审法院以普兰迪违反了服务公司的禁止性规定,其在违反期间就丧失了公司雇员的身份为由,判令由普兰迪本人对其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罗斯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撤销了初审法院判决,改判普兰迪在违反规定期间仍为服务公司雇员,作为雇主的服务公司应对普兰迪的过失行为承担代位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归纳为:“判断一个为雇主雇用的人在某段时间内是否为‘雇员’,主要是看该受雇人所作出的行为是否是为了完成雇主所要求完成的工作……只要采用此方式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哪怕此种方式为雇主所禁止,在采用此方式完成其工作期间,该受雇人仍旧是雇佣人的‘雇员’判例三:凯尔诉ITW 公司案(1967 年),该案涉及了对雇佣期间的认定 凯尔是受雇于ITW 公司的仓管员,一次工作时为把堵住通道的客户卡车推开而受伤,他根据英国《雇主责任法》中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雇员在工作期间的伤害予以赔偿的规定要求雇主ITW 公司赔偿其所受伤害,ITW 公司以凯尔推开卡车的行为并非公司所授权,所以这段时间不是雇佣期间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支持了凯尔的主张,确立了这样一条重要原则,即:“雇佣期间不仅包括受雇人明示或默示地根据雇主的授权进行工作的期间,而且也包括受雇人以未经雇主授权的方式完成经雇主授权的工作的期间三、雇主责任保险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一)雇主责任保险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比较(以渤海保险条款为例) (二)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比较,,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业务而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而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团意险,是指用一张总括的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团体成员)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者残废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均属于商业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均能对受害雇员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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